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理论的中国适用性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

二、经济人理论的中国适用性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

自从“经济人”假设理论出现之后,绝大多数的西方学者认为,经济性在任何地区、任何时代人们固有的本性,也就是说“经济人”假设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由此,国内许多学者把它当做一个既定事实加以运用和发展。事实是否如此?外来“经济人”假设理论在中国有多大的适用性?学界仍然存在诸多的分歧点。

1.人性假设的永恒性和普遍性

“经济人”理论假设人性是自利的,而且“人性是自利”也是永恒的。但事实并非是如此。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费尔巴哈所分析的抽象个人,实际上属于一定社会形式。”[18]人们从人的自然属性上看,人对于基本生理的需求,如饥渴等,在任何时代都是一样,具有功利性,是自私的人。但人不仅是自然人,有自然的属性,还是社会人,有社会的属性;而且人的社会属性是处在一个社会中,会随着社会形势变化而变化。因此,永恒不变的人性并不存在。对亚当·斯密“经济人”概念的解读之后,学界提出了“斯密问题”。“斯密问题”是指在亚当·斯密的两部代表作《道德情操论》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之间有着不可解决的矛盾。人们认为,《道德情操论》一书以人性善为基础的预设,把人们的同情心当作道德行为出发的基石;而《国富论》一书以人性恶为基本的假设,认为人类的利己主义是经济行为出发的基石。“斯密问题”的出现印证了人性的复杂性,“人性是自利”,但还包括其他属性。人有社会人假设性,人处在社会人中,决定人们除了经济行为自利之外,还有源于责任感、光荣感、同情心、爱等行为而产生的利他行为,单纯地用经济人的利己行为去解释已经无法还原事物本质。“社会人”是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观点,该观点强调从具体历史、环境、社会关系中分析人性问题,社会历史考察方法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9]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分析人的动机要在一定社会历史关系背景下进行,“经济人”不是孤立人,而是联系在一起的人,人的任何动机都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条件,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经济人”的社会条件。学者马歇尔认为,“经济人”除了是利己人之外,还是“一个怀有利人愿望、甘受劳苦和牺牲以赡养家庭的人”,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真实的自由之躯体的人,是一个有着丰富理性计算得失的人,而不仅仅是虚构的、抽象的“经济人”[20]。其实,“经济人”假设理论一直存在脱离了现实的基础而显得缺乏说服力的问题。西蒙认为:“古典经济理论对人的智力做了极其苛刻的假设,为的是产生那些非劳动人的数学模型,用来表示简化的世界。在这方面,近年来人们已经提出了质疑,怀疑那些假说是否与人类行为的事实相去甚远,以至于根据那些所得出的理论同我们所处的现实状况已经不再有什么关系了。”[21]因此,对西方社会传来的“经济人”假设理论,由于人性假设的复杂性,单纯从经济人视角或者从社会人视角都不足以分析人性本质。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人们也非常重视分析个人利益动机和行为。列宁认为,物质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者整个世界观的基础”[22]。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恩格斯也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23]“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24]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否认人的经济性,而是认为人的经济性是在社会性中产生,分析经济人的自利性需要在一定社会背景下来考察。经济人和社会人之间不是水火不相容,在既定社会条件下,人性的两面性可以得到统一。“经济人”注重个体微观行为探析,“社会人”在分析社会关系时显得尤为深刻和透彻,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彼此互补。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有“三形态”说,也即是自然状态下的“人的依赖关系”、商品经济下的“物的依赖关系”和产品经济下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体现人的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属性成分展现了不同的侧重点,凸显了人性的现实追求。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还没有超越对于“物的依赖关系”,因此,将经济人假设理论作为分析人性假设也应该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2.政府与官员的自利性

一直以来,政府与官员是否具有自利性是学界讨论的焦点。有人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官员及其构建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共利益机构及其代表者,经济人假设理论在中国政府和官员身上缺乏理论的解释力。但事实上,政府和官员从应然上是社会人,从实然上是社会人和经济人的组合体。由此,在具体制度环境下,两者体现出的张力存在差异性。

第一,官员自利性。人的经济人和社会人双重属性决定官员必然在“公共人”和“经济人”之间徘徊,人的行为趋向于“公共人”,抑或“经济人”取决于官员自身的风险——成本收益。从主权在民和民主是现代文明基本理念和价值上看,民选出来官员无论怎么样都要恪守委托人——公民的基本权益,坚守公共利益的阵地,公共权力的运作真正符合主权在民的基本价值要求。可是,在实践中,公共权力往往沦落为部分官员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工具,部分官员背离“公共人”角色,趋向于“经济人”的行为愈加增多,公共权力也由此出现异化。[25]自利行为体现在:一是个人利益取代公共利益的自利行为。按照公共选择学派观点,官员与民众是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民众希望通过最小的投入或者最小成本换取最大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或者次优化。民众希望把实现的结果寄托在代理人——官员身上。但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委托人无法准确考量代理人劳动能量的大小,以及能否达到最优或者次优,从而容易出现官员在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时会弱化公共利益和增加个人利益的行为。一旦个人利益在诸多场合取代公共利益,官员自利性就会加大,“经济人”属性也会加大。由于公共权力具有分配稀缺性资源的权利,普通公民很难索取和监督,将会进一步导致官员“经济人”属性的增强和公共权力异化趋势的加强。公权力异化表现出个人利益取代公共利益,加剧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二是上级责任取代下级责任的自利行为。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官员负责于民众,而不是上级官员,官员在政府组织中应该履职尽责。作为民选官员应该主动承担和维护民众利益,倾听民众的呼声,为民负责。但部分官员为了满足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特别是为了满足关系到自己职位升迁的上级部门的要求,部分官员会遵循上级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旦上级责任和民众负责角色发生冲突,在一个职位取决于上级考量的官员考评体系中,部分官员自利的“经济人”属性将会膨胀,进而出现民众负责角色和上级负责角色的错位。此时,官员自利性行为就会出现。三是权力寻租的自利行为。权力寻租是官员以公共权力为筹码获取自身私利的非生产性活动,或者说是权力的商品化。作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官员存在利己性,在理性计算得失中,官员会利用手中所拥有的合法权力在资源分配中独享分配特权。分配特权一旦失去监督就会演变成官员自身肆意干涉公共事务的权力,此时的公共权力“含金量”就会超然增大。官员一旦依据“经济人”角度分配资源,公共权力的公有化会异化为官员的私有化,官员会把富有公共意识的政治权力带入市场交易中来谋取个人私利。此时,官员自身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渐趋被“经济人”角色所淡化,以权谋私的现象将会盛行于社会。四是搭便车的自利行为。搭便车理论认为,如果没有适当的激励,个人不会参加有利可图的集体行动,因为人都是“经济人”,人的经济理性注定人在行动中有成本—收益核算。人们会选择和集体行动不一样的行为,在不付出或者少付出背景下获取自己最大利益,坐享公共产品带来的集体福利。搭便车的自利行为存在于部分官员。学者奥尔森认为,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必然会为实现共同利益付出集体行动,个人的理性行为不会自动组合成集体理性行为。这一现象无论是在“囚徒困境”中,还是在“公共墓地悲剧”中都得到了佐证。官员作为“经济人”会以自身或者所属的集体利益作为自己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在政策执行中官员总是特别关注政策运行是否为自己带来收益,并且自己对于集体行动的付出不是取决于是否有效,而是取决于自己在不付出的境遇下获取收益的大小。

第二,政府自利性。如果说官员的经济人属性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那么政府是经济人的论断恐怕让许多人不敢苟同。政府是否是经济人?在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中,政府与其他行业组织一样都是经济人,而在行政伦理和政治哲学中均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两者的争论一直都难以统一。学界认为政府是经济人的观点有:(1)政府是自利的政府。学者金太军认为,地方政府是自利的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是自利的部门,政府组成人员是自利的人。[26]学者齐明山人认为,政府本身有其自身利益,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有很大区别,政府行为和公务员行为与其利益存在密切联系。[27]还有些学者认为,政府官员的自利、部门的利益、政府组织的整体利益都是政府自利的表现,因为“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之一”。[28]他们认为,自利与阶级性、社会性并存,政府的阶级性意味着政府会为自己所属的阶级服务,自利通常会在社会属性中得到实现。[29](2)政府自利有两面性,不会自动消失。政府自利正面上表现利益的共融、内在的驱动,负面上表现出机构的扩张、利益的独立、行为的规范等方面。[30]政府要想消除自利必须克服外在的强制。强制力量的形成是依靠制度的重新安排、法治权威的树立和合理界定政府利益来实现政府的控制。[31](3)组成政府的人是经济人。政府不是自利的政府,但操纵政府的人是由自利人组成。他们会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我利益。此时,政府权力就表现出同大众的利益相分离,由此导致政府部门自我扩张。[32]基于政府自利性的相关论述,学界大多认可政府有自利性的特点,只不过在政府自利是否合理上似乎存在争议。

本书认为,政府自利性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政府何时表现出公利人还是自利人,主要取决于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是否受到制度的约束。一旦外在制度的约束缺失或者疲软,政府行为恐怕更大程度上趋向经济人角色行为。政府自利性在理论上是对“经济人”理论的衍生,在政府自身利益和官员自我利益的驱使下,政府组织自利的行为也会逐渐增多。

首先,政府自我利益客观存在。政府利益一般是指公共利益,很少去指涉自身利益。但政府自身利益客观存在。著名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国家职能有两种,一种是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另一种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两个经常矛盾的职能,学界谓之为诺斯悖论。著名学者大卫·休谟认为,“在设计制度时,必须把每个人当作无赖,这种人除了私利,没有其他目的,而且不论他们多么利欲熏心,我们都必须假定这些人一旦进入政治生活,他们就可能成为无赖。这就说,在他们成为领导之后,他们不仅以损害公共利益来中饱私囊,而且会沉迷于各种卑劣的行径”。[33]人们认为,休谟“无赖原则”是设计制度的预设前提之一,与经济人假设、政府自利假设相类似。这也证明经济人假设在政府层面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政府自利性和公务员自利性彼此共生。一般来讲,政治家和公务员都有私人时间和工作时间。在私人时间领域,人可能以追求自己私利最大化为原则;而在工作时间领域,公共领域是超利益的领域,人奉行的原则是利他主义原则。公共领域中行政权力的公正、有效性不允许受到滥用,追求公共利益和解决公共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行为目标。一旦行政权力超出该范围,个人行为就演化为追求个人利益,部门和阶层的行为就演化为对政治利益的追求。良好的制度和法律要想维系平衡,就要尽可能去实现政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实现中,个人往往会超越公共需求来追求个人私利,进而会导致政府自利行为的产生。其具体表现在: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实体经济人,在财政和政绩的冲动下,地方政府经济人角色身份可能会被加强,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自觉扮演了“推进利益分化角色”,也会作出地方保护主义的自利行为。其自利行为具体表现在:(1)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2)保护地方企业利益,实行地区垄断;(3)地方政府动用行政力量参与市场,为本地企业提供保护和财政支持。[34]二是维护本部门利益。出于维系部门利益的需要,许多政府机关、单位部门从个人私利出发,为了部门福利的增加,滥用公共权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环境下,单位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通过出台一些垄断型政策来维护行业利益。

最后,政府自身发展的不足和非理性造就政府自利性。政府自利性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政府的自利性行为并不具有合理性,不是政府必然的逻辑选择,而是政府自身发展的不足和非理性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其具体表现在:(1)经济人组建的政府必然是自利政府。政府自利性是基于公共选择理论中“经济人”假设的推演。假设理论认为,人是“经济人”,从而由经济人组建的政府也是自利的政府。在古典意义上,经济学家认为,政府从本质上是源于人们的公共意愿和公民授权,通过一定契约关系组建的公共管理组织,为保护私人财产而存在。[35]因此,政府只有社会性,没有自我私利性。但现代经济学家却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学者布坎南指出,在公共决策中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实际上并不存在,有的只是各种利益彼此“缔约”的过程。[36]在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都是同一个人,动机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经济利益的需求。如果同一个人存在不一样的动机,那么在逻辑上将会自相矛盾。由此,个人是经济人假设自然也延伸到政府层面,政府也自利。此时的逻辑假设就是政府官员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中的行为相一致。但是,人不仅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人的何种属性得到放大取决于当时人们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而且,学者奥尔森也认为,个人行为不见得相加就自然成为集体行为。所以,政府自利性不是政府天生就有,而是由经济人组建政府以后才具备。(2)经济人假设理论混淆政府管理者和政治家的角色功能。政府是“政府管理者”的政府,不是“政治家”的政府。因此,政府管理者不能代表私人利益,只能代表公共利益,一旦使用权术为个人和集团谋取利益,政府管理者就蜕变为政客。政府自利性行为的出现是因为政府管理者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下,违背了政府管理者自身应该承担的角色责任,借用手中被赋予的公共权力假公济私、投机取巧。此时,政府管理者就变成了纯粹的“经济人”,从而使政府公共利益开始变异,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3)政府自利性行为的出现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政府管理者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是政府侵蚀社会利益的一种不合理现象。早期的政治学家几乎都认为,城邦是一种合作关系,城邦的真正意义在于实现和维系正义,正义与城邦的“善”是紧密相连的关系。[37]近代的政治学家们也从公共契约精神、公共福利等方面论证,政府的公共性是政府始终不变的宗旨,政府的基本属性和发展的基本逻辑是:从低级善到高级善,从低级正义到高级正义。任何杂念的私利行为都与政府的本质相排斥。政府一旦出现自利行为,也正是政府侵蚀公共利益、社会个体或者组织利益,折射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