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油品装卸设施
1.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铁路油品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2)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油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4)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m。
2)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5m。
3)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m。
甲、乙、丙A类油品装卸线与丙B类油品装卸线,宜分开设置。当甲、乙、丙A类油品与丙B类油品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铁路中心线至油品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m。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2)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
油品装卸栈桥的桥一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2)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2.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乙、丙A类油品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油品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m3/h,但装卸车流速不得大于4.5m/s。
汽油总装车量(包括铁路装车量)大于20万t/年的油库,宜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3.油品装卸码头
油品装卸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
油品装卸码头和作业区宜独立设置。
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1-8的规定。
表21-8 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注: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1-9的规定。
表21-9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装卸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 (单位:m)
注:1.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首位间的净距。
2.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3.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4.1000t级及以下油船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船长的0.3倍。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1-10的规定。
表21-10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1-11的规定。
表21-11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油品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在输油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