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法规制定的必要性

一、产教融合法规制定的必要性

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对产教融合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使产教融合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国外许多国家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产教融合的各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其中,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和美国。德国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监督,这种法律和法规体系比较完备,结构紧密,相互协调,对监督、经费、政策落实全方位保障。德国政府及其行业组织发挥了监督、评价和指导的作用,经多年的经验验证,该法律和法规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政府规定,联邦和地方政府有权监督企业和高等院校,同时明确相应的行业组织有监督企业和高校的权力,工商业协会成为产教融合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权对产教融合机构和部门进行监管,对产教融合的发展有着特殊的作用。行业协会的职能是规范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护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的利益。德国政府已成立了产业合作管理协会,可以控制并监督企业和高校。同时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职业教育能力要求,为企业和高校建立了专门的管理组织,为合作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作用。德国政府在《职业教育法》中通过立法形式限制了培训合同的地位。职业培训合同是建立产教融合的重要内容,在职业教育体系中,学生进入企业之前,需要进行职前训练,首先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企业签订了明确的培训合同和合同形式,合同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培训方法、目的、内容和时机等详细规定。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各个方面都有一套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对社会的监督,使德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现依法治教,违法必究,使得产教融合健康有序地发展。

美国产教融合的法规对政府、企业、高校给予严格的监督,对产教融合制度高度重视。美国早在1962年年初,就组成了国家级合作教育管理协会,该会由教育专家和知名企业家组成。20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成立必要技能部长理事会,目的是监督学生是否掌握了在未来职业上所需的高效技能。在过去的每一次改革中,美国政府都率先启动法律程序,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大大促进了高效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每部教育法都对项目进行严格规定与管理,规定分配经费、使用经费、监督等。事务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发展必须拥有强制的手段,必要时处以监督和处罚。日本的《产业教育振兴法》和《职业训练法》均有违法处罚措施的规定,违法者需要被起诉。国家想法和意愿和高等教育发展是产教融合法规的理念,时代背景和实际面临的问题是产教融合的根本。政府的客体是政策和立法,产教融合的法规强调各级政府的权力,建立一整套职业能力发展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既有利于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又能宏观管理。经费保障是产教融合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高校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来得以继续合作。各级政府、高校、企业都应设立专项资金,并颁布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地保障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发展。国外许多国家通过颁布一些产教融合的法规,来保障经费的来源。德国有关校企合作的法规规定职业教育所有费用均由国家给予承担,德国企业也将拥有培训过的员工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愿意承担在工厂培训的学生的所有费用。所以,在德国的高校和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经费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

一是企业经济保障。企业提供经济支持是校企合作的重要保证。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得到培训经费,只有培训企业和企业培训中心才有。经费多少的差异取决于不同年限的培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规模的企业。企业可以获得100%的培训补助金的先决条件是培训的职业与发展的趋势,在正常情况下,企业获得的培训补助在50%~80%。

二是政府资金保障。德国《职业法》明确规定国民生产总值的1.1%和工资总收入的2.5%用于职业教育。当德国在“二战”后经济困难时,政府也将保障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并由议会授权监督;《劳动促进法》规定要为专业进修提供援助,并处理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

产教融合法规的制定是助推国家、地方颁布产教融合政策的有力途径,企业、高校之间能否保持深度合作依赖于一国法规的要求。产教融合法规可以使产教融合的政策更加具体、明确、可行,可以使产教融合中所需的人力、资金、设施及运行得到根本的保障。目前,我国有关产教融合的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政策扶持力度有限,不能完全适应产教融合发展的实际要求,并且由于体制的问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也难以落实。只有当产教融合法规逐渐完备起来,对政策、体制等层面加以保障,才是产教融合得以长远发展的根本。德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并颁布了相应的要求,并助推了大量政策对进行产教融合的企业严格控制,一些不符合产教融合规定和标准的企业是禁止招聘学徒工人的,以确保产教融合的水平和达到的高度。为了调动企业合作的热情,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措施,如规定产教融合的合作费用包括生产成本、税收减免等。同时,国家拨付专款,与州政府和工商联等部门共同设立跨企业培训中心。联邦政府为产教融合各个环节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制度,以促进产教融合往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以美国、德国等国家在校企合作的经验可得到,政府在制定产教融合法律和法规时是积极的,在监督、资金、政策法律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产教融合法规的积极支持,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开展校企合作,学生、老师、学校、政府等主体分别通过各自的方式、方法支持和参与校企合作,形成了良好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