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没享受到减免税收优惠
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许多学者提出以减免税收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与高校合作。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的捐赠。然而调查发现,多数企业不知道或没有享受到减免税收优惠,应用型高校的学校管理人员也不了解减免税收政策,因而无法以此切入点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由于一些企业不了解减免税收政策或者笔者访谈的企业人员不了解公司的财务或减免税收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因为减免税收政策在具体的操作和实施层面宣传不到位或者存在一些运作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