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按保险对象分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或1年之内,包括物质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
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其损失频率很不规律,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很不稳定,要求其资金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实务经营上一般采取保留较多的现金,提取巨额风险准备金等措施以备赔付。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在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后,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可达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又可分为短期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能力,其承保的是人的生死、伤害、疾病等风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较有规律,保费收入和保险金给付较为稳定,对现金储备和再保险的要求较低,其积聚的巨额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
(二)按业务承保方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1)原保险。原保险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最初达成的保险协议。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可将原保险分为非寿险原保险和寿险原保险。其中,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非寿险原保险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原保险,通常包括财产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寿险原保险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原保险,通常包括人寿保险、长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
非寿险原保险大多属于短期性保险业务,寿险原保险基本属于长期性保险业务。这两种保险合同性质不同,保费收入、保险风险的特征也不同,在具体会计核算上存在差异。
(2)再保险。再保险即“保险的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业务。
在再保险业务中,最初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分出人或原保险人;接受分出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分入人)或再保险人。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在分出业务的同时将其所收取的原保险费的相应部分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保险分出人先将赔款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然后向再保险接受人追收相当的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