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产教融合制度保障
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产教融合监督检查机构,让相关部门对产教融合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同时,监督检查机构应努力构建顺畅、监管有力的产教融合监督检查工作体系以及长久的监管工作机制,加快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除此之外,监督检查机构还应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将有力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产教融合的各个环节中,以助推产教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政府还应建立产教融合的评估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建立严格的评估过程,对产教融合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评估。评估内容不仅是监督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对当地区域经济产生影响,还要评估高校所在的政府在产教融合中发挥的作用如何。以评估系统为基础,逐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激发他们的热情,对取得良好成果的企业施以多方面的奖励。如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创新、企业综合实力评价等方面。目前,大多数高校向企业寻求合作仅仅是为了生存和发展,能够随着市场的发展趋势谋一席之地。企业、高校、行业间需要拓宽渠道,进行形式多样的、全方位的深度合作,逐步推进产教融合的深层次发展,积极研讨有效的产教融合模式,如技术研发、岗位承包等,从而稳定长期持续的关系,促进产教融合在人才培养中发挥最大的功能。传统产教融合存在一定的弊端,我国政府、“行、企、校”应敢于创新、转变已有观念,研究更多适合于我国国情社会发展的、有效的、多层次的高校产教融合模式,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鼓励企业积极介入,调动其参与热情。产教融合的创新机制需要企业、高校、政府、行业多方面一起完成。政府应该做好规划、统筹角色,全面创造一个良好创新氛围,创造平等合作、多方共赢、全面提升的氛围,来保障高校产教融合有序地发展。
政府必须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宏观管理,协调并沟通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的支持和鼓励是高校产教融合发展的重要的保障。政府直接对政府是产教融合过程中最直接的宏观管理者与决策者。政府应将各部门的任务、行动统一规划,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制度,为产教融合提供良好的环境及资金支持;确定各主体在产教融合中的权利及义务,规范产教融合行为,为高校产教融合的长远发展提供基础。促进政府宏观管理应从以下两方面实施:
第一,完善政策、法律和法规体系。高校产教融合发展需要有政策、法律和法规及资金的支撑,只有具备完善的产教融合支持系统、多元化的产教融合模式,其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二,采取各种措施,指引产教融合各主体开展联合创新。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各主体通过创新联盟、产学研相结合等各种形式开展联合创新,将产教融合创新与市场创新、技术创新等有机相结合,从而有效提高产教融合创新的总体水准。
第三,完善高校内部调控机制加强改革,扩大高等教育的自主权。高校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组织管理体系、专业设置,并决定办学模式和管理体系,以实现产教融合的自我调节。高校建立和完善弹性学制,显现学习的时间尺度、学习过程的实用性以及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选择性。大学要加强自我内部改革,努力建立教师愿意开展科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气氛,使其愿意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新的服务技术。新形势下,应该以有效整合生产活动和教育教学的资源,实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有利发展。学院和大学应该建立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长久的发展制度和方式,充分发挥高校的专业技术长处、教育教学的资源长处等,结合企业、行业的需求,积极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人才、科技、教育培训等。根据高校与企业的现实状况,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努力探索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期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求。
第四,完善企业内部调控机制,加强现代企业治理机制,明确责任关系,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产教融合合作活动,形成长久的发展制度。企业应当建立产教融合的内在需求机制,提高对产教融合的认识,因为产教融合对国家、社会发展的意义重大。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参与产教融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来推进产教融合快速地发展。
第五,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因为缺乏制度约束与保障,公司承担风险与压力,合作的风险性贯穿于产教融合的全过程,然而,高校自身并不具备实力把资金转化产品。正因为如此,公司对大多数成果的转化不想承担过多风险,只想承担少部分风险。企业希望国家通过有关政策规定或介入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投资机构的方式,去跟企业共同承担风险。所以学校和企业应在政府、行业的指导下建立风险预警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教融合的风险损失,以提升产教融合发展的效益。产教融合中的参与主体——企业、高校都可以在不给对方造成巨大损失的前提下,退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