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治:一个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愿景
1.权威型合作治理是一个低层次的国家治理状态
权威型合作治理是中国当下比较适合的国家治理模式,但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层面来说,权威型合作治理还不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终极形态,因为权威型合作治理只是一个低级别的,或者只是一个低层次的国家治理状态。如果缺乏一个很好的国家治理制度来保证和促进其前进的话,权威型合作治理容易滑向政府全能型治理模式,从而将遏制良治的出现。因此,从长远观点来看,权威型合作治理的长期存在会制约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其具体表现:
第一,政府全能治理权力存在危害性。“政府全能治理权力”的长期存在会阻碍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所需要的民主化制度。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治理主体在权力层面是合作的状态。无论是国家的代理机构——政府,或者是社会中的行业组织在运用治理权力方面都是合作关系。正是由于治理权力的合作性才让国家治理主体开始多元化,并长期保持下去。但是,由于权威型合作治理本质内涵是“统制——服从”权力基础关系,所以,权威型国家最终构建了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限制公民或者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缺乏权力监督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的国家制度。因此,权威型合作治理稍有不慎就会滑向政府独自治理或者政府专制。缺乏制度层面保护的合作治理状态不可能是现代化的治理状态,因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状态应该是在民主化制度层面建立起来的一种国家治理机制。在民主化制度建构的国家里面,人们可以做到有效参与、平等投票、公开透明和包容等。[7]组织或者单位都可以充分地参与政治生活,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当中。同时,国家也会欣然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政府也会秉持一个开放的治理结构,社会上组织或个体都可以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显然,国家治理的开放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合作治理结构不仅需要民主制度做保障,也会反过来促使政治制度的建设更加显得合理化和民主化。因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国家权力只能够待在“制度的笼子”里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权威型国家向民主型国家进行转变,从而更好地推进权威型合作治理的转型。
第二,“中心— 边缘化”治理结构存在危害性。“中心——边缘化”结构的长期存在会抑制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所需要的行业组织自治能力的成长。权威型合作治理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国家治理,但由于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契合性逻辑关系”[8],从而使行业组织和政府之间不是一种良性的合作关系,而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关系。行业组织从出生、发展到消亡的权力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永远是“中心——边缘化”结构关系。“中心——边缘化”结构关系的长期存在会严重抑制行业组织的生长空间,因为此时行业组织很难与政府有平等的话语权,行业组织只能是边缘化的角色,政府每次取舍行业组织是为了满足自己统治的需要。这点从本研究上面关于温州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变迁中得到充分的印证。因此,在权威型合作治理下,政府与行业组织的结构关系不具备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合作关系,也不具备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行业组织自治能力。所以,这种治理主体结构必须改变,因为“民主治理视角下的合作行动作为一个设计的结果,不同于危机涉及命令型合作,也不同于理性的纪律型合作和渐进设计中的协作型合作,而是一种回归政治平等的协商型合作”。[9]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结构中,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是合作的关系,是非中心化的关系。此时,行业组织不是政府策略选择的对象和服务于政府的边缘性角色,而是有足够责任、代表性和自治能力的治理参与者。因此,权威型合作治理主体结构很难适合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结构,需要建构新的治理结构。
第三,人治化权威存在危害性。人治化权威治理的长期存在破坏了国家治理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国家的法治化,因为无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所需要的民主制度,还是国家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参与关系都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权威型合作治理尽管有合作和治理,但由于政府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行业组织的治理地位缺乏制度保证,很快会沦为政府的附属物。如果说权威比权力更能体现政府的合法化,那么权威一定是有着法治的存在,否则政府权威就会很容易异化为政府专制的权力。一旦权威转变为权力,公共权力的运行就需要付出巨大的治理成本,同时公共权力的运行也会因为政府过度垄断治理使得其开始逐渐异化为私有权力。当公共权力运行没有法治作为基础制度保障时,公共权力的运行就不会有规范化的运行,而容易变成人治化的运行。此时,政府或政府官员执行公共权力大多会依赖于个人的自利行为去制定政策,从而会容易异化公共权力。一旦公共权力出现异化,不仅导致权力寻租,也会使政府合法性逐渐丢失。如果长期按照这种权力运行模式进行下去,民主制度的维系和建构都无法实现,更何谈进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这表明,治理的现代化需要一系列民主治理机制的存在,一旦一个国家没有民主治理机制,国家治理就会不存在。权威型合作治理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进行治理,不是依靠国家的法治进行治理。所以,权威型治理充满人治化的色彩,随时都有可能被政府或政府官员通过权力的私有化改变国家治理的目标、方向等。由此,权威型合作治理的人治化治理模式无法提供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法治基础,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所需要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推进,和所需要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等条件[10],在权威型合作治理下都将无法实现。
总之,权威型合作治理是当下中国比较适合的治理模式,但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角度上看,它的长期存在并不是中国所需要的治理模式,需要进一步加以推进其现代化的步伐。
2.良治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愿景
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是决定一个国家治理能力是否高低的重要参数。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无法实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由于这种国家治理模式存在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上,必须进一步加以推进其发展,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良治。良治为何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理想状态?或者说,为什么把良治作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愿景?良治自身内在属性和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属性的一致性决定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趋向良治。 自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非洲的状况时使用“治理危机”一词之后,“治理”一词便风靡全球。关于它的定义比较有不确定性,《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者是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该定义指出了治理有几个特征:第一,治理是一个过程;第二,治理是协调;第三,治理是合作;第四,治理是持续的互动。[11]自从治理理论出现以后,“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的协调”。[12]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工具,也会如政府和市场一样存在着失败。学者杰索普认为:“治理的要点在于: 目标定于谈判和反思过程之中,要通过谈判和反思加以调整。就这个意义而言,治理的失败可以理解成是由于有关各方对原定目标是否仍然有效发生争议而未能重新界定目标所致。”[13]由此,人们提出关于治理的最高层次:良好的治理,也即是良治,人们期望用良治来解决治理失灵问题。良治理论一出来,就成为理论界一大热点的讨论领域。那么,什么是良治?一位法国银行家认为,良治有四个要素:法治、责任、有效性、信息灵通。[14]中国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良治)包括六个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15]由此,根据学者们的讨论可以认定,良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或治理状态,是人们对于传统善政的一种国家治理的超越。在良治下,国家与社会是彼此良性合作,一个国家建构一个成熟的由社会力量组成治理主体的社会是一个国家良治的实现基础。相比权威型合作治理来说,良治的理想状态更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一个愿景,是对权威型合作治理的一种超越。这表现在:
第一,良治是对中国权威型合作治理的一种超越。权威型合作治理主要依靠政府权威进行合作治理。在此治理模式下,政府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需要政府有着严明的法度、廉洁的官员、行政的高效、服务的良好等属性,否则政府就不会形成超治理的作用。实际上,这种治理模式也就是人们称之为善政的政府管理模式。善政的治理意味着国家实现治理的有效性必须依赖于官员或者政府机构的清廉性,同时也要管理者具备良好的素质。只有这样,善政才会实现。一直以来,或者说自从国家出现以来,人们一直都希望自己的政府是善政的政府,这是人们对政府永远保留的期望。可是,善政治理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现实的实际应用困境,不可能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因为相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来说,人们不可能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依托在一个必须具备勤廉官员或者政府自身的治理机制上,这是典型的人治管理模式。所以,权威型合作治理必然要被以法治为治理理念的良治所替代。在良治的国家里面,法律是最高准则,每个人、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人们通过法律的运行来规范治理主体的权力运行范围,维系自身的权利,政府或者行业组织也都要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自己的治理权力。法治是良治的基本要求,没有法治就没有良治。从这个层面上讲,良治是对权威型合作治理的一种超越,是用法治代替人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愿景。
第二,良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强国家与强社会合作治理的实现。“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16]通过还政于民,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行业组织良好合作的开始。良治需要公民或行业组织的合作参与,如果没有他们广泛的政策参与,政府治理最多是良政,绝对不是良治。因此,良治的基础不仅是国家或者政府怎么治理,更多是需要社会力量如何地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来。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或者说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意味着早期强国家与弱社会的关系模式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关系模式。社会治理力量与政府通过紧密的合作参与国家治理,就会有力地推动了自身政策参与能力的提升。政策参与能力的提升反过来又增强了社会力量国家治理能力。这样,二者彼此形塑着国家与社会关系,并最终形成良治的国家治理状态。
第三,良治的实现意味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成功。良治是对善政的一种超越。一个国家实现了良治就实现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因为良治的国家必须具有:一是民主化的政治制度。民主化的政治制度可以让公民、政府、行业组织等治理主体有渠道参与政治生活,也让合作治理成为实现。二是良好的法制和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良治,没有法治就没有政府与行业组织、公民的平等地位的存在,更没有政治秩序的存在。一个国家要想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具备对法律的尊重。三是合作和有效的存在。国家治理是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且彼此合作是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前提。现代社会的复杂的、非线性的关系使单靠政府的唯一治理主体难以完成治理任务,只有治理主体的彼此合作才可以实现政府治理的高效。无论是民主化治理制度,还是优良法制的存在,对于中国目前来说都并不完全具备,而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趋向正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国家。这一点和实现良治价值趋势基本是一致的,所以,良治是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一个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