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中国国家适合性治理模式

二、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中国国家适合性治理模式

孤立地评价一个国家的治理模式是否合理,或是否科学,那显然是不公允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每一个国家治理模式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都有其合理的时代价值,何时采用哪种国家治理模式是国家当时所处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因此,政府全能型治理模式、社会自治型治理模式和合作治理模式何为最好?其并没有固定的价值判断。就中国目前来说,选择何种治理模式,显然孤立的三种国家治理模式都无法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的最高理想境界——善治的出现。其实,“合作治理不是一种固定化、理想化的模式,而是一个不断变革的趋势”。[30]合作治理是在西方语境下出现的一个治理学说。西方学者认为,合作治理蕴涵了自由、平等、多元合作、民主协商和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等一系列的价值建构。依照上述价值建构起来的合作治理恐怕只有西方社会少有的国家才可初步具备其存在的条件,译介到中国来运用恐怕很少有其发展的可能性。但是,中国也需要合作治理,由此用来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因此,按照复合型的视角,中国当下比较适合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合作治理,也即是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何为权威型国家合作治理模式?一般来说,权威型的合作治理模式是指在国家权威的建构下,通过国家治理主体——政府权威的推进,制定一系列适合当代的治理制度,走治理主体多元化、合作的一种国家治理模式。这种国家治理模式不同于政府全能型治理模式,也不同于社会自治治理模式,而是把两者结合起来,通过政府权威的建构走合作治理模式的道路。权威型合作国家治理模式不是任何国家都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而是由中国当下特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所决定,它具有以下特质:

第一,治理主体多元但不平等。权威型合作治理的主体尽管多元化,但主体关系并不平等。治理的特点之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等治理主体。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人们希望通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化解社会治理风险,构筑和谐社会。权威型合作治理并不否认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是强调治理主体权威主要来源于政府。其他治理主体也具有权威,但在中国特定国家权威强势的背景下,只有政府才具备强大治理权威。这就决定了在合作治理中,权威是不对等的关系,治理主体关系也不可能是平等的关系。其实,既然治理是一种变革趋势,自然就不是固化的模式。“治理拥有自己的历史、文化和根深蒂固的传统,体现在保证社会稳定和延续的法典、机构和规则当中,因此,无论从本质还是从使命上看,治理都是一种演变缓慢的体制。”[31]这说明,合作治理是根植于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中,是受国家长期自身发展的影响。考察中国治理模式,自然要从中国长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入手,这样才可以看清楚中国国家治理的谱系。中国自专制以来一直奉行高度集权政治结构,政府是国家唯一的权威代表,代表国家统摄社会。这种依据权威主义或者说国家至上思想所构建的国家基本特征是支配、服从和政府权威的唯一性。在“统治——服从”政治权力关系下,中国建构了威权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国家利用制度体系一方面把政府塑造为权威的发布者,另一方面又奠定国家统治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此时,国家权力凌驾于一切之上,控制公民或者行业组织的政策参与。中国权威主义国家权力结构一直延续到至今。尽管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还权于社会,但从各个层面上看,政府作治理权威仍然呈现独占性。由此,在构建中国合作治理模式时,政府在合作治理模式中权威地位依然突出,其他治理主体的地位和政府地位并不能相提并论。

第二,策略性合作存在。权威型合作治理主体之间有合作的存在,但与政府存在策略性的合作。在单纯的合作治理模式下,合作治理主体之间是对等的合作关系,主体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来共谋发展。由此,治理主体之间是不存在彼此的“统治——服从”关系,不存在国家统治社会的关系,政府和行业组织之间也是一种平等的对话关系。但是,在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下,政府对其他治理主体具备超强的权威权力,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权威——依附”等级化合作关系,行业组织依附于政府,社会依附于国家。政府对参与治理主体都会进行策略性选择,把愿意服从自己,或者不能够对政府权威形成挑战的组织吸纳如政府组织,从而形成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合作关系。这种策略关系不是合作意义上的纯粹平等关系。政府的策略选择是“单一性和片面性”,是直接从上到下的一种权威推行过程。政府为了解决自己治理危机问题,有策略地选择能够为自己带来公共治理服务的行业组织,让它们去参与政策制定,以便政府从系统外采用行业组织的治理能力来化解政府政府失灵等问题。因此,权威型合作治理的治理主体关系只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关系,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第三,“中心——边缘”结构存在。权威型合作治理主体之间的结构不是“去中心化”,而是“中心——边缘”结构化。合作治理是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个国家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建立的一种对话机制。各种社会治理力量以各种方式和政府进行对话、协商,从而推动了国家治理模式的变化。[32]合作治理模式理论显然是要排除政府中心主义或者国家中心主义,也就是“去国家中心化”。长期以来,在国家至上主义理论的影响下,人们把国家或政府作为“中心”,而把社会作为“边缘”,形成一种“中心——边缘”二元治理结构。随着合作治理模式的盛行,治理主体开始变得多元化和平等化,人们希望通过社会力量,如行业组织政策参与改变治理结构,并进一步开始酝酿“去中心化”的构想。但事实上,权威型治理模式并不认可“去中心化”的过程,权威型治理模式中的治理主体——政府,依然是“中心”,短期内“去中心化”可能会带来“多中心化”或者“无中心化”。在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自治能力较差时,一旦独立承担治理责任,“去中心化”只能使社会陷入无秩序的状态。因此,“中心——边缘”结构在权威型治理模式的国家里面依然是具备生命力的,有其存在的价值意义。

同合作治理模式相比较发现,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似乎把治理理论当中很多让人们引以为豪的具备现代民主特质的元素统统地进行淡化,如民主、协商、平等和合作等元素,人们转而去追求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某些特质,如主导、权威、服从等特质。这难道是人类治理模式现代化的倒退吗?显然不是。正如鞋合不合脚,穿了才知道。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印证了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存在的合理性。

第一,政府权威地位长期事实存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现在是很多学者分析中国问题的一个理论框架,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中国产生了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离的历史现象,这使得市民社会理论似乎成为分析当今中国国家可以借鉴的理论视野和分析框架”[33]。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现实问题本身并没有错,但问题在于,在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社会问题时,很多人把流行和源于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生硬地粘合到中国现实问题中来,并预设西方社会政治现代化模式及其发展道路是具有全球性的、普遍性的论断。[34]这显然是错误的论断,因为每个国家在发展中都会受到国家长期存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机构的影响,每个国家的发展也因此具有自身的发展道路和模式。中国社会的“强国家——弱社会”关系结构模式注定要在很多关于中国的理论建构和现实发展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由此,中国建构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也应该从这个关系结构中去探寻。那么,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如何?关系结构依然是“强国家— 弱社会”关系。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大致经历几个阶段[35]:一是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专制和服从。在此阶段,社会明显处于从属地位,国家通过一些制度对社会进行控制,防止社会对国家的权威进行挑战。在传统社会下,政府是唯一合法的权威代表,行业组织或者个体只能是服从,不具备和政府抗衡的实力和信心,有时候可能会是官逼民反,但大多是政府利用权威或者是军事强力镇压下去。此时,社会淹没于国家,国家治理其实就是国家专制统治,民众有时会揭竿而起,但大多都被国家专制统治所化解,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整体上是专制和服从关系。二是近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府主导下的互动。进入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开始增多。西方的坚船利炮敲开了腐朽的封建大门,清王朝的天国优越感瞬间被西方的文明所撕破。为了摆脱从属的地位,从政府层面,到仁人志士们都开始救国救民的艰难探索之路。此时,中国除了国家权威之外,在社会民间也涌动着新阶层力量,两者之间开始利益和力量的博弈过程。殊死博弈给近代中国带来一个新气息,除了国家有类似于现代政治体制的建立之外,社会力量也开始崛起。尽管国家依然是权力的掌控者,但随着党派、行业组织、报纸杂志舆论等的兴起,国家对社会控制开始松动。只不过在整体上,国家治理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威权式统治。三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国家统摄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和集权政治体制的塑造下,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为国家统摄社会、国家消解社会的关系格局。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单一的意识形态文化的宣传下,一路高歌猛进,并在早期给中国经济建设、政治发展等带来巨大的影响。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与社会关系存在明显劣势是,国家过度侵蚀社会,国家权力强化对社会控制。过度控制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紧张,也制约了社会的活力。紧张关系给中国后期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带来巨大的伤痛。无论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的呈现,还是高度集权政治体制带来民主生活力的丧失都无疑说明,紧张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到了需要改变的时候。国家统摄社会,不仅不能给国家带来治理的现代化,反而让中国国家的发展陷入了低谷。由此,构筑一个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成为国家治理通向现代化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四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强国家与弱社会关系。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体制建构的推动下,中国开始了从农村到城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经过30多年的巨大发展,国家赋予社会一定空间,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威主体,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在国家治理中承担部分角色。这种变化应该来说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松动,对早期形成的国家统摄社会关系结构起到一定的消解作用。但不难发现,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何调整,国家或者说政府掌握了主动权。一旦国家发现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威构成威胁,或者超出了国家的预期,国家立刻就会对社会的自我发展进行干预,通过吸纳或者是禁止等方式消解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威的挑战。由此可见,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力量依然是没有构建出一个和国家进行有效平等的对话机制。[36]

基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历程研究发现,在整个演变历程中一直存在一个现象,那就是国家或政府在变化中的主导地位,政府权威地位基本上没有受到社会力量的撼动。政府权威主导的长期存在造成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政府限制了社会力量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系自己的权威地位,政府会长期用制度设计去保护自己权威地位的存在感。于是,尽管长久以来推行政府权威过度膨胀的改革,但受“制度依赖”和政府对权威索取的影响,似乎中国“强国家——弱社会”关系模式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因此,中国如果构筑合作治理模式,那自然就要考虑政府权威在长久以来历史和现实中的地位。那种绝对依赖于治理主体平等地位的考量标准在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国家治理主体是多元化,但不平等化,这才是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的现实政治生态环境。从此层面上讲,中国式的合作治理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政府权威主导地位长久事实存在,证实了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存在的可能性。

第二,行业组织治理能力的强势崛起。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新气象说明,中国国家合作治理模式有存在的可能性。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国家自身的调整;二是社会力量的增强。当一个国家自身调整的幅度较小时,社会力量自身强劲的增强往往可以迅速地改变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处在国家掌控之下,社会自我力量显得极为单薄。因此,梦想一夜之间通过社会力量的自我运动来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显然是天方夜谭。但是,如果经过国家宏观层面的调整,再加上社会微观领域的政策参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也不是遥不可及。改革开放增强了中国国家综合实力,人们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政治领域,政府开始逐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行政府职能的转变。改革尽管步履缓慢,但也取得了惊喜的成就。人们政策参与渠道也在增多,党政不分现象也在逐渐改变,人大制度、政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开始日趋完善。由此,国家也放松对社会的控制,社会活力得到了释放。在经济层面上,市场经济的建构和渐趋成熟催生了人们对于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的一种追求。社会领域的治理力量开始承担一定的治理功能。像温州商会这样的行业组织也积极地参与到地方政府政策制定和治理当中,并体现一定的政治民主价值。[37]行业组织的独立性、 自治性处在不断增强的趋势。增强一方面维系自身的合法权益,分享政府的一部分权威,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政府公共治理的需要。因此,从经济契合策略上,政府也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权威范围,释放政治空间,从而给中国行业组织的发展提供翱翔的制度支撑,也为行业组织会员培养了自治能力。尽管中国政府还在受“‘中心——边缘’模式影响,但行业组织参与行为也渐渐地对‘中心——边缘’模式形成冲击,必将改变社会治理模式的 ‘中心——边缘’结构。”[38]行业组织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治理活动,表明了行业组织已经在依据自己的方式在微观领域承担了国家治理的主体性、权威性和责任性。相信假以时日,随着其自身实力的壮大,再加上国家宏观制度设计的推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会因此而发生变化,逐渐趋向强国家与强社会关系模式。一旦这种关系模式形成,其必将给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形成带来巨大的契机。因为在这种关系下,合作治理的最高形态——善治就会实现。所以,中国行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对于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的形成所需要的条件——社会力量的成熟而言具有强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权威型合作治理的现实需要。人们认为,评价一种国家治理模式的好坏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是治理模式是否先进;二是这种先进是否适合西方流行的治理模式。但事实并非如此,评价一个国家治理模式的好坏的标准应该是:一是价值理性标准;二是工具理性标准。这两个标准是统一的。从价值性上看,一个国家治理模式要尽可能适合时代价值谱系的发展要求,构建最好的治理模式,是应然的考量;但从工具性上看,一个国家治理模式要尽可能适合本国当下的治理需求,是实然的考量。中国当下选择何种治理模式,可能更多层面上是从工具性角度看。因为这才是一个国家推行治理或者合作治理的本意。“治理”一词的出现是源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组织在国家贷款或者释助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中的混乱层面一种描述,也即是发展中国家出现了治理危机。发达国家把西方国家如今已经达到的一些价值评价体系用来衡量发展中国家是否存在治理危机,显然西方特殊语境已经把“治理”进行理想化,或者“异化”。法国学者卡蓝默认为,“将其(治理)应用到公共事务,正是回到了次本源,却有了异端邪说之嫌,这是因为这个词是在自由主义的背景下为大家所熟知的,目的是限制和限定政府行动的范畴,而实现这一目的手段则是世界银行、国家货币基金组织和欧盟所强加的带有规则色彩的 ‘良药’药方,这是获得上述机构支持的条件”。[39]因此,西方社会关于治理价值评价标准并不是普世性的标准。通过还原“治理”产生的本真含义认为,“治理是一门艺术,而不是机械地实施普适的原则;我们还指出,这种艺术就是要同时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和最大限度的多样化”。[40]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体现着一定的政治价值,但治理行为的技术性因素要重于其价值性。在社会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治理是实现一定政治目标的手段,相对于国家的统治而言,治理体制是一种工具性”。[41]所以,国家治理模式可以多样化,不是千篇一律,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传统和现在构筑适合自己的合作治理模式。对于当下的中国,更大层面上不是一味地追寻治理的价值性,更重要的是构建适合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因此,评价中国国家治理模式是否合适,更多的要从工具性层面去考虑,也即是否适合解决中国国家治理危机问题的需要。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地用治理理论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理论指导。那么,中国需要权威型合作治理吗?

首先,超大国家发展规模需要建构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国家规模不能决定一个国家的发展形式,但可能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速度。超大国家的发展在社会自治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一定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或政府的存在。因为超大国家的发展往往需要一个能力较强的政府,否则政府难以承担治理责任。这不是崇尚国家至上主义。国家至上主义是绝对把国家作为正义的化身,什么事情都由政府决定,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东西。如果遇到一个治理能力低下的政府,其结果只能是依靠专制勉强地维系其统治地位。转制统治不仅毁掉了政府的合法性,也违背了长期以来通过民主政治生活消灭“利维坦”价值追求目标。因此,人类不需要国家至上,而是希望构建强国家、强社会,直至国家消亡的政治生态。但事实上,人类发展到迄今为止,依然需要国家为民众设计良好的制度,并且人们还利用制度维系人类的发展和人类秩序的稳定。所以,人们不是反对国家,而是反对国家治理的非现代化。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国家,几千年的历史长河铸就了中国自身国家制度的特点。现在,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的占有量相对较少,在全球化背景下又面临同其他发达国家竞争的压力等问题。如何应对未来发展的挑战,需要中国国家具备较高的治理能力,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来进行顶层设计,以便引领中国走向更高的天地 而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的建构刚好就可以一方面保证国家治理的存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国家发展有个强有力的治理中心——政府的存在。通过政府权威、合理地制定国家政策,并带领各个治理主体通过合作共识、凝聚力量来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其次,国家治理问题的堆积需要建构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切时代的体系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代的需要而形成的。”[42]当前,中国的发展正处在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交织在一起,亟待去解决。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上看,中国正面临着政治体制改革艰难时期,构筑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成为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有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43]因此,不断地进行政治民主制度建设,“我们只有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的国家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治理体系,并通过这样的结构和体现,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全体人民都能够过上自由、富裕、幸福的生活,才能从实质意义上超越资本主义制度”[44]。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增强社会活力上看,尽快地解决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变大的问题。因为贫富差距变大问题严重地挫伤人们的积极性,也会让人民群众失去改革的信心,并最终导致改革的失败。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只依靠社会自身的发展去实现,恐怕更需要国家或者政府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需要有个具有一定权威、公正的政府去通过合作治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化解社会矛盾上看,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一切动力,但是一旦一个国家短期内面临的矛盾过多,而且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就会激化社会矛盾,葬送国家秩序的稳定。当下,国内整体环境尚好,但也有一些不稳定因素。比如,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治安、公共安全等问题。不稳定问题一旦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极易酿成国家治理的失败,并进一步影响党政和府形象。如何使不稳定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单靠一个治理主体显然无法解决这些带有全局性的问题。通过政府的疏导,在其他治理主体合作下才能够共同应对困难,从而走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这表明,中国现实治理问题的解决需要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的存在。

【注释】

[1]参见张慧君、景维民:《国家治理模式建构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2]参见张慧君、景维民:《国家治理模式建构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3]郁建兴、江华、周俊:《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4]《商部劝办商会谕贴》,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2期。

[5]参见郁建兴、江华、周俊:《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9 页。

[6]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和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7]郁建兴、江华、周俊:《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8]杨家兴:《走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选择》,载《大连干部学刊》2013年第12期。

[9]参见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载《政治学》(人大复印资料)2000年第1期。

[10]吴志成:《治理创新——欧洲治理的历史的新热点》,载《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11]参见贺豪威、任晓林:《治理理论的三种模式浅析——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载《陕西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20 ~ 221页。

[13]《温州商会夹缝中滋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粘合剂”》,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5 日。

[14]李路等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15]参见顾建键、布鲁斯·哈迪:《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中国和加拿大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16]参见本研究关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政治学意蕴的有关论述。

[17]李江涛:《政治建设中竞争机制》,载《南方日报》2003年2月12日,第4版。

[18]参见周巍:《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湘潭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27页。

[19]Taehyon Choi.Information Sharing,Deliberation,and 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 : A Computional Model of Collaboration Governation .Governmance .Doctoral Dissertion of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011 ,p.4.

[20]Shuiyan Tang,et al.“ Understangding Collaborative Governmence from the Structural Choice”,Politics,IAD,and Transaction Cost Perpective,2010,pp.25-37.

[21]参见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变革的归宿》,载《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2]参见杨文婷:《基于合作治理理论在乡村治理模式中的探索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 位 论 文,第 10~11 页 。

[23]侯奇、巍子扬:《合作治理——中国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年2月第16卷第1期。

[24]张康之:《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治理与合作治理》,载《行政论坛》2008年第6期。

[25]蔡岚:《合作治理:现状和前景》,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66卷第3期。

[26]参见[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27]参见米勒、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5页。

[28]参见[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张非、张黎勤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 页。

[29]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8页。

[30]唐文玉:《权威型合作与民主型合作——合作治理的政治社会学类型的分析》,载《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5期。

[31][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9 页。

[32]参见张康之:《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治理与合作治理》,载《行政论坛》2008年第6期。

[33]罗许成:《全球化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新发展——一种国家治理的视角》,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34]参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回顾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载张静:《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 ~ 302页。

[35]参见眭海霞:《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及其走向——以国家和社会关系互动为视角》,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1期。

[36]参见眭海霞:《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及其走向——以国家和社会关系互动为视角》,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1期。

[37]参见本研究关于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政治学意蕴的有关论述。

[38]张康之:《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治理与合作治理》,载《行政论坛》2008年第6期。

[39][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 页 。

[40][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7 页。

[41]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44页。

[43]许海清:《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第33页。

[44]许海清:《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第33~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