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和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结构性关系
1.国家与社会关系: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结构性关系
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多年来呈现出国家强与社会弱的局面。但随着中国总体性社会格局的改变,社会也有些许空间,社会个体或者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现象成为政治生活领域的新气象。由此,本研究认为,通过梳理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量,而优化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反过来利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走出困境。
第一,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扩大是国家释放社会空间的结果。行业组织是社会组织中比较典型的一个组织,和一些体制内正式的政党组织等相比,行业组织具有较大的民间性与自主性。比如,一些草根组织和异议性组织在社会中具有较大的社会合法性;一些基金会和环保组织具有覆盖性广的特点。因此,通过考察行业组织和政府关系可以看出,行业组织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上限是国家释放的空间。国家一旦调整与社会的关系,行业组织政策参与可能性就化为乌有。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程度的大小直接反映了国家对社会控制程度的大小。
第二,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类型受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制约。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程度上看,行业组织一般可以分为:(1)政治倡导型,即是在多元化的行业组织中,利益组织采用游说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影响来掌控政府政策制定的过程、内容和实施方式。(2)认可的公共政策参与,即是政府按照正规的方式与社会进行公共政策制定的商讨。(3)私益政府,即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统一由行业组织来承担,在国家监控下行业组织成为准公共组织。[39]行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影响下,有三种参与程度。其一端是私益政府组织,一端是政治倡导组织,中间是政策决策参与过程组织。对私益政府组织和政策倡导组织,有些学者认为,正好对应的是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的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视角。[40]这点在美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为主导的国家中,利益集团的行业组织只能是作为院外集团用游说的方式影响政府的决策;而在欧洲大陆盛行法团主义组织的国家中,行业组织具有垄断地位,被设计在顶层组织中,参与政策的制定,与政府、劳方领袖组成三方协议掌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国既不是多元主义国家,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团主义国家,因此,中国行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最多是国家认可上的一种协商,实际上就是国家掌控下的一种政策参与,行业组织从其初期政策参与行为开始都是在政府掌控下产生的行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是影响其参与程度的关键变量。
第三,国家与社会关系型构着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代表划分。学者斯密特认为:“法团主义是一个利益代表的体系,在此利益代表体系中,有限团体是具有一定唯一的、义务性的、非竞争的、层级性的、功能有不同的特性单位团体,国家认可并被赋予这些特性单位团体在其同行中具有垄断性的代表权地位。作为回赠的结果,国家相对控制单位团体的领导人的选择、需求和支持。”[41]依据上述论述看出,法团主义组织具有参与的强制性、垄断性、非平等化等特点。因此,只有那些垄断的、具有高覆盖率的顶峰组织才可以具有参与资格;而在多元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下,行业组织的低覆盖率特点使代表一般呈现出会员制的特点,而不是行业制的特点。在参与的代表方面,行业组织显得较为广泛。在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下,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程度和参与的代表折射出与法团主义的不同。这表明,在中国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下,行业组织政策参与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体现出有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的些许特征。
由此可见,中国行业组织如果要想真正地实现合理的、广泛的政策参与,必然要通过调适现有的国家与社会结构关系。缺乏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或者说缺乏社会的独立自治性,中国社会是没有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可能。中国行业组织要想摆脱政策参与之困,就必然要通过调适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以便组建它们参与的路径。
2.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结构关系
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不仅影响一个国家行业组织生成空间的大小,也会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的选择等问题。因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或者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都直接受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变迁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国家建制中,任何问题的建构都逃脱不了强国家与弱社会关系结构的影响。因此,考察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路径,首先要考虑现有的国家与社会结构关系状态,然后通过调适二者的结构关系,以便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早日到来。其实,在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关系的变迁史上,无论是从传统的国家统摄社会,还是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松动,再到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权的国家与社会结构关系,国家都是统摄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统治或者管理基本上是沿着国家需要的路径进行演变,国家对社会的掌控是通过有选择地控制社会的发展来实现。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双重推动下,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依然是强国家与弱社会的结构关系。因此,在此关系下形成的政府与行业组织、个体之间基本上也是一种政府管制关系。这种国家治理模式显然不可能是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其最多意义上是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如果说中国未来想要建构一个充满民主制度、法治精神和高效合作的国家治理模式,那对中国来说,如何调适当下的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关系恐怕是最为重要的结构性调整。通过这种调整,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合作的治理模式,并把中国推向良治的治国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