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立法层面

一、产教融合立法层面

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全面加快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该决定明确表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逐渐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目标是培育数以亿计的高素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该文件的颁布表明国家大力支持产教融合的发展,在制定和实施产教融合的促进政策方面,国家做出了一定的努力。然而,现实状况是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的针对产教融合的法律和法规,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一些方面显示国家支持产教融合的态度,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暂未公布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文件和法律和法规,也未发布相关税收、资本等方面的支持,使我们的国家进行产教融合具有自发性和民间性。

产教融合发展未受到政策保障,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企业、高校、行业协会代表的非高等职业学校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很明显,缺乏参与产教融合中的企业、高校、行业协会各自的权利、必要的监管和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未充分保护多方的利益。

第二,政府没有颁布奖惩机制,不设定具体标准,没有对产教融合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合理地设计各种各样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没有建立荣誉奖项,实施校企合作效果较好的高校、当地企业、研究机构、当地社区、个人、行业组织,也没有一定的赞誉和资金奖励,对违反产教融合法律和法规、政策的参与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惩罚和处置。

第三,有关学生权益的问题不能确定,对到企业实习的学生给予相关的报酬、补贴,以及在实习过程中遇到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都没有确切的规定。

第四,政府缺乏部门对于支持产教融合方面缺乏自觉性。同时,产教融合过程中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产教融合法规制定的迟缓,导致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不规范,无法可依。

目前,中国制定并出台了若干有关产教融合方面的政策,但这些政策都不健全、不完善。在高校与企业开展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大部分的合作和方案都依靠口头协议,而非正式的合同协议。假设任意一方发生撕毁合同方面的违约问题,就不能依靠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来评判问题的对错,往往使双方的口头约定失效而无计可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