社会治理力量增强
一个国家的治理是否是现代化的治理,体现在治理主体上面是国家治理主体是否为“政府——企业——社会力量”三位一体的合作治理结构。如果一个国家缺乏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无论政府多么有效,但该国家的治理很可能至多为贤人治理的状态,也即是善政的状态。尽管善政是优于专制管理模式,但善政的治理状态并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高状态——良治。所以,中国要想真正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还需要从社会微观领域进行主体自主性的培养。这不仅是社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构建有限政府的要求。政府从全能向有限转变,可能会给中国社会治理主体带来更多的参与机会,但参与机会的大小其实还取决于中国社会力量自主性的强弱。因为这好比一场比赛,没有合适的竞争对手肯定不会是一场精彩的比赛。在现今政府主导的政治生态背景下,社会主体如果没有一定的自主性,假使政府变成有限政府,国家向社会放权,但社会由于没有承接者的存在,或者说缺乏治理社会主体的存在,社会就会失序,其最终结果是政府会重新收回权力,从而又让社会重新回归国家,国家重新独掌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彼此胶着。因此,社会自主性的存在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未来走向比较重要。那么,何为社会自主性?
1.社会 自主性
自主性在语义学上是指:独立性、 自我管理和自我决定。从主体角度上看,自主性是指个人意义上的自主性和群体意义上的自主性。[60]个人自主性意味着“个体化”的过程,而群体自主性则指群体或组织的自我运行、 自我管理、 自主发展、 自我决策、 自我服务。西方社会学家一般把自主性和个人的自由主义结合在一起。 自由主义学者一般把自由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积极自由的核心是“自主”,与受到法律保护个人的独立性、自我决定及其自我负责联系在一起。[61]消极自由主要是需要法律来保护现代个人权利,不受其他因素的支配。同时,积极自由是个人理性的自我增长,也即是个人的独立、 自我负责等都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个人如果通过结社或者群体也会具有自主性。国家是个人主义的实体,国家本来是个人实现自由的工具,一旦国家出现了违背个人自由的意愿,就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由于单个个体无法聚集力量,所以人们便结社起来,用组织化的方式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契约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反映在现实中,就是多元的社会主体彼此在利益纠结中形成了权力分散的格局。主体们利用积极行为向政府施加压力,进行政策参与,从而影响国家决策的方向。行业组织是作为社会的具体存在形式,相对于国家来说有其自主性、独立性,能够自我协调、 自我管理,承担政府某些职能,并最终在社会形成一个制度化的社会自治领域。鉴于此,社会自主性就是指社会发挥主体性的承担,在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政治建设等方面,社会主体,如行业组织等围绕公共事务进行参与的状况及其影响公共决策的程度。社会自主性一般是由社会中主要的组织来承担和体现出来,在探讨国家与社会关系时,一般用行业组织的自主性来考量一个社会的自主性程度。考察一个社会对于国家的监控或者控制力大小就要看行业组织的自主能力。 自主性越大的社会对于国家的控制力就会越大,否则就会相反。在自主性弱的社会里面,受政府自利行为的影响,社会主体就没有太多参政的机会,也不会形成民主精神。
当然,有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自主性是相对的概念。从个体角度上看,个人的自主性很容易绝对化,会演化成个人绝对的自由。加尔文教认为,个人信仰不需要中介,个人对自己精神命运负责,有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方式并通过他自己的能力,直接地建立他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加尔文教的个人自主性显然是和古典政治经济学所鼓吹的个人经济利益至上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个体追求自主性就要按照自己的理性去塑造自己。这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自主性。而从社会学角度上看,人不可能单独伫立在这个世界上,因此社会不存在绝对的自主性,自主性始终是相对而言。[62]其实,这点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中所讲的“人是社会人,是社会关系人”的理念是一脉相通的。因为人始终处在社会关系中,个人的绝对自主性并不存在,个体在处理社会关系时需要考虑他人的自主性,个人自主性建立在他人自主性实现的基础上。20世纪以来,西方社会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等理论的出现,其实也印证了绝对个人主义并不存在。社群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是特定群体中的人,处在群体中的人们,即使制度允许,也不可能自由地进出其中,原因是群体和每个人的阶级、价值、血缘等非理性元素勾连一起,这些元素共同决定人的自主性。因此,人或组织自主性的形成需要条件,不是先天性地就具备。学者边沁认为,土地财产的自由是个人自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63]学者贝克也认为,人的个体化动力,除了劳动力市场外,还有个体经济收入的增加、接受教育的程度、劳动法的出台以及血缘关系逐渐松散等。[64]边沁和贝克的观点阐明人们获得自主性的条件比较多,其中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法律等一些制度性因素,也包括社会结构、价值体系等。其具体表现在:
第一,自然权利观念是实现社会自主性的前提条件。观念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人生而平等”让多少人为之奋斗。“主权在民”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理念彰显了人们对于民主、 自由的向往。这些理念尽管在现实中存在诸多的困境和挑战,但为每个国家在构筑社会的法律和制度时,预先设定了目标和理想。在这些目标和理想下,汇聚人的信念努力地通过各种手段改变国家的专制,追求人们自主性的实现。
第二,财富的增长是实现自主性的基础条件。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尽管彰显了最大的自由,但“自由的一无所有”。究其原因,无产阶级是没有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们没有物质的支撑,就不得不屈服于物的支配,由此会造成人没有自主性。人要想实现人的自主性一定要[65]:摆脱对于物的依赖;具有自我设计、 自我选择和自我组织的经济能力;不会把自主性演化为反社会的运动。
第三,公共领域制度化政策参与渠道的畅通是实现社会自主性的必要条件。良好的政策参与是监督国家权力的重要渠道,也是折射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66]如果没有公民或者行业组织政治上的自主性对国家自主性产生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就无法保障个人或组织不受到来源于国家机构等的侵害和控制,也就无法保障公民或者组织政策参与机会的获取和功效的提高。
第四,教育培育具备理性能力的公民是实现社会自主性的基础条件。教育是推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民智、理性和反思能力提升的助推器。良好的教育水平和普及度是提升一个国家公民理性的素养和培养公民自主性的基础。理性的公民具备自我反思、 自我判断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在个人主义下人的反思能力使“人人都可以自由思考和自由感受,从社会各处自动喷涌而出的观念或印象,也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流通”[67]。人一旦拥有了理性和自主性,个人或者行业组织就会具备良好的公民意识。一旦具备公民意识就会具备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68]在公民意识支撑下的公民会充分意识到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实现权利的途径,会意识到自己实现自身自主性和他人自主性实现的共生性问题,也会把个人利益和普世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在保证公共利益下实现个体的利益,从而培养人们的共识、共生精神。在此情况下,人的自主性和他人及其社会的自主性都统一起来,“现实的人,真正的人,会像爱自己那样去爱这个社会,从而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9]
第五,政府的再次分配是实现公民自主性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体的安全阀。一旦个体陷入困顿,或者社会贫富分化过于严重,个体或者行业组织的自主性就会由于经济原因陷入低水平,这会加重人们对集体的依赖程度。过度的依赖会无法实现个体的自由。因此,为了增加民众的自主性,需要建构较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民众摆脱国家过度束缚,扩大自主性。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实行的福利制度就很好地推进了社会自主性的发展。福利制度意味着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都可以及时地得到政府的援助,一旦他们陷入困顿,政府就可以加以援手。这为人的个体化奠定了基础,削弱了人们对于集体的依赖,使第一代社会所建立的集体生活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并致使普遍自由和平等的这一代社会核心原则成为创造各种难为人知的社会形式的始作俑者。[70]贝克关于福利制度的解释表明:福利制度再分配可以有助于财富分配相对均衡,它避免了社会自主性的精英化;福利制度也可以使人们超越对物的依赖,转而实现主体之间的自主性;福利制度还可以为人们规避一些风险,降低因为追求自主性所带给自己的一些伤害的程度。
2.中国社会自主性现状
中国社会目前是否具备较为完善社会自主性?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需要努力地培养自主性。这一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加以解构。从历史上看,社会的管理模式是国家一元统摄的管理结构,社会缺乏自主性的传统。在历史上,一直以来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治理结构行塑着中国的社会结构。这种理念造就了一个“己、家、国”不同层次的同心圆结构。[71]在此治理体制下,社会完全被国家掌控,其不存在与国家抗衡或者监督国家的社会自主性空间。政府由于没有受到权力的监督,政府权力极度膨胀,反过来又加剧了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皇权至高无上的分配形式使社会的自主性淹没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之中。在家国同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依赖于法治,而是依靠人治,依靠由血缘关系所构建的“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网。这种网络的形成意味着在陌生人的社会中,秩序的生成和治理的依靠不是靠契约和法律,而是依靠人伦关系和情意。社会公民或组织的主体性被等级专制所淹没,取而代之是国家一统天下局面的呈现。新中国成立后,社会自主性不仅没有改善,好像反而愈加削弱。随着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些特殊制度的建构,比如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中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的建立等,“总体性社会”和“行政性整合”的特征显现出来,国家不仅利用制度的建构控制了稀缺资源,还利用单位制度、人民公社制度、户籍制度等制度,将人们牢牢地控制在国家行政化网络之中。此时,社会个体或组织的合法性缺失,社会独立自主性也因此较为单薄。1978年以后,中国社会发生巨大的变迁。在经济上,中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许多人因此开始富裕起来。在社会管理上,中国随着“总体性社会”的逐步弱化,单位体制、人民公社制和户籍制等制度的控制开始松动,社会管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民间组织得到迅速的发展,它们逐渐承担了国家释放的权力,一个相对开放的社会正在浮现。意识形态上,中国大一统思想被多元化思想所取代,尽管还是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思想,但毕竟不同声音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接受,民主思想开始滥觞于社会,人们开始形成自己的自主思想。这些变化使“人们明显地感觉到,在许多方面,中国人已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72]。因此,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受政府放权的影响,人们的活力和自主性得到一定的发展。但些许社会自主性的出现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的型塑能起到多大作用?从现实性上看,社会自主性的回归缺乏诸多的现实条件,导致现有社会自主性并不强,无法短期内承担社会治理的价值功能,也无法呈现出如西方社会那样对国家监督性的作用,也就无法调适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 目前中国社会自主性发展存在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自主性的发展缺乏文化的内在驱动力。中国社会自主性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外在的制度供给,而不是内在民众的诉求,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社会力量式微,西方社会力量强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西方社会民间组织相对比较发达,受多元主义思想和自由主义思想的熏陶,民众对个体的自主性和结社性都充满了渴望和动力。所以,在此思想的鞭策下,西方社会自主性有较高的水平,社会是一个具备良好的民众素养的社会。但同西方社会不同,中国长久是国家强势和社会弱势,社会中的个体在专制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形成了谦卑、顺从型的社会文化,人们结社行为不能得到政府的认可。所以,中国社会自主性大多是在国家或政府主动放权的背景下出现,是政府为了自己统治的需要搭建了一个自主性平台,一旦政府不需要这种平台,随时可以取走它。这种源于政府自身需要的非制度化供给所培养起来的社会自主性平台显然无法和西方社会长期积淀下来所形成的自主性文化依赖平台相提并论。西方社会民众自主性是长期性的、持续性的存在,而我国表现出来的是官方的随意性。因此,在缺乏文化内驱力影响下的中国社会自主性的发展所表现出来的是缓慢的、不成熟的状态。
第二,财富分配不均导致社会自主性的发展出现了分层和障碍。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建构了市场经济体制,给人们带来财富的增长和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这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体性的发展。因为财富是社会个体、组织自主性发展的经济基础,而市场中经济主体的独立、平等也会带来社会发展自主性所需要的契约文化。但受市场经济体制建构不够成熟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再加上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损,一些经济低收入者就会缺失自主性。社会自主性此时只是出现在少数人的手中,中国出现了寡头式的社会自主性,社会自主性因此出现了分层。底层社会人或者组织不仅缺乏必要的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就连自己的社会资本也在不断失去,其自主性的发挥不仅自己缺乏 自主性,也会受到上层强势群体自主性的擎肘。假如一个社会只是少数人的话语权起到了作用,那么这样的社会肯定不是自由和自主性的社会,至少它是自主性很弱的社会状态。 第三,私人自主性与公共领域自主性之间出现了悖论。公私领域中的悖论使社会自主性沦为极端个人主义,缺乏公共性。社会自主性不仅体现了个体或组织的自由,更体现了个体或者组织对公共性的承载,体现了民众对国家或者政府权力监督的一种行为。人们监督政府有没有违背权力的公共性,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维护。人们希望通过个体或组织民主性体现社会的自主性,私人领域的民主性和公共领域的民主性是并行不悖的民主,实现私人自主性是实现公共领域自主性的前提。可是,奇怪的是,“中国人的私人生活领域的自由开放,国家权力机构以及经济组织的并存和运作方式令西方人感到陌生。但是这种结构似乎比我们想象得要稳定很多。我们原以为,中国私人领域解放的火花会波及公共领域,但是现在看来似乎没有必要”。[73]这种判断其实表明,在中国,个体的私人自主性在加大,但公共领域的自主性却在萎缩或者没有发展起来。这让人看到一种悖论,中国私人和经济领域个体的自主性,特别是对经济追求的自主性在高扬,但公共领域的自主性却乏善可陈。很多个体为了个人极端的自主性,可以毁掉任何亲情、公共道德,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己的利益,而公共领域原先的集体主义价值理念并没有把人导向公共性价值理念,反而助长了利益集团、小团体私人集团的暴涨,人们在疯狂追逐个人自主性实现时,却是以牺牲公共领域的自主性为代价。这种原子化的极端个人主义自主性很难实现对国家或政府的监督作用,也就很难撼动目前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并严重地制约了行业组织独立性的发展。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社会自主性的发展存在诸多的困境。如果不改变这种困境,社会个体或者组织就没有能力参与国家治理,进而不会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的调整有促进的作用。就中国行业组织走出困境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来说,要想真正地实现各自的目标,就必须要加强社会力量自治的培养,通过社会力量自治能力的发展来承担国家多元治理的责任。只有这样,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才可以真正得到实现。
3.中国社会主体性培育路径
社会主体性主要指公民或者行业组织要有自我主体意识,要有主动参与国家治理能力和责任意识。从个体上看,个体需要培养公民精神。从组织上看,行业组织需要培养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权力主体的多元化,都是治理主体。但受国家长期统摄社会和政府掌控个体政治体制的影响,无论是个体抑或行业组织的自主性水平较低。似乎当下的社会无法承担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所需要的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责任。一旦缺失治理权力彼此竞争条件,国家治理的权力结构最后可能会演化为独享性权力结构或者是消长性权力结构。由此,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需要培育中国社会力量的主体性,其具体培养的路径是:
(1)培养公民精神
随着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公民政策参与成为民主政治生活中比较频繁的事情。如何理性地规范和提升公民的政策参与,保障人们政策参与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民主性,并推动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是人们不得不去思考的问题。如今,建构公民精神对培养公民理性,推动公民走向良性的、高效的政策参与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何谓公民精神?学界众说纷纭,其研究也源远流长,门派较多。
西方语境下公民精神不是一个新名词,英语中一般用“civism”来表示。学术界用“ civility”称呼它,译为汉语是“礼仪、礼貌”等意思。政治学和社会学界,“ civility”一般译为公民性、公民精神和市民认同等意思。有些学者认为,“civility”意指两层含义[74]:一是个人修行,指德性方面的“礼貌待人”;二是指集体价值,指的是共同体的默契。从个人修行上看,“礼貌待人”指涉“公民习性”,而“集体价值”含义指涉公共精神。学者张凤阳在《政治哲学关键词》中把“公民精神”理解为:公民德性和公民自主性。政治学界持这两种看法的人很多。到底哪种合理?其实,二者都在公民精神的渊源中蕴涵。探究公民精神的渊源,当然要从公民概念的缘起说起。古希腊时期,人民对公民的美德十分崇拜,公民精神就是公民美德。古希腊人认为,人要有四德:“端谨”或“明哲”、“勇毅”、“节制”或温厚、“正义”。现代意义上四德是指人要有:智慧、勇敢、节制、公正。柏拉图系统地分析它们,并导出公共生活的最高价值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好公民的品德,只有这样,城邦才能成为最优良的城邦。”[75]并且,他也认为,城邦的人尽管品德可能有不同,但不能违背城邦的公共善,“那么,公民既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76]。可见,古希腊时期人们对公民精神的理解更多的是关注公共的善,关注公共生活。人们不仅关注着自己,更要关注国家,关注他人。人们的私人空间都被公共城邦所淹没,以共同体为人们最高的利益和最高的衡量标准,因为这才真正地表现出公民的公共品质。这种品质体现了民主、 自由、公民本位、超越自我的公共精神和美德。古罗马时期,公民精神和公民德性等同使用,因为在古罗马帝国里面,为共和国做任何事情都是最伟大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私不分,公民逐渐用私人利益取代公共利益,公共精神此刻消失殆尽,古典的公民精神也烟消云散。现代以来,随着公共行政的兴起,公域与私域开始渐趋分离,公民精神再次泛起波澜。20世纪30年代起到20世纪80年代,公民精神再次被人们关注,演绎了弱——渐强——较强的轨迹。如今,公民精神再次被许多学者所关注。学者弗雷德里克森教授指出,“在公共行政领域,现代公民精神理论假定,充满活力的公民和有效的公共行政是相辅相成的”[77]。学者哈特认为,公民具有崇高品德精神包含:践行公共政策能力、具备信念能力、承担道德责任和具备宽容操守。[78]此时,公民精神等价于人的德性,关注人们的德性教育成为培育公民精神的主要通道。人们逐渐用公民德性来取代公共精神的研究和命名。研究出现了较多的流派,主要是自由主义的公民德性理论、共和主义的公民德性理论、左派的公民德性理论以及社群主义的公民德性理论。[79]就现代公民德性理论来讲,人们主要关注公民的素质,如自主性、公共精神、政策参与能力、宽容和合作等培育问题的研究。
中国对公民精神研究时间不是很长,因为中国是臣民、子民居多的社会。20世纪80年代,关于公民精神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其中,研究公民精神具有代表性主要是:①从社会资本角度看,强调公民精神就是公民参与行业组织、公共事务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和谐公益品质。这种品质具备社会资本元素,体现在参与意识、 自治精神、 自主精神等方面。[80]②从公共行政角度看,公民精神强调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关注,人们具备了公共责任和义务就容易忽视建构优良的德性。[81]③从公民社会角度上看,公民精神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强调公民身份的重要地位,关注不同群体的公平性、主体性等问题。[82]④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公民精神是现代民主社会公民具备的一种意识素养。[83]⑤从人类存在学角度上看,公民精神是指在人类发展中需要对公共生活进行关注,人们要拥有对善的追求品性,要有对社群的虔诚和归属等。它要求一些基本的价值得到张扬,比如民主、 自由、秩序、公共利益等。[84]
基于对公民精神内涵的一个梳理发现,就西方社会而言,公民精神从古希腊时期一直演绎到现在。但中国学者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关注公民概念,晚近的学者也才加强对公民精神内涵的解读。尽管公民精神在某时段的研究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侧重点或者受学者追捧程度差异性,展示了不同的特点,但就目前来讲,通过公民精神的培养可以提升公民素养,增加公民参与政策的理性和水平,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自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领导也在不断地发出要推进公民意识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十七大报告首次把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培养置于凸显地位,意义非同寻常。[85]在中国语境下,公民精神指涉公民的一种素养,指公民应该具备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公共意识和道德意识等。作为一个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人,公民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人,不是臣民或子民。这表明,公民要具备一定的担当责任,要让自己具备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素养。公民为此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来,把自觉精神和公共精神内化到自己行动中去。人一旦具备公民精神,就会有强烈地维系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可以通过公民精神塑造集体自我意识。“集体性自我意识是将自我视为集体之一部分的认知状态,它内含着一种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人或地区与集团利益之上的规范。”[86]具备公民精神的公民会把共同体作为一种依托,把共同体看作自己的一部分。一旦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个人的自我意识被他的集体性自我意识部分取代”[87],即自觉地使个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从而减少自利的行为。
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表明治理权力主体应该具有、多元性、共生性、共享性和分散性。一个国家想要建构治理的现代化,那社会权力主体就要主动地承担国家溢出的权力。社会主体必须具备作为一个权力主体应该具备的素养,以便在自主和自治中实现自己的政策参与行为。否则,在一个政府独占鳌头的权力结构中,中国怎么可能构建一个多元、平等的治理结构?更有甚者,一旦政府违背了公共性,侵蚀公共利益,拥有良好公民精神素养的公民就会有能力,也有责任承担监督政府的职责。因此,培养公民精神,目前来讲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所需要一个文化的道德底蕴。中国目前公民精神存在缺失。因为无论从“路径依赖”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中国都缺乏形成现代公民精神的基础。从历史看,传统小农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因为市场经济的推进彻底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社会的等级制度目前并没有彻底的改变;再加上“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的长期影响,中国社会公民精神所需要的自由、民主、平等环境并没有到来。由此,公民精神的自主性等元素不可能在短期内建构起来。从现实性上看,政府主导和社会、个体跟随的整体局面仍然广泛的存在,政府不受太多监督表明公民自身在社会中大多是臣民身份,一个类似于臣民和子民的公民不可能内生出公民精神。由此,培养公民精神,必须要打破传统和现实的桎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推进公民精神的培育。
第一,宏观上构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制度和公民文化。①市场经济是公民精神培养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有开放性、公平竞争性和契约性等特点。传统社会中固守一个地方的人,被现代的、流动的、公平的和法治的人所取代。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培育人的自愿、诚实守诺的精神,推动了人的平等意识、 自主意识和自由意识的产生。人也逐渐开始“依靠理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88]。尽管市场经济存在严重的利己行为,可能会侵蚀公民的公共性、责任性等精神,但如果政府等组织通过制度化的设计,减少市场的外部性行为,市场经济就会依靠自身的特点推进公民精神的形成。②民主政治制度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制度性保障。公民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态势之一。缺乏公民政策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的形成。因此,很多现代化国家都着力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公民政策参与的扩大化。国家制度的建构行塑公民参与模式,影响公民精神。学者阿尔蒙德曾经比较过英国和美国两个国家制度差异性发现,长期生活在专制制度下的英国民众和长期生活在乡镇自治制度下的美国民众形成了不同的参与风格。前者是臣民、服从式的参与,而后者是主动的参与,后者极力通过参与防止政府权力的扩大。中国宪法规定“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现实的政策参与制度、渠道不够完善,导致当前公民政策参与机会不多。长期下去,导致人们对政策参与的冷漠,臣民意识较浓,公民也因此缺乏公民精神。因此,中国要想培养公民精神,必须要建构民主政治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给公民个体以自由、民主、平等的机会参与治理生活。在政策参与中,公民的民主技能得到训练。同时,建设民主政治制度改变制度本身留给我们厚重的历史记忆,改变了几千年来专制制度对人们臣民性格惯性的影响,“因为它们给定了行为人的身份、权力和战略”[89]。由此,中国通过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塑造人们的平等、 自由、 自觉、 自信、参与的公民精神,从而提升了公民精神的层次。[90]培养公民文化为公民精神的培育提供精神食粮。文化是人类发展的精神食粮。中国要想培养公民精神,当然离不开公民文化的培育。中国公民文化相对较为缺失,在构建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中需要做到: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要吸收世界先进国家对公民文化形成所具有普世价值和共识的东西。比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公民文化普世价值是“民主、 自由、公正、法治、人权、人格尊严”。在剔除其中不符合中国价值认可基础上,根据中国现实情况来决定构建符合当前的公民文化。中国公民文化建设既不能止步不前,也不能全盘西化。因为我们的权利“绝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91]。其次,对传统文化,通过剔除糟粕和吸取精华的方式来推动现有公民文化的培育。由于受“路径依赖”影响,中国尽管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但传统文化仍然深深地影响人们的生活,根植于人们心灵之中。要剔除传统文化对公民独立自主性的培育,可能会形成“伦理本位”、“轻私权,重公权”等思想。因为传统思想和现代公民精神所追求的开放、独立、 自主等精神并不相符合。如今,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构筑符合时代特色的公民文化。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的德性与他们所属的政体有关……既然政体有许多种类,公民也就必然是多种多样”。③因此,目前来讲,中国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筑政治共同体,形成类似于“中国梦”等这样的伟大理想,把民众聚合在一起,让民众为了共同体目标的实现而行动,并最终达成认同意识。学者金里卡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共同体认同的基础不是一套共享的理想生活信念,而是一种更为普遍的感受:同属于一个世代相传的社会,拥有一个共同的历史并且分享一个共同的未来”。[92]
第二,微观上通过学校教育、基层自治和行业组织治理培育公民精神。如果说宏观层面是公民精神培养的外在环境的话,那么微观的、 自我增量的运动则可以加速公民公民精神的提升。其具体表现在:①通过参与提升公民精神。公民需要积极地加入自治活动之中,通过现有的民主训练场域培养公民精神。善于参与公民容易熟悉参与过程,提高自我效能感和自我责任感。中国公民现在的基层参与渠道也有一定的增加,如有村委会选举、社区选举和工会选举等。尽管现有的村委会选举或者其他选举存在着贿选,“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仍然处于干部支配型或能人主导型的发展阶段”[93],但比起早期上级直接任命的行政模式要民主得多。民众通过政策参与,训练民主的技能、了解民主的知识,从而培养了他们的公民精神。[94]扩大政策参与路径利于公民精神的培育。行业组织的蓬勃发展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了途径。公民自愿地通过结社方式组建行业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民间组织等。这便于人们增进彼此的了解,并最后达成共识。“人们只有相互作用之下,才能焕然一新,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自己的才智。”②学者帕特南认为,公民自愿结成横向的团体可以形成普遍的信任、规范和互惠网络,从而推动公共精神的成长。[95]中国尽管现在对结社还是严加管理,但毕竟行业组织从数量、质量和参与社会治理、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等方面,越来越凸显了自己的作用。尽管对促进民主的发展可能不如西方社会那样明显,发展也还存在困难,但毕竟行业组织政策参与正在促进中国的民主发展。如果加以很好地解困、利用,就会呈现较好政治学层面的意义。民间组织是自愿结合、彼此平等、 自我管理的组织,通过自身参与将会行型塑参与者公民精神,增进公共利益。而且,通过主动让出部分权力结成共同体,在维系共同体运行中培养公共精神。因此,民间组织的发育是公民结社精神的体现,也是公民性在组织中的体现。[96]③学校教育平台是公民精神培养的主阵地。公民自治参与和结成行业组织是培育公民精神的有效途径,但未必就一定可以形成公民精神中的美德。因为无论是公民,还是组织都存在着自利的行为。增大人们公共利益行为需要政府引导人走向德性,需要教育平台的出现。学者凯姆利卡认为,“我们似乎不能依靠公民社会中的市场、家庭或社团来传授美德”,而“学校就必须教给孩子们如何从事界定公共理性的评论性推理与道德判断”。[97]可见,在公民美德的培育中,学校承担了重要角色。就目前来讲,按照十七大报告要求,政府可以在学校设置公民教育课程,通过课程设计传授公民知识。同时,通过学校一些社团传播公民文化,训练他们参与结社,培养他们的公民精神。
总之,通过宏观制度的设计,加上微观增量的积累,两者结合起来,彼此联动对中国未来公民精神的培育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中治理权力主体公民精神的培育,特别是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起到关键的助力。
(2)培养行业组织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
公民精神的培养为共享性权力结构设计打通了公共性精神的通道,集体或者行业组织的主体意识也需要培育。因为就目前来说,行业组织的主体意识并不很强。其实,像温州商会这样民间自治性很强的行业组织,随着时间推移其自主性也渐趋弱化,具体表现在:第一,商会自身行政化的态势有加强的趋势。无论是在专业队伍中行政干部兼职的增多,还是政府“双重管理”制度的设计都让商会有半行政化的趋势。商会自此失去了组织的自主性。第二,商会的管理有精英化的趋势。尽管商会适当的精英化可以缓解商会之困,但精英化推进商会发展的前提是精英者必须有着公共性精神,其做事情不是仅为了自己,也是为了集团共谋发展。所以,公共精神一旦在会长、精英身上缺失,商会就沦为私人化的组织,其公共性、 自主性、平等性等特点就不会存在。第三,法律制度的缺失。当前,社会缺少正式法律来界定行业组织的发展等相关问题,因此导致行业组织容易缺失法律制度保护,进而影响它们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行业组织主体性的缺失就会造成组织与政府分享治理权力可能性的缺失,也就无法建构多元化的治理权力结构。
行业组织主体性的缺失是行业组织和其他权力主体分享治理权力的障碍,行业组织一旦出现公共精神的缺失则会造成行业组织自利行为的出现,从而弱化其作为行业组织的基本定位。或者说在自利行为的支配下,行业组织容易出现经济契合行为的现象。它们会利用经济契合逻辑来型构与国家或者政府的关系,这不利于其自身政策参与的扩大,也不会真正地对中国现有行业组织政策参与渠道的拓宽有任何帮助,更不会催生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强国家与强社会关系结构的形成。此时,中国行业组织狭窄的政策参与渠道不可能对中国公民和社会有序政策参与路径的形成发挥重要作用。由此,着力发展行业组织的公共精神是推进行业治理作用应有之义。何谓公共精神?一般来讲是指孕育于人类公共生活中的、以公共性为价值依托的、位于人类心灵深处的基本道德和政治秩序、观念、态度和行为。[98]人或者组织一旦具有公共精神,就会表现出对公共生活的热爱,并且也会积极地融入公共事务,并对政治社群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对公共的善会进行践履。由此可见,行业组织一旦具备公共精神就会以公共的善为价值准则推进自己参与公共事务。这一方面可以改变自己的自利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共同体下和其他权力主体之间达成契约,并通过它们增进彼此的信任,在维护公共的善中达成国家治理主体权力的多元化合作结构。
总之,通过研究发现,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推进上,作为和国家一起共担治理责任的社会要想承担起治理的主体责任,社会必须要培养自主性。从国家层面上看,作为国家治理的权力主体,政府要学会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在有限职能政府建构的指引下承担起治理的责任。从社会层面上看,作为社会治理的权力主体,行业组织,特别是社会治理主体结构——行业组织要具备较好的自主性,在自治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参与方式与政府一起合作治理,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组织的自治能力不仅对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形成有着巨大的意义,而且为中国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之困的化解提供了主体责任和能力。一旦公民和行业组织自身自治能力较弱,则行业组织政策参与机会将萎缩。由此,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行业组织两者之间的参与和治理主体的责任缺一不可,否则,无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和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之困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