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产教融合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产业结构在调整,生产方式在变革,经济社会在转型,这些重大的变革带来的必然是社会职业岗位的重大变化,行业、企业对技能型、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明显加大。
然而,当下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与社会的需要的预期还有很大的差距,甚至渐行渐远。一方面,企业和各类机构迫切需要的是能够开拓事业、承担责任的各类人才,但现实状况却不尽人意;另一方面,每年数百万的大学毕业生急于落实工作单位,却很难找到愿意给他们提供就业岗位的单位。与就业难和就业产教融合的水平不高相对应的是,用人单位高薪也难以聘用到合适的人才,中国中高级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缺口逐年扩张。麦肯锡全球研究院报告显示,到2020年中国用人单位将需要1.42亿受过高等教育的高技能人才,如果人才的技能不能进一步得以提升,中国将面临2 400万的人才供应缺口。正是基于此,如果地方高校在人才培养路径上不做出改变,那么就不仅影响了国家高等教育结构的均衡发展,而且也严重制约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从教育部2012年公布的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排名来看,985高校位居第一,高职院校高居第二,211学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分列第三、四、五位,而地方本科院校仅列第六位。就业难还并不是唯一存在的问题,就业产教融合的水平不高的情况也十分严重。在就业难的形势逼迫下,很多大学生选择非自愿就业。在少部分对口就业的大学生中,55.6%的学生认为所学知识难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一方面是“用工荒”,另一方面是“就业难”,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的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已是不争的事实。主要问题绝不是数量问题,实质上是人才培养标准的问题,也就是标准错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大批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在实践型人力资源培养中的作用,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产教融合的水平,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渠道和必由之路,更是地方本科院校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
中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后,让更多的青年学子圆了大学梦,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给高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保障教育教学产教融合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加繁重的任务。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高等教育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否则就将受到惩罚,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曾经有过前车之鉴。当18世纪60年代英国产业革命兴盛之时,产业革命中的技术并不是直接源于英国的高等教育,英国的高等教育与产业革命是一种疏散的关系,高等教育对产业革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对于正在发生的产业革命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自我封闭严重,宗教限制严格,学术风气退步,教学水平下降,考试制度僵化,与时代需求严重脱节。结果,两所学校都陷入了长达近一个世纪的衰退。反而是伦敦大学和一系列城市学院在产业革命中的兴起,带来了大规模的新大学推广运动,革新教学方式,承担了许多市场运行中的技术科学实验和研发工作,从而迎来了英国高等教育的全新发展,也实现了高等职业教育和产业发展技术的有效对接和助推。
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是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职业教育兴起较晚,校企合作也相对滞后。从现状看,高校、从高职升为本科的本科院校以及转型较早的普通本科院校校企合作做得较好,大多数刚刚转型的普通本科院校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仍处于较低层次的校企合作阶段,还没有达到产教深度融合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合作不稳定,融合渠道不贯通。
由于企业与学校在性质、体制、功能和结构上的不同,在初期校企双方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公司的发展方向是利润,需要创造经济效益,正是基于此缺乏与高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动力。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主要还是靠人脉关系和信誉。这样建立的合作关系,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难以持久的低层次合作,未能形成统一协调的、自觉的整体行动,合作的成效参差不齐。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尽快构建由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政策与管理机制,以立法的形式制定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规或条例,明确政府、行业企业、高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完善的制度内容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要改变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加快落实产教融合政策,需要各级政府出台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在这方面能给二者架起桥梁的就是政府。虽然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助推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文件,然而政府的提倡只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刚性约束机制。在鼓励措施方面,与传统意义上职业院校单一的教育模式不同,助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需要不同行业企业的积极参与,协助职业院校开展教育活动。但是,由于目前政府机构所出台的政策在内容设计上较为宏观,缺乏强制性,在产教融合深入发展阶段无法规范企业的参与行为,所以不少企业在校企合作教育开展过程中仅仅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主动融入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校企之间缺乏更深层次的交流,难以体现产教融合发展的现实意义。在各种制约因素的影响下,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尤其在鼓励措施、管理机制、法律和法规建设等方面,难以为产教融合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尽管自2014年起,国家针对教育发展现状,在产教融合政策制度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国务院也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强调了在职业教育发展中落实产教融合的重要性,充分肯定了产教融合的价值,但在产教融合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上较为滞后,致使不少地方职业院校在与企业合作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管理制度和模式建设方面,作为一个系统的发展工程,产教融合的深入实施需要职业院校、地方政府及社会企业三大主体的相互协调及配合。政府部门作为协调性机构,应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发挥自身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主体在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的地位、责任分工,监督校方、企业单位工作的落实。尽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出台以后,教育部门在职业教育法中明确了政府、职业院校及企业的责任,但没有详细规定各组织机构的具体责任内容,致使国内产教融合政策实施时存在缺乏主体或主、客体颠倒的情况。此外,与其他经济政策类似,产教融合政策的实施也需要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传统的学校教育制度偏重于院校自身发展而忽视面向经济建设的发展。这导致在理念和认识上存在诸多误区,各地各院校对产教融合缺乏共识。
有人认为校办产业就是产教融合,有人主张产教融合就是办“校中厂”“厂中校”,有人觉得企业的逐利性与学校的公益性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产业与教育是不可能实现融合的,等等,正是基于此,对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缺乏应有的重视。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管理协会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将全国高等职业院校评估的主题确定为“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力评估”,将企业参与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共同育人和服务经济社会等指标作为评估的重点,以推进高等职业院校提高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但从现实状况看,这一评估主题并未像“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等评估工作那样更加引起高等职业院校的重视,很难真正发挥好助推价值。配套政策与评价体系不足,使得企业方面缺少动力。
目前,国家和地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建设上仍显薄弱,相关条款的力度、操作性与约束性也存在不足。在此情况下,产教融合往往容易流于表面,不够深入,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驱动力欠缺、有效性不够,存在浮躁、急功近利的现象。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等亟待加快形成。尤其是当前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正发挥着引领全局、覆盖全面、贯穿始终的独特作用,引导着人财物等各类资源各尽其用。在此背景下,更加需要加快完善统计、分析与评价体系,及时反映产教融合的水平与效益。《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并要求“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若能够加快落地,将对深化产教融合突破瓶颈发挥重要的作用。产教供需的双向对接困难重重,市场的优秀力量难以进入职业院校专业教学。产教融合的育人价值在于把产业升级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等融入教育教学资源与教育教学过程中,使专业教学能够不断对接产业发展、服务产业发展。但是,由于高等职业院校体制内教师的专业能力往往难以适应产业升级和技术高速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上繁重的专业教学课时压力,所以专业教师既缺乏对接产业发展的能力,也缺乏吸收产业先进技术元素的时间和动力。而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在面向市场、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方面具有优势,作为体制外的存在,是要以灵敏的嗅觉与快速反应才能生存和发展的,它们可以为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市场、对接产业发展需求提供优质的课程资源和教学服务。但是,由于市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既缺少体现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的专业化教学服务组织,也缺乏引入这些市场优秀力量的动力和机制。
(2)合作模式单一,合作内容不深入。
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实现人才培养、终身教育、技术创新、社会服务等功能,必须与行业企业紧密结合,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实现良性互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应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着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的水平的高低和高等职业教育社会功能的实现。然而现阶段我国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初期阶段,校企合作主要局限于共建学生实习基地、订单式培养、岗位实操等,转型较快的院校引企入校建立校中厂或引校入企建立厂中校,但总体来看,合作模式比较单一,合作内容不够深入、系统、实在。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校企双方对合作内涵和意义认识不到位,没有建立起合作的长久的发展制度和约束机制,企业出于自身的原因对合作缺乏动力和热情,地方高校对校企合作准备不足,没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方案。
作为实施政策的协调组织及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实施中有着决定性影响。在经济法律文件中,没有针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出台专门规定,也没有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经济利益的分配标准。虽然国家在产教融合的政策建设上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并于2017年12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做出了相关的任务分工,但从分工内容上来看,仅仅进行了宏观层面的规划指导,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旦具体制度建设无法跟上产教融合的发展步伐,将很难引导校企双方走规范化合作道路。尽管在国家的号召下,教育部门现已通过文件发布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产教融合发展政策,要求校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但现有政策文件在内容设置方面多以鼓励、倡导为主,缺乏执行层面的引导性政策,导致校企双方难以在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形成默契。实践表明,产教融合发展的深入发展必将涉及不同主体资源的整合,在整合过程中因不同主体而考虑的侧重点不同,正是基于此,在校企合作的责任、权利及利益分配上极易出现分歧,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和法规给予明确规定,保障校企合作更加有序。然而,至今国内立法机构尚未针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仅有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的法律和法规有一些提及。此外,实际调查发现,尽管诸多职业院校在多年的产教融合尝试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但仍然没有权威机构建立一套完整的指导性手册,以明确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指出企业可享受哪些方面的特权、需承担哪些义务及责任。法律、制度及政策方面建设迟滞,使得不少职业院校在产教融合发展中难以与企业建立长久合作机制。由上述情况可见,当前政府部门在职业教育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推广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致使不少职业院校还未全面了解产教融合发展的实质内涵。整体来看,目前政府机构在产教融合推广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未能及时根据校企合作的现实状况出台相关管理机制,明确校企双方的分工。
第二,未将职业资格证书与人才培养的关联性体现出来,致使校企双方的合作缺乏规范性。
第三,政府机构还未明确自身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未将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出来。
第四,尚未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况,建立社会化评价体系,尚未对参与产教融合企业的资质进行客观评价,确保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水平。多方面的不足导致校企双方在实际合作中流于形式,难以形成真正的默契,无法合力培养高技能型人才。
缺乏法律保障。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对于校方与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风险与收益、资质与范围等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校、学生和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产教融合难以顺利开展。
缺乏组织保障。学校和企业之间缺乏沟通的桥梁和协商的平台,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部门,导致产教融合难以大规模、高效率、有条理地开展。
缺乏制度保障。一方面,高等职业院校缺乏产教融合的制度保障。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都处于产教融合的探索阶段,在学时分配、教员配置、资金投入、学生考核等方面都缺乏制度规定,导致产教融合难以走规范化道路;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缺乏对产教融合的指导性文件,导致产教融合缺乏理论指导和行为规范。
受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和办学条件的限制,部分高等职业院校还没有形成产教融合的意识,仍然坚持“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在课程设置、办学模式、师资力量等方面的条件无法满足产教融合教学的需求,给产教融合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带来困扰。
课程设置不够完善。高等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内容、课程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专业设置存在盲从、跟风、墨守成规等问题,导致学科发展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学生就业困难;课程内容存在教材陈旧、技术落后、知识更新缓慢等问题,导致理论知识的传授与企业实践脱轨;课程结构存在课时分配不合理、理论无法联系实践等问题。
办学模式创新不够。高等职业院校在办学模式上一是过分强调整齐划一,缺乏行业特色、无法满足企业具体需求;二是基础设施落后,无法带领学生积极开展教学实践;三是战略定位落后,没有带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走进工作岗位。
师资力量不够。产教融合要求教师不仅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技能,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能否完成思想观念上、角色位置上和业务能力上的转变,满足产教融合的需求,成为产教融合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目前,许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产教融合能给企业带来的切实利益,认为校企合作就是将企业作为学校的实训基地,履行培训学生的职能,无法为企业创造价值。对于产教融合在助推企业创新、提高员工素养、提高生产水平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持不乐观的态度。
(3)在合作对象的选择上存在误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行业之间的分工日益明确,企业的生产功能与学校的教育功能逐渐划分出明确的界线。在行业竞争压力日益激烈的今天,不少企业缺乏参与产教融合的发展动力,即便是响应国家政策来参与职业院校产教融合,也多半是浅尝辄止,不愿与校方展开深入合作。作为以营利为发展宗旨的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校企双方在合作对象选择上都存在认识误区和实践误区。很多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在校企合作方面,往往急于求成,片面追求高大上,把目标瞄准域外大型行业企业,追求轰动效应,满足虚荣心理,结果由于自身条件和区位限制,合作效果不佳。从企业行业来看,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往往患得患失,追求短期利益,缺乏长远战略。由于地方高校处于转型发展的初期,能够为企业提供直接利益的能力有限,所以在短期利益驱动下企业不愿承担校企共育人才、扶持地方高校发展的社会责任,即使合作也更愿意选择那些科技研发能力强、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的水平高、能够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老牌高校。由于校企双方合作理念、合作目的相左,利益相悖,如果缺乏约束机制,校企双方很难走到一起,即使勉强合作,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尽管从表面看来,由于人才培养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所以不少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并不愿意将人才培养纳入产业价值链,更倾向于借助产教融合与校方展开合作,以此降低自身的人才培养成本;但发展事实表明,企业与校方开展合作并非“免费”,它们也需要向学校提供大量的资金、设备,为职业院校教学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甚至也会定期到校参与学校举办的实践课程教学,这也将耗费大量的资金。正是基于此,与和校方合作相比,企业更倾向于将设备及资源用于内部人才培养上,这样一方面能体现出自身的人性化管理,提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能将资金用于购买专业化设备或直接投放到生产一线,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国内不少发展较为成熟且资金较为雄厚的企业,若非考虑企业社会形象的塑造及企业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并不愿意主动加入职业院校的产教融合发展队伍。与此同时,反观我国多数中小型企业,出于运营资金的压力,在转型升级阶段一般只有在岗位需要人才时才会招聘,平时并不注重人力资源的储备,也没有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放在产教融合发展中。大型企业的不屑及中小企业的力不从心,使得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此外,职业院校作为以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的组织,与其他普通院校相比,在理论创新方面较为薄弱,也难以给处于转型升级中的企业带来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思想。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主要目的,强调“过程比结果重要”;企业则强调“结果比过程重要”,认为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才是关键。这两种相反的思想主导的规章制度,若用于对同一群学生的培养,必然出现冲突,加剧校企双方的矛盾。在诸多因素的制约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动力不足。
虽然大型企业愿意为学生提供顶岗就职的机会,但因现有的技术能力有限,岗位实操结束以后能留岗就职的学生数量较少,所以不少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投入资金与收入难成正比,反而给其生产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这致使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难以实现共赢,也导致企业在产教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资金成本。除以上两点因素以外,校企双方的文化差异,也是当前不少企业不愿积极参与产教融合的主要因素。
(4)校企合作的经费难以保障。
校企合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校企双方联合进行科技研发,共建科研和学生实训平台,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现状是,国家和大多数地方政府鼓励和助推校企合作的奖励拨款制度和财政拨付机制还不完善,国家对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职业教育税费、信贷优惠政策还没落实到位,社会捐助渠道也不畅通。从企业层面来看,按照校企深度融合共育人才的要求,企业应当全程参与教育,对人才培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是目前的校企合作关系设计多以学校为中心,无法保障企业在合作中的获益,导致企业的积极性不高。从高校层面来看,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经费比较充裕,而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经费本身就不充裕,投入有限,校企合作的深度难以保证。作为行业发展的指导性组织机构,行业协会对于经济社会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能够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完善岗位职能。目前,我国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通过政策文件的发布强化了自身的管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业协会的指导职能,无法为产教融合发展保驾护航。尽管在产教融合实施阶段,教育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配合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但取得的效果并不尽人意。另外,在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指导地位并未得到保障,没有充分体现其社会价值。之所以产生以上问题,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缺位以外,也侧面反映了国内行业协会自身发展的不足,尤其体现为对行业岗位标准及课程标准建设的指导作用有限,在助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上缺乏相应的法定职能。目前,全国已成立六万多个行业协会,大致可分为中央、省级、市级与县级四大层次,在少数民族地区也相继开设了自治行业协会,为市场行业的有序、协调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科技创新及商业运营模式变革的双重引导下,国内职业岗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致使国内行业协会难以根据市场发展走势,给出更为详细的职业标准,协助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涉及的内容较为丰富,除基本的人才培养以外,还需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工作。日益丰富的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虽为职业院校教学产教融合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发展路径,但也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的启动资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如果仅仅依靠政府有限的经费投入往往难以为继。由于目前尚未建立与之配套的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加上科研创新存在诸多偶然性及不确定性,所以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将大量经费注入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践中,开展的诸多科研工作也时常因为经费问题陷入困境。现阶段如何确保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资金的稳定投入,已成为业内人士探讨的核心。如果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导致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价值大打折扣。
(5)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滞后。
校企合作需要校企双方共建一支具有双师素质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很多转型发展的地方高校已经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双师型队伍建设,但就现状来看不容乐观。很多地方高校刚从职业院校转为应用型高校,原来的师资以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无法适应实验、实践等实践型人力资源的培养工作,更谈不上和行业、企业联合进行科技研发等应用型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有限。而企业师资虽然实践动手能力强,但多数理论功底不足,且缺乏从事高校教学的基本技能和方法训练。师资队伍的薄弱严重制约了产教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影响了实践型人力资源培养的产教融合的水平。
(6)产教融合的水平保护机制和评估体系的缺位。
有的学校即使制定了管理制度和产教融合的水平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有章不依。例如毕业实习,很多高校学生实习时间长达一年,但如何对学生实习尤其是分散实习进行有效管理,如何规定高校和企业指导教师的职责,如何评价实习效果等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产教融合的水平保护机制和评估监督体系的缺位和不完善,导致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校企合作处于散乱无序的状态,更谈不上保证产教融合的水平。
从目前的情况看,校企合作各环节如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课堂教学、就业前实践、毕业设计都缺乏与实践型人力资源培养相适应的产教融合的水平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