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中的相关方

六、临床试验中的相关方

新药临床试验人员和临床医师做临床研究的学术试验最大的不同是,临床学术试验不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就可以执行,但新药临床试验必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还要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新药临床试验不管是什么样的适应证、什么样的新药,试验项目中的利益相关方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是代表临床试验的发起人,也就是制药公司(申办者);第二是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NMP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和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PMDA);第三是临床试验的执行机构,也就是临床试验研究者、医院以及相关的伦理委员会(图1-5)。下面以我国药政法规要求为例,谈谈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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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临床试验中的相关三方

1.申办者 申办者可以是国内或国外的制药公司,或者是生物技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新药研究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必须是在我国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若申办者为外国机构,则必须有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并按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申办者的职责:①准备试验资料。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研究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数据、临床前数据和已有的临床数据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研究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研究药物可用于临床试验,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②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申办者在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文后才可以按照试验方案和GCP要求组织临床试验。③选择研究者并签署试验合同。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述明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和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的职责及分工。④对试验的监查。申办者任命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保证研究者按照已批准的方案、GCP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⑤质量控制和保证。申办者负责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并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⑥不良事件的处理和报告。申办者与研究者必须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参加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不良事件。⑦试验的中止。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应迅速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阐述理由。⑧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申办者负责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⑨经济补偿和保险。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导致的除外。⑩试验资料的保存。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及管理。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药的临床试验必须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申办者在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文后才可以按照试验方案和GCP要求组织和执行临床试验。新药临床试验是药品注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药品注册是控制药品市场准入的前置性管理,是对药品上市的事前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上市。如果通过药品注册申请,则发给药品注册证书,也就是这个药物可以上市了。

3.临床试验研究者 按照我国的GCP2020版第四章第十六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二)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四)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五)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受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六)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个人或者单位承担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应当建立完整的程序以确保其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产生可靠的数据。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单位承担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获得申办者同意。”第十七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完成临床试验所需的必要条件:“(一)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的能力。(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五)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六)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适合的医疗处理:“(一)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二)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受试者出现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时,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试者。研究者意识到受试者存在合并疾病需要治疗时,应当告知受试者,并关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受试者安全的合并用药。(三)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将受试者参加试验的情况告知相关的临床医生。(四)受试者可以无理由退出临床试验。研究者在尊重受试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了解其退出理由。”

通常来讲会有一个研究团队,其中包括一个主要研究者(principle investigator)、一个或几个合作研究者(sub-investigators)、一个或几个研究护士(临床试验协调员,CRC)以及其他研究辅助人员。研究团队可来自医学中心、省市医院,在国外还有可能是私人诊所。申办方为试验确定一位合格的主要研究者,并通过项目经理及试验监查员(CRA)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与研究团队保持沟通。临床试验协调员(CRC)处理临床试验的大多数管理工作,负责试验中心和申办方间的沟通联系,并在监查员进行监查之前审阅所有数据及原始记录。

以下介绍几个重要的药政法规参考资料平台供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1)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NMPA),其网页为http://www.nmpa.gov.cn/,可以查看相关的法律与法规文件,提供了药品相关的大量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可用于指导药品研发、生产和上市注册申请。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药品审评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CDE),其网页为http://www.cde.org.cn/,可以查看中心规章制度、国内指导原则、国外指导原则、ICH指导原则等,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国外指导原则的中文翻译稿,包括大多数ICH指导原则的全文翻译。

(3)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其网页为https://www.fda.gov/,可以查看美国各类申请需要的资料等。

(4)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其网页为https://www.ema.europa.eu/en,可以查看欧洲各类申请需要的资料等。

(5)日本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Labor and Welfare,MHLW),其网页为https://www.mhlw.go.jp/english/,可以查看日本各类申请需要的资料等。

(6)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网页为https://www.ich.org/。

(7)MeDRA的详细情况,中文网址为https://www.meddra.org/how-to-use/supportdocumentation/%E4%B8%AD%E6%96%87、https://www.meddra.org/chinese-subscriptionrates、https://www.meddra.org/sites/default/files/page/documents_insert/000198_statement_on_meddra_data_sharing_chinese。

(范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