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研究者交代有关事宜

三、同研究者交代有关事宜

结束访视时,一定要见到研究者,并交代如下事宜。

(1)请研究者签署相关文件(如第一部分提到的一些记录表)。

(2)如果研究者发表与该临床试验相关的文章,请事先与申办方联系,并获得申办方的批准。

(3)根据当地的法规,临床试验资料需要保管到临床试验结束后多少年。如果研究中心或研究者不能再继续保管这些资料,需要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或联系申办方委托第三方保管。无论在任何时候销毁临床试验的资料,都必须事先获得申办方同意。

(4)如果在临床试验结束后1年以内,研究者同申办方的财务关系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签署财务披露声明(适用于美国FDA新药申报的项目)。

(5)如果有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该临床试验进行检查,研究者应及时告知申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