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建构

四、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建构

研究发现,通过依法治国制度设计推进政府职能有限模式的建构,体现政府主动退出某些管理领域新趋向;而再通过社会自主性的培养,完成社会自身责任的承担。这样,通过上下驱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向着均衡化的方向发展。但这也只是为行业组织政策参与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提供宏观结构性的条件。面对日益发展的行业组织,如何提升行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在化解行业组织政治参与之困中,又如何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或许通过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的设计,通过政府与行业组织公共性的培养来超越各自的自利思想,实现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之困的化解,并由此找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治理权力结构路径。

1.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

20世纪后期,公民和行业组织的政策参与在现代民主制度的建构中被赋予了愈加重要的地位,政策参与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民主化的指标之一。经典意义上对政策参与内涵界定认为,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制度内的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府公共决策的一些活动,包括选举、投票等。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公民和行业组织的政策参与已经超越了传统政策参与的范围,逐渐涉及了更大的范围,参与主体的地位也在逐渐提高,参与行为也成为现代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常态化行为。学者Sherry Arnstein认为,参与,特别是政策参与其实就可以看成是人们对于权力的一种重新分配,参与的扩大反映了人们公民权力的扩大。她依据参与的公民权力程度把参与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参与是指公民控制、代表权和共享权力的伙伴关系,也即是“公民权力”;第二层次的参与被称为“象征”,包含纳谏、咨询、知情三个等级,它们均有公民参与,但是最后决策是在政府;第三层次的参与是指非参与模式,也即是训导和操作,是政府通过公民参与去训导公民,是象征意义的。[124] Sherry Arnstein在1969年以美国为样本进行分析,得出了西方社会公民权力流向上层,呈现向“公民权控制”递进和繁荣“伙伴关系”的趋势。中国公民参与虽然不同于美国社会,但是细分中国社会权力的流向,我们似乎也看到权力流向可能的途径:第一是公民参与的主体、渠道在扩大,如新阶层的出现、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直选等,公民的权力必然在加大,这是不争的事实;第二是公民组织参与政治呈现递增的趋向,它们积极地为政府出谋划策,承担政府转变职能释放的权力,如温州商会组织等许多行业组织;第三是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这表现在重大的公共决策方面,民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在扩大。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笔者认为中国公民参与治理权力的增大是个客观的事实。

再则,在中国,按照治理理论模式的界定,政府已经不是唯一的政策参与主体。[125]全球治理委员会也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结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26]这就意味着在政策参与中,政府不是唯一的参与主体,参与主体开始呈现多元化的现象。各个国家也在民主政治的推动下,加大了对于公民、组织的政策参与推进的力度。在政府推动和参与主体的诉求下,公民、行业组织的政策参与行为在扩大,其体现在:(1)参与权力的范围在扩大,从早期的选举到现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传统参与只是关注选票参与,一旦结束选票活动,参与者对于公共决策过程没有太多的权力,而现在通过公共参与,参与者的权力加大。(2)直接参与的人较多,他们的权力也在加大。这增强了参与者的主体性。随着公民社会的到来,参与者直接通过社区、村民委员会、行业组织直接参与的渠道在加大,这反映了参与者的参与权力在增大。(3)政府主动激励参与者参与政治活动,这为参与者提供合理的参与空间,参与者与政府渐趋结为“伙伴关系”。因此,从整体上讲,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推行,人们在社会管理、政策参与中,权力开始呈现多中心化,人们结成了权力共享结构。中国虽然距离治理理论所描述治理模式相去甚远,但是未来形成一个多元治理模式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也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现实操作。因此,这里我们借鉴学者Sherry Arnstein的“政策参与实质是一种 ‘公民权力’增长”的理念,提出未来随着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国社会早期以政府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权力结构将会被共享性国家治理权力结构所取代。这是治理主体多元化后国家权力分散化的结果。这种共享性国家治理权力结构表现出以下的特点:

第一,国家治理权力主体的共生性。权力主体共生性指的是权力主体之间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是正和博弈。尽管权力主体之间还有竞争关系,但是这种竞争超越了敌对竞争,他们意识到自己利益和别人利益勾连性的重要性。人们要想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必须和其他主体共同分担风险,在组建利益共同体下彼此共生。这种权力主体的共生性可以让权力主体之间不会陷入无谓争斗之中,因为他们知道彼此合作治理才是取得共赢的最好结果。因此,对于各个权力主体来说都是一次激励,也是一次告诫,共生才是他们最优的选择。

第二,国家治理权力主体的合作性。学界认为权力在推进时具有强制性,因为一旦权力没有了强制力,权力遇到阻碍就会丧失前进的动力和保障。在共享性权力结构下,权力主体之间是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意味着权力主体彼此之间存在诸多的选择自由,在参与政治生活中,权力主体都是参与主体。参与主体是基于平等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地位无关,具有共识性、可以预期的法治原则。

第三,国家治理权力主体的多元性。权力主体多元性是指国家治理权力被许多主体分担,一般主体包括国家或者政府、行业组织或群体、个人,他们都是国家治理权力主体。以前,在中国政治挂帅、总体性社会状况下,国家治理权力由政府来承担,个体或者群体,包括民间组织几乎没有太多的治理权力。因此,从政策参与分享权力的角度上看,此时治理权力主体是唯一的,也即是政府。现在随着社会的多元化,人们财富的增加逐渐催生了政策参与的激情,再加上政府主动放权,国家治理权力主体开始多元化。个体可以通过人大制度、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社区的选制度等进行参政、议政。行业组织可以通过政策倡导和政策服务参与政治生活,行业组织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政策参与。这表明,扩大化的政策参与主体折射了国家治理权力主体的多元性。

第四,国家治理权力主体的分散性、共享性。给权力下个准确的定义似乎很难。权力在拉丁文里的意思是能够,或者是做某事的能力。在英文中侧重于影响、支配、操纵他人的能力和力量。从影响力角度看,权力指的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形成他们希望和预定的影响能力。[127]从强制力上看,权力是指一个或者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力。[128]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在社会关系中是指遇到反抗也会贯彻下去的一种意志力。[129]中国学者认为权力是“人际关系中的特定的影响力,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130]可见,权力其实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 目的性、唯一性、利益性等特点。在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中,由于权力是被不同治理主体所拥有,因此,这些不同主体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互相影响对方,彼此进行博弈,祈求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如果呈现零和博弈状态,不仅不能获取彼此需要的东西,而且可能会出现类似于“囚徒困境”、“哈丁墓地”的悲剧。因此,在现代社会里面,理性人在使用权力时,更想让权力趋于分散性、共享性的特点。这样可以满足不同人的利益需求,同时也可以让人们进行正和博弈。而共享性权力结构刚好是满足人们分享参与权力的一种权力机制,因为权力的分散性、共享性成为参与者参与的动力。

2.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设计路径

共享性国家治理权力结构是未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良性状态。权力分享机制的实现需要以现有的权力主体——政府权力观念的转变、政府公共性的培养以及行业组织主体性的培育为具体的推进路径。只有这样方才可以真正地实现共享性治理结构的设计。

(1)政府权力观念的转变

一直以来,人们总感觉到行业组织或者公民要想参与、分享政府的治理权力存在诸多的障碍,究其原因有个深层次问题,也即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孕育权力“包纳性”机制的存在。[131]这种文化机制深深地行构着中国人的观念。“包纳性”机制依据诺斯的“路径依赖”原理似乎一直延续到现在,深深地扎根在中国国家和社会之中,规约着社会人的彼此关系,也影响着“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的建构。“包纳性”权力机制一般是指梁漱溟、潘光旦和费孝通三位学者的观点。三位学者分别用“关系本位”、“位育”格局、“差序格局”来表述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三位学者认为,中国社会结构表现两个特征:一是同心圆结构;二是依据彼此关系定“位”。根据两种结构的特征,在人际关系家权力的分布呈现了“大”和“小”之分,也即是权力结构的同心圆方式。人越处于外圈,人的权力就越“大”,外面会包纳越内圈的越“小”的部分。居于“内”或者“小”对外没有权力,只有比自己“小”才具有权力的包纳性。同时,内圈权力的扩大意味着外圈权力的缩小,直到它们形成反包纳,形成权力的消长关系。在权力消长关系下,从伦理上看,个体是权力的最小圈,国家是权力的最大圈。中国人对外圈是“公”,对内圈是“私”,人们要想为公必须要挤压自己的私。费孝通先生认为,西方和中国不一样,西方社会是捆柴型的“团体格局”。在这种格局下,人们要想为公,就需要集体共享,共捆才可以,因此他们的公和私彼此共享。这点与中国并不一样,中国的公与私是彼此消长关系。由此,在此种文化和伦理的熏陶下,中国人历来主张“官权”和“民权”的分离,容易演绎成为权力的消长关系。“民权”的过度生长就有颠覆现有国家权力结构的危险,政府因此要严加管理个体或者行业组织,不允许人们秘密结社。尽管到了现在,传统社会权力结构出现了变化,但权力逻辑结构依然是消长型的权力结构,并没有太大的改变。消长型的权力结构容易使政府对公民或者行业组织的赋权存在最深层的担心。也正因为此,才产生像温州商会这样自主性的组织,尽管它们发展迅速,但它们的政策参与权力却并不大,它们的公民权力生长式微。因此,改变消长权力结构,需要政府进行权力观念的转变,需要依靠依法治国的理念构筑自己的行为观点,并以此推进新的治理权力结构的到来。通过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的建构使公民权力的增长和公共治理的目标一致,这样才可以形成持续的公民参与。

(2)政府公共性的提升

何谓公共性?学术界众说纷纭。从组织的公共性上来讲,学者古拉斯·亨利从制度、规范和组织三方面来界定公共性:从制度上,依靠税收为资金来源的机构才是具有公共性的机构;从规范上,有公共利益取向的组织才是具有公共性的组织;从组织上,有公共参与的组织才是具有公共性的组织。[132]学者斯坦利·本恩和杰拉尔德·F.高斯都认为公共性具有三要素:机构、利益和参与。机构决定成员的行动是为公还是为私,决定了成员在行动中对他人的态度;利益则是指涉人在相关问题中的利害,公共事业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参与则指的是公共部门开放的程度,其具有活动的参与性、空间的参与性和信息的参与性及其资源的参与性。[133]从词源学上看,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性”一词在古希腊语中为“pubes or maturity” ,侧重于强调个人超于自身的利益思考他人的利益,一个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的人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另一种是在古希腊词汇“koinon”中,英语词汇“commom”就起源于该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往状态。学者王丽莉认为,公共性不是一个神秘的东西。[134]其具体体现:(1)公共性是体现在人性中的一种属性,主要指人的现实性必须要通过他人来相互作用。相互参照的关系才是公共性。(2)公共性表现为不可还原性。公共组织的建立不仅表明了成员之间的联结、依存,也让成员之间有一种共同的理想,并可以转化为共同行动。(3)公共性表现出差异中寻求共同善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共利益。多元化社会中人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不尽相同,存在诸多的冲突。公共性将会在多样性的尊重中让彼此达成共识,超越自我利益的束缚,并“以跨越不同共同体的观点之上的规则、法律、规范和其他协议的形式”[135]来服从公共利益。(4)公共性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存在于共同体普遍的生存价值之中。

学者们对于公共性含义或者属性的阐述角度可能不太一样,论述也存在诸多的差异性,但在整体上,普遍认为公共性就是一种为他的属性。它体现出社会非个体的特性,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性,也即是社会公共性。“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和 ‘私’划界的标准是官府或公共权力——‘官方的’是公共的,‘民间的’则是私人的,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 ‘公’和 ‘私’的划界标准则可以说是家庭内的是私人的,家庭外的是公共的。”[136]除了上面公共特征之外,公共性还有公开性、整合性、共存性等特点。公开性表明,“对于我们来说,展现——即可为我们、亦可为他人所见所闻之物——构成了存在。”[137]整合性表明,公共性可以为参与者提供参与的机会,同时也可以通过参与进行交流,从而整合彼此的优势,在相互印证中互相提升自己。共存性表明,“我者”与“他者”之间的依存关系。学者阿伦特用桌子比喻阐述这一特征。她认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中的人,如同围坐在一张桌子旁边的人,彼此隔离,但又彼此联系、依存。[138]可见,公共性是一种为他的属性,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都在利己和利他中整合成彼此,互相依存,体现了彼此之间的共生性、共享性。当然,随着历史的演变,公共性从古希腊时期到现在经历了诸多的变化,可能会体现不同语意上的变化。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公共领域,到中世纪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公共性一直贯穿于社会之中,规约着个体和组织的行动。时至今日,现代意义的上公共性更多体现出一种现代意蕴:民主、正义、理性和共生,在民主参与中人们实现了人的公平、正义。在理性指引下,人们通过协调彼此冲突,最终到达和谐共生。[139]人们公共性的实现促进“自我”的实现,在现代理性的指引下实现自我和他我的平衡,行塑着自我和他我的利益平衡点,并进一步推进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发展。

政府是否具有公共性?回答当然是肯定的。由于政府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决定政府属性和目的一个重要考评工具,是决定建立一个什么样政府的重大问题。因此,从古希腊到近现代以来,学者们都在力图佐证政府公共性的合理性和存在感。学者张康认为,对于政府公共性的确认,“不是取决于国家权力机构的主管界定,也不是由法律作出的规定,而是一种源于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肯定”。[140]由此,我们认为要想界定政府公共性的属性,就要从政府的起源去追寻。

第一,考古学视野视角下理论界存在着冲突论和融合论。人类学家摩尔根最早提出政府源于阶级冲突。摩尔根的阶级冲突论后来得到了马克思的论证和发展。马克思认为,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助推了剩余价值和私有制的出现,并在社会中出现了两大对立的阶级,为了不使彼此在无谓冲突中牺牲自己,人们需要出现一个机构——国家把这种冲突协调起来,让彼此在共生中实现自我利益。[141]政府与国家相伴而生,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共服务。20世纪初,学者蔡尔德和弗里德通过资料收集也探讨了冲突论,并指出了政府产生的原因在于解决分层中的内在冲突。考古学融合论认为,政府起源是协调和管理复杂的各个部门机构。学者赫伯特·斯宾塞等通过论证提出,政府是协调利益和非武装出现的组织。

第二,经济学视角下学界存在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经济理论。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人都是自利的人,为了避免自利造成彼此的困境,人会选择制度来减少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降低交易成本。制度是人们正常运转的基础,而政府就是很好的、外在的制度供给者和公共物品提供者,“其存在会减少人数众多时获取个人关于公共物品和外部的偏好的信息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142]。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的出现可以很好地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并避免政府“囚徒困境”等问题的出现。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林德布洛姆认为,社会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协调、维护社会秩序,那么政府就是最先拥有这种权威的机构,人们在服从权威中总是希望获取自己想要的更多利益,反抗和推翻权威也是从这里开始。[143]学者斯诺进一步加固林德布洛姆的理论,提出国家源于“暴力潜能”的分配论。斯诺认为,早期组织在分配资源时表现出无能、低下,为了更好地提供分配,政府就有比较优势,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政治学视角下学界存在契约论理论。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对于城邦的热爱到洛克《政府论》中契约论的观点都折射了人们对于政府起源政治层面的探析。柏拉图认为,人们需要一个城邦,因为单靠个体不可能完成某些事情,于是“我们邀请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作城邦”。[144]如果柏拉图想通过城邦构建维持不同身份的人组成的共同体,确保人们得到公平待遇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则从“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这一经典命题出发,得出了人为了谋取良好生活,更需要彼此协调组建政治团体的结论,这让政府的起源出现了更大的政治层面的飞跃。让政府的起源在政治层面登上顶峰的是“契约论”理论的出现。霍布斯和卢梭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得出同样的道理,即人们需要订立契约,组建共同体,维系人类平等。霍布斯认为,由于人类混乱和处在狼与狼的战争状态,因此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一种使大家畏惧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145]由此,组建一个具备无上权威的政府是有必要的。卢梭认为,公共力量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把人们结合起来,并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意图而行动,并最终建立起政府,这是人民公意的需要,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组织的自由”[146]。洛克也同意他们的观点,认为社会缺乏一个大家可以普遍接受的、众所周知的裁判,需要建立一个共同尺度,于是“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47]。学者休谟认为,政府是植根于人们普遍意识到可以从政府管理中获取好处,所以人们愿意组建政府,人们的整体利益是组建政府的基本动力。[148]

基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阶级冲突论视角,还是经济学视角,及其政治学视角,在解读政府起源问题上可能不尽相同,但用这些理论组建政府有一个共同的语境就是要利用政府公共性促进社会发展。从阶级冲突论和融合论上看,政府的出现是为了协调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共同体——政府的出现。从制度经济学上,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需要能够提供公共物品——政府的出现,以便政府带来制度设计。从政治契约论上,为了彼此共同利益人们不得不组建政府,以便防止狼与狼现象的出现。政府的每一次被要求出现是人们彼此协调的需要。人们需要一个公共组织来维系公共利益,政府的出现不仅是为了个体利益,也是为了整体共生利益,在实现共生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个体利益。所以,政府无论从哪个角度出现,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具备了公共性的特点。但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性,需要公众作出让步,赋予政府一定的公权力,然后利用公权力来满足公共事务管理权威的组建。此时,政府成为公共事务主体,拥有了绝对的公权力。只不过公权力是民众通过达成共识让渡给政府的权力,公权力也由此具有公共性,只能为公共性服务,不能把公权私有化。否则,从合法性上和功效上看,将会破坏公权力出现的初始含义。

可见,政府权力是民众赋予的权力,也就意味着政府权力有公共性的特点,所以在政府公共性属性下组建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是可能的。这也是民众通过参与式的治理方式获取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力,是国家治理权力回归公民或者社会的过程。一旦民众需要,或者具备这种能力,政府就要放权于民。因此,可以说,政府的公共性是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建构基础。如果政府缺乏公共性,现有的政府就不可能组建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组建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既是民众自身合理的要求,也是民众自身参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客观要求。而在中国,就目前来讲,政府的公共性似乎部分在丢失。这一方面是长期“全能主义政治体制”的出现,让政府权力开始极度膨胀,侵蚀公民权力。另一方面,如同上面阐述的那样,政府自利性的存在也削弱了政府公共性。在中国,不可否认的是,政府还具有公共性,政府产生和存在的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共利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149]但是,随着全能主义政治模式的形成,在强国家和弱社会现象没有根本改观的情况下,随着政府权力强力地扩张,政府公共服务行为被逐渐异化为政府借机侵蚀社会机体的管制行为。此时,政府公共权力披着“公共性”外衣来完成对于个人权力的独享。过分的扩张公权力或者滥用公权力的结果助推了现实中政府自利性行为的升级。政府的自利性行为在中国客观存在[150],如果政府能够秉承一个适当的公共性原则,则自利性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会降低到最低点。因为政府公共性蕴涵了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是政府之所以被誉为具备公共性的核心原因。但当前,公权力的运行要想不被滥用,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存在着政府公共性缺失的现象。因此,改变政府自利性行为,必须要着力培养政府的公共性。通过政府公共性的培养来改变目前中国消长性权力结构。消长性权力结构阻碍着公民权的增大,弱化公民的政策参与,因为在这种权力结构中,拥有“官权”或者“公权力”的政府对于民众来说总是处在外圈,民众处于内圈,民众要想突围到外圈,必须先行获得政府的许可。而在当前公共性缺失情况下,似乎这种可能性不大。过于“官本位”的政府为了控制民众,利用现有的“包纳性”文化路径独享公权力的行为很难得到有效遏制,可能唯一可以改变这种现象的路径是提升政府公共性,并以此形成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通过这种治理权力结构的建构,让政府、民众、行业组织在公共利益为价值的理念下,共同参与到公共事务上来,这样就既扩大了公民、组织政策参与的程度,也推进了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建构。

(3)中国行业组织主体性的培育

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体现良性的一种权力结构状态。这种权力结构现象是在治理理念下,国家治理权力有许多主体共同来承担。从社会层面上看,社会力量结构——行业组织的蓬勃发展给中国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权力合作的多元化提供了契机。行业组织在改革开放后雨后春笋般地成长成社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中国社会管理转型时期,行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志愿服务”功能和政府合作共治功能彼此吻合,为行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制度空间。行业组织开始出现较高的社会治理能力,在其日益的发展中,组织的政策参与行为也逐渐增多,在分担国家治理方面,也展示出不一样的作用。[151]学者斯托克认为,行业组织的治理作用体现了公共治理是“来自政府,但是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机构和行为过程”。[152]这表明,国家治理有了行业组织的身影,但从总体上看,中国“民间组织发育不良、公众参与渠道不多,难以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153]。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目前存在着合法性的缺失、 自治环境的缺失及独立自治性缺失等问题[154],从而制约行业组织在承担国家治理方面的作用。中国行业组织不是发展得太好,而是恰恰相反,其发展不足制约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中的治理地位,也影响在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中的权力治理地位。由此,要积极地培育行业组织自主性是当下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中需要积极思考的问题。无论是从社会力量自身的发展上,还是从政府层面上,都需要增强行业组织的独立自治性。只有这样,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才可以建构成功。

3.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化解行业组织政策参与困境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路径

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的存在表明,治理权力主体的多元性。这对于化解中国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现实之困存在学理意义上的解读。但由于行业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经济契合逻辑,行业组织政策参与行为多少取决于经济契合程度,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这表明,中国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缺乏制度化参与渠道,这将会出现政府对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范围、程度等有着巨大的决定权。行业组织想真正地、独立地参与治理活动,并在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中产生一定的推进意义,在目前强国家与强社会理念驱动下,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的设计对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之困的化解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中都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推进共享性国家治理权力结构的出现。当今,国家治理权力主体不再唯一,除了政府还有其他权力主体。但政府自利性行为的出现不仅折射出公权力私有化趋向,也会弱化政府合法性的基础。而改变政府的自利行为,就需要社会权力对政府进行监督。通过社会监督机制来规约政府权力运行的轨迹,这样才不会让其偏离公共性。但就目前来讲,社会权力监督主体的能力比较弱化,监督渠道存在缺失。由此,这造成了现在政府权力的膨胀、独大。在一切事物发展中,政府掌控一切空间的增减,政府自利行为也在增多。通过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的设计可以增加政府的公共性,减少政府公权私有化行为的发生。这样就会为商会等行业组织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拓宽它们政策参与的渠道,解决政策参与的非制度化问题。同时,在促进行业组织政策参与行为增多的同时也会调适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提供契机。

第二,增强行业组织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表明,行业组织有更多能力参与公共事务,被赋予的责任需要它们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行业组织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培育行业组织公共精神,改变了行业组织自利行为过多的缺陷,减少行业组织缺失公共性行为的出现。行业组织一旦缺失公共性,容易违背行业组织组建的原则,也会激起政府层面的警惕和限制。此时,行业组织自身发展的空间也会得不到拓展,自身政策参与的空间更不会出现延展。这将会严重削弱行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调适中的角色地位,不利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所以,中国行业组织通过培育组织自主性和公共精神来约束自我利益的膨胀,进而实现他我的公共参与。

第三,化解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之困。一旦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得以建构,则政府、行业组织、个体都是参与国家治理,存在合作共治关系。在公共性精神的指引下,诸多治理主体会形成一个合作治理的共同体,用公共的善来推动彼此的发展。为了达到“集体行动”的最优化和共同的国家治理活动,治理主体彼此要舍弃一些属于自己的东西。行业组织通过改变过度的自利思想和行为,在与其他治理权力主体合作治理中,特别是与政府达成彼此的信任协定中实现自身的政策参与,从而化解政策参与之困。这也为中国社会力量的增强提供了助推力,并进一步调适了现有的强国家与弱社会关系向均衡化的方向发展。就目前来讲,解决其行业组织参与之困应该具备:(1)提升自我公共精神和自主性。行业组织需要通过培育自己的自主性和公共精神来提升自我驾驭权力的能力。行业组织大多是民间组织,民间性保证了其自主性和自治性;再加上自身是自愿组合起来的组织,孕育了行业组织的自主性和公共精神。但当前,行业组织逐渐趋于行政化趋势。在现有的行业组织中,由于领导行政化、精英化、组织专职人员的半官方化等因素的出现使得行业组织的民间性逐渐丢失,随之而来是行业组织自我管理、 自我民主、 自我治理的缺失。由此,行业组织自身的社会自主性和公共精神也随着弱化。这样,一旦行业组织缺失自主性和公共精神,则行业组织将会演化成自利或者官方的组织,这对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困境的化解将缺乏积极意义。(2)转变政府观念,提供制度空间。行业组织需要政府通过观念的转变为其提供权力分享的制度空间。行业组织从开始到现在的发展,经历了诸多的低谷和顺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空间有了扩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扩大依然没有给行业组织提供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保障。政府治理权力分享的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所掌控,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没有通过法律界定彼此的权力边界,从根本上无法组建共享性国家治理权力结构。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为治理权力提供法律的外衣,社会治理权力才不容易被国家侵蚀,国家治理权力才会实现共享。由此,国家需要尽快给行业组织立法,保护行业组织的权利和权益。(3)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化。行业组织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构筑行业组织政策参与所需要的权力共享宏观制度安排。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现代趋势是强国家和强社会。[155]这种模式可以在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下达成。人们可以利用国家能力的强大和社会自我组织能力的强大来均衡地共同维系公共秩序的安全,给人类自身的发展带来福祉。中国目前是强国家与弱社会的关系模式。这种关系模式明显表现出社会权力主体缺乏参与治理的空间。社会权力是整个权力体系中的边缘地带,空间狭小。改变这种权力模式依赖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的调整。通过构建强国家与强社会关系模式来获取一定的治理权力空间。由于权力存在扩张性,在目前社会治理力量单薄、社会主体自主性差的背景下,中国要想真正地构建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就必须要用法律制度设定二者的权力边界。如果缺乏制度化框定彼此的权力边界,社会治理主体就会没有政策参与权力获取的可能性。一旦缺失监督政府治理权力,则在现有的治理权力内部监督机制下,社会治理权力的监督恐怕也成为最重要的一环。在行业组织中,行业组织则是社会治理权力的核心载体。[156]行业组织通过政策参与可以监督者政府权力是否越界和是否为公共利益服务。基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如前面研究的那样存在诸多的困境,因此,中国要想真正地解决问题,根本原因不是行业组织自身能力的大小问题,而是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整体提供的参与制度的架构问题。在目前强国家与弱社会关系的背景下,要想真正地通过建构共享性治理权力结构为行业组织政策参与提供解困之道,恐怕只有在制度化层面上去型塑国家与社会关系,以便为行业组织政策参与提供治理结构的通道,进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

【注释】

[1]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18页。

[2]参见俞可平主编:《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3]参见俞可平主编:《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4]参见孙关宏、胡雨春、任军锋主编:《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页。

[5][美]加里布埃尔·A.阿尔蒙德、G.宾厄姆:《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5 页 。

[6]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7][美]罗伯特·A.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黄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158页。

[8]参见本研究前面关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困境逻辑分析的有关论述。

[9]孔繁斌:《论民主治理中的合作行为——议题建构及其解释》,载《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0]参见杨亚佳:《如何认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载《河北新闻网》2013年11月20日。

[11]参见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12][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载《国家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

[13][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载《国家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

[14]参见[法]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载《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

[15]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

[16]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7]参见文史哲编辑部:《国家与社会——构建怎样的公域秩序》,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页。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9]参见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12页。

[20][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楠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页。

[2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9、 197页。

[2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2页。

[24]刘安:《市民主义?法团主义?》,载《文史哲》2009年第5期,第7页。

[25]刘军宁等:《市场与宪政》,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2页。

[26]参见王建生:《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流变》,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0卷第6期。

[27]参见袁传旭:《社会自治是真正稳定的社会结构》,载《学习时报》2010年3月29日。

[28]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0年版,第33页。

[29]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30]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31]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3页 。

[32]参见文史哲编辑部:《国家与社会——构建怎样的公域秩序》,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8页。

[33]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34]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5]参见萧功秦:《后全能体制与21世纪中国的政治发展》,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

[36]参见邓正来等:《构建中国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11月第1卷总第1期。

[37]参见韩恒等:《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38]参见孙双琴:《论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选择:法团主义视角》,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39]Garrity,M.& L.A.Picard.Organized Interests,the State,and the Public Policy Process: An Assessment of Jamaican Business Associations,The Journal of Developing Areas,1991,25: 369-394.

[40]Bell,S.Between the Market and the State: The Role of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Public Policy,Comparative Politics,1995,28(1): 25-53.

[41]Schmitter,P.C.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The Reviewyof Politics,1974,36: 85-131.

[42]参见伍俊斌:《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载《企业导报》2009年第11期。

[43]参见颜海林、张秀:《论有限政府本质》,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4卷2010年 第 1期。

[44]参见伍俊斌:《当代中国有限政府建构的必要性分析》,载《理论界》2010年第8期。

[45][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7页。

[46]参见万俊人:《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4期。

[47]参见伍俊斌:《当代中国有限政府建构的必要性分析》,载《理论界》2010年第8期。

[48]参见《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4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0 ~ 38页。

[50]参见《礼记》中的《中庸》篇,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3 页。

[51]参见《孟子》中的《离娄》篇。

[52]参见《荀子》中的《君道》篇。

[53]参见伍俊斌:《当代中国有限政府建构的必要性分析》,载《理论界》2010年第8期。

[54]魏崇辉:《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指导、基本理解与困境应对》,载《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2期。

[55]参见颜海林、张秀:《论有限政府基本特质》,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1月。

[56]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4~95页。

[57]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1~132页。

[58][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

[59][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0页。

[60]参见李友梅等编著:《中国社会生活变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0页。

[61]参见[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页。张静:《法团主义》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62]参加[德]诺贝特·艾里亚斯:《文明的进程(Ⅰ)》,王佩莉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54页。

[63]参见[奥匈帝国]波兰尼:《大转型》,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64]Beck,U.Rick society : Towards a New Modernity,Sage,London,1992,pp.95-96.

[65]参见李友梅等编著:《中国社会生活变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66][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页。

[67][法]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68]参见章秀英:《公民意识评价和培育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69][法]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页。

[70]Beck,U.& W.Boss,C.Lau.“The Theory of Reflexive Modernization: Problematic Hypotheses and Research Programme.” In Theory,Culture & Society.Vol.20(2),2003.

[71]参见陈华:《吸纳与合作——行业组织与中国社会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72]《德国之声》,载《德学者点评中国社会发展》,www.Singtaonet.com。

[73]《德国之声》,载《德学者点评中国社会发展》,www.Singtaonet.com。

[74]参见高丙中:《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载《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2期,第9页。

[7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4页。

[76]赵映诚:《古希腊公民社会与公民精神》,载《理论月刊》2005年第5期,第59~61页。

[77][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78][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79]参见张镇镇:《公民精神与中国现代社会改革》,上海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80]参见黎玉琴:《论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公民精神》,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5期。

[81]参见党秀云:《公民精神与公共行政》,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8期。

[82]参见高丙中:《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载《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2期。

[83]参见马长山:《公民性塑造: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

[84]参见刘鑫淼:《公民性:现代人的存在样态和品质吁求》,载《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

[85]参见王虎东主编:《公民意识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6][美]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87][美]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8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89][英]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9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81页。

[9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92][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70页。

[93]卢福营:《论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7~23页。

[9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38页。

[95]参见[英]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204 页。

[96]参见高丙中、袁瑞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2页。

[97][加拿大]威尔·凯姆利卡:《论公民教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98]参见刘鑫淼:《当代中国公共精神的培育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8页。

[99]参见王士如等编:《宪政视野下的公共权力与公民财产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100][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页。

[101]应夏克等编:《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页。

[102][英]门禄:《欧罗巴政治》,第1章。

[10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页。

[104]李步云:《什么是宪政》,载《法学》2008年第3期。

[105]文正邦:《宪政: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结晶》,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106]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107]参见何勤华:《宪政是社会主义应当继承和发展的普世价值》,载《法学》2008年第3期。

[108]参见莫纪宏:《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性》,载《法学杂志》 2004年第1期。

[109]参见杜钢建:《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载《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

[110]参见王士如等编:《宪政视野下的公共权力与公民财产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111]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3页。

[1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7~168页。

[113]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页。

[114]参见谢维雁:《论宪政的德性》,载《探索》2002年第2期。

[1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4页。

[116]吴经熊:《中国制宪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70页。

[117]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8页。

[118][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

[11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120]参见魏崇辉:《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指导、基本理解与困境应对》,载《理论与改革》2014年2月。

[121]陆多祥:《试论法治政体的建设与法治国家的实现》,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22]参见本研究关于温州商会政策参与现实困境的分析。

[123]许海清:《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页。

[124]Arnstein,Sherry R.“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JAIP,Vol.35,No.4,July 1969,pp.216-224.

[125]参见[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刘小林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126]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伙伴关系》,1995年研究报告。

[127]Dennis H.Wrong,Power: It's Forms,Bases and Uses.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9,p.2.

[128]参见[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129]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5页。

[130]《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8页。

[131]参见贾西津主编:《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132]参见[美]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第7版),项龙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133]参见王丽莉:《服务型政府,从概念到制度设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134]参见王丽莉:《服务型政府,从概念到制度设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135]詹世友:《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公共性》,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第64~73页。

[136]黄俊杰、江宜桦:《公私领域新探:东亚与西方观点之比较》,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版,第210页。

[137][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138]参见[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刘峰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3页。

[139]王鑫、周育国:《公共性的解读》,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40]张康之:《公共行政的哲学与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14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142][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143]参见[美]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王逸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14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页。

[14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5页。

[14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4页。

[14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148]参见[英]休谟: 《休谟政治文选》,张诺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20页。

[149]参见祝灵君、聂进:《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7~15页。

[150]参考本研究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经济逻辑分析的有关论述。

[151]参见本书关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政治学意蕴有关章节的论述。

[152][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载《国家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期,第20页。

[153]何增科主编:《社会管理与社会体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154]参见本书关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困境有关章节的论述。

[155]参见唐士其:《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

[156]参见郭道辉:《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