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课程建设
课程体系是学科发展的载体,企业岗位的各项技能都需要通过课程体系来实现,通过相应课程来培养对应岗位技能。我们曾经就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校企合作参与各方对政策的诉求做过一次全国性的调研,主要是选取经济发展较快、地方政府认识较充分、政府政策环境较宽松、经费投入力度较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意识较强的地区作为样本进行调研。
调研发现,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中既有老生常谈的旧问题,也有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需要政府统筹考虑解决的办法,整体推进合作的发展深化。企业对岗位职责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够对各工种工作任务职责做出详细规划,然后将岗位职责标准转化成课程标准,企业项目实例转化为课程教学的案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学生五大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系统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大障碍,是当前中国职业教育宏观政策亟待破解的焦点问题。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企业主体缺位、行业企业参与不够,反映出经济领域缺少支持产教融合的配套制度。产教融合不仅应该是教育制度,而且应该是经济制度、产业制度的组成部分。
(1)政府作用的边界与市场治理结构的作用发挥。
当前,在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基本上没有涉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制度内容,在教育领域有关法律主要是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但迄今还没有与其配套的下位法,只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力度不够。近年来,国家从认识上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各地不断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仍然十分薄弱。国家层面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表现如下:
第一,政府自身对如何发挥主导作用认识不足,对实现主导作用的形式和路径缺少探索和经验积累,相关校企合作的法律和政策制度不健全,协调引导作用有待加强。
第二,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和模式尚不完善,政府及其部门参与的职责分工有待明确。
第三,政府主导不足,导致校企合作多方参与、沟通对话、经费投入引导和保障机制、监督评价体系等还不完善,资源整合力度不够,对参与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第四,政府支持的社会化评价体系不健全,参与合作的企业资质缺乏明确规定和认定,企业参与合作的效果缺乏整体评价。
第五,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与人才培养的关联性不够,校企合作的教育规范和标准不够成熟。
(2)行业指导能力的缺失与弥补。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行业组织的协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制定行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行业协会与职业教育的交流对话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对行业寄予了极大的期盼,教育部门成立了59个职业教育行业教学指导管理协会,教育部门出台了发挥行业作用的政策文件,但是实际上行业组织指导职业教育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在我国经济领域,行业组织自身的能力和作用尚未有良好的发展,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权限不明确,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尚不健全。此外从整体上看,我国行业自身独立发展的水平有限,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能力不足,自身能力尚需逐步培养,不具备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会制定标准、主持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的权利和能力。
(3)企业作为育人主体的作用和责任缺失。
第一,企业应该成为职业教育和培养未来员工的主体,但我国职业教育处于市场治理结构发展的初期阶段,企业界表达意愿的机会和条件尚不成熟,参与职教内驱力不够。
第二,企业缺乏战略发展理念,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社会责任意识不够,合作关系大多靠感情维系。
第三,现有的合作组织管理不健全,在具体学科发展、课程开发以及对就业前实践的管理等环节中,企业大多处于被动状态,教育培训的标准和规范缺失,合作流于表面形式。
第四,体力依赖为主而非技能依赖为主的企业大量存在,企业转型升级尚未完成,缺乏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基本动力。
(4)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育人和研发的制度尚未到位。
第一,缺乏现代学校制度理念,校企合作的治理机制、合作发展机制不健全,整合资源能力不够。
第二,品牌创建意识不够,专业水平和技术技能积累不足,难以引领行业发展。
第三,技术服务能力较弱,难以吸引企业参与。
第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不足,未能确立被校企双方共同尊重的教育规范和标准,难以适应产业需求。
第五,学生实习监管不到位,难以保证实习产教融合的水平。
(5)学生实习活动性质错位与纠正。
就业前实践应该是教育环节,其活动的性质是教学活动。这一点不容置疑。实际的工作不能直接代替就业前实践,也不能等同于就业前实践。在我国职业教育的实际中,一是学生的岗位实操和实训内容、要求与企业的人才定位,与工作岗位要求不太相符;二是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内容、场地安全、工作时间等未有明确的规定;三是学生责任心、吃苦耐劳能力等品质的培养尚未有清晰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