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未来建构基本属性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未来建构基本属性

现代化指涉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范畴,国家治理达到一个现代化的程度可能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至今,在每个国家自身特殊的发展历程当中,人们总会渐渐形成一个公认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内核。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梳理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属性显然会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方向性的引导作用,“因为确立一套基本属性,是正确而客观地认识国家治理状况的前提……只有通过治理的基本属性,才可以发现人类的现实状况与理想状态的差距,明确治理改革的分析,从而推动和引导国家的民主治理改革”。[1]由此,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基本属性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如何评价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基本属性,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兴起时便在一些发达国家受到普遍的关注。最早进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基本属性研判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组织。这些组织进行自己的治理评估标准的建构,大致形成了“世界治理指标”、“人文治理指标”和“民主测评治理指标”等标准。其中,世界银行的WGI体系研究是较早的评价体系,也最具有代表性的评价体系。该评价认为,治理评估体系包括:发言权与责任、政治稳定与无暴力、政府效益、管制质量、法治、遏制腐败。[2]除了上述组织之外,一些民间组织也进行了专项治理指标体系的建构,如大赦国际、透明国家和自由之家等。应该来说,这些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评价标准体系的研究丰富了我们研究各个国家治理的发展状况。但是,治理理论本来就是世界银行等组织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治理危机问题而提出来的一个理论,后来在公共治理等方面得到巨大的运用和发展。因此,这些组织或者国家关于治理现代化建构评价标准体系和属性带有西方化的特色,其反映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属性存在巨大的不足[3]:罔顾各个国家的历史差异,生硬套用一套标准;评估制定的数据缺乏真实性;发达国家控制的组织评估标准的建构缺乏公平性。由此,西方社会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基本属性的判断带有“西方色彩”,不具有普世性。为此,很多国家的专家自己或者与国家组织合作来根据国家自身的发展特色提出自己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属性判断。中国学者在治理理论传入之后,根据中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基本属性判断体系,其中,比较著名的研究成果是俞可平教授的“中国民主治理评价标准”,还有后来综合和专项评价标准的研究,如“和谐社会评估指标体系”、“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社会稳定指标体系”和“城市法治环境评估体系”等。中国学者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基本属性的探讨,在推动国家治理建构方面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但由于各个学者自己研究侧重点存在差异性,从而导致很多关于现代化基本属性的研判显得不够全面化。中国现在出现了一些治理方面的危机,通过研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属性,可能会为中国未来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方向性的作用。

其实,如何评价中国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不仅要考量普世的一些评估标准,如民主、 自由、稳定、公正和高效等属性,也要考虑中国国家自身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的历史和现实的影响,在此情况下才去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衡量一个国家治理的建构是否现代化,至少要有几个基本标准:

1.民主制度

公民或者社会力量的治理参与是民主治理的基础,参与程度越高,民主治理的程度就越高。一个国家能否构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人们的合作参与最为很重要。因为缺乏合作参与就实现不了治理基本价值。一旦治理的核心价值内核缺失,那国家或者政府的行为也趋于独断,国家统治或者政府治理充其量是一种管制行为。中国的治理参与,特别是在政治领域的参与是由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所决定。选举民主是关系到政府官员是否代表人民,而协商民主关系到政府政策是否体现民意。这两种民主的实现都需要中国进行相关的民主制度建设。如今,有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改善。在坚持中国基本政治内核政治条件下,着力改善民众参与机制,扩展公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渠道,通过民主化参与制度的建构和良性运行保证民众或行业组织广泛地参与政府公共治理活动,并由此通过合作治理的方式实现国家的良性治理。

2.法 治

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的两面。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没有民主的参与。法治是民主治理的基础,没有法治也没有良治。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否实现现代化不是依靠贤人政治来实现,而是需要法治。国家治理需要法治来保证政治秩序的稳定和民主制度的建构。中国是个人治盛行的国家。为了改变治理中过于人治状况,提升法治治理能力,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并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略。这表明,在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上,中国有了依法治理的保障。但是,由于法治精神的长期缺失,再加上中国国家治理法制化的建构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导致国家治理法治精神缺失。这不仅导致政府或者官员人治化色彩的增多,更会容易导致公共精神的缺失;而官员或政府一旦缺失公共精神,公共权力容易被异化,从而导致公共治理的失败。因此,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法治的实现程度是个较为直接的属性。一旦国家治理依赖于法律和制度为最高权威,那么任何个体或者组织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从而规约治理主体责任和地位,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3.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化

公共权力是国家或者其主体机构——政府拥有的权力。公共权力具有强大的强制性、持久性、公共性和工具性。[4]一旦公共权力被私有化,那对另一些人们来说将是无尽的灾难。由于公共权力是被权威化和合法化的权力,一旦被私有合法化,容易形成权力独占。学者阿尔蒙德认为,“合法的强制力量是贯穿政治体系活动的主线,使之具有一个体系特有的重要性和凝聚性。只有政治当局才拥有某种公认的权力,可以在特定领土范围内采用强制手段并基于这种权力而要求人们服从”[5]因此,公共权力一旦被私有化,公民和社会的政策参与可能性微乎其微,治理权力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主体结构。此时,国家治理唯一的主体是政府,合作治理也因此成为空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也将很难实现。

4.高效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就是要通过国家治理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在保证政治秩序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国家要努力地实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因此,富有较高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属性之一。低下的国家治理效率不仅不能实现治理的现代化,还会带来国家的治理危机,并进一步酿成政府或执政党的合法性危机。当然,促成国家治理的高效率还需要具备一群高素质的治理队伍。因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仅需要制定良好的治理体系,还要有高素质的人或者组织去执行。如果国家缺乏高素质的人或者组织去执行国家治理活动,中国“纵使有最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如果官员素质低劣,国家治理能力必定会不强,社会也不可能有理想的善治”[6]。由此,培养一个高素质的治理队伍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没有一个高素质治理队伍的存在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5.合作治理

国家治理有个宏大的治理范围。从纵向上看,分为中央治理和地方治理;从横向看,分为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从治理制度体系上看,分为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面对复杂的、多角度的治理主体层次,治理主体需要彼此合作才可以真正地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其实,治理的内涵本来就指治理主体多元化。如果说治理主体是多元化的主体结构,那就必然意味着主体之间彼此合作治理存在着可能性。中国是超大规模国家,单靠一个治理主体可能并不能较快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需要合作治理的存在。

6.党和政府核心治理责任

中国共产党无论在国家治理层面,还是在乡村基层治理层面都是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确立为国家治理领导者的地位,由我国国家性质、党执政能力和面临的具体环境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要求中国必须建构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其他党派都是参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我国政党政治制度的特点。党执政以来,励精图治,当前已经把我国建设成充满希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获得提高、正在为两个一百年而奋斗的伟大国家。我们党经过多年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既赢得了民心,也证明了自身具有伟大的领导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人提出了从严治党、反腐倡廉等一系列的治党理念和措施,更进一步提升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执政能力。当前,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国家治理也出现了一些的矛盾,在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增大、地缘政治也不利于我国外交问题解决的状况下,为了解决当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我国必须依靠党的智慧提出合理政策建议,在进一步提升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厘清党组织治理责任等因素下,化解国家治理中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并最终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早日到来。政府承担地区之间管理、引导的纽带。政府也是合法地拥有治理权力主体之一。通过政府,政府权力可以直接通向下层,并实现国家的治理。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是国家权力向下传达的管理单位,国家一些政策的推进、文件的传送都是由政府进行引导,很多国家资源也是通过政府遵循相应的原则分配给下层。忽略政府治理存在,国家治理将缺乏引导者,乡村治理可能会陷入治理失序或治理失败。

总之,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可能没有固定的模式,但就中国来说,在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中国有属于自我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属性的判断。国家治理现代化属性是中国目前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亟待建构的基础条件,也是中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最好的理想状态——良治的核心价值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