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

二、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

《纽伦堡法典》将纳粹医生的医学暴行和医学伦理永远捆绑在一起,奠定了生命伦理原则的基础。但是,《纽伦堡法典》的条款过于原则性,没有充分考虑研究情景的复杂性,导致医学研究者并没有很好地遵守其原则,并且在人体试验的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不合伦理的现象。

1964年,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宣读并采纳了《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类受试者医学研究的伦理学原则》(Helsinki Declaration:Ethical Principle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该宣言以更丰富的条款补充和修正了《纽伦堡法典》中较为抽象和简单的伦理原则,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医学研究的道德行为。

《赫尔辛基宣言》(1964)提出了人体试验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研究符合科学原则(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先行,由科学上合格的人员进行)。

(2)权衡试验的风险和获益的原则(风险与目的成比例,考虑风险和利益)。

(3)尊重受试者的原则(受试者的自由同意/代理同意,受试者保护个人完整性的权利受到尊重,受试者自由退出)。

《赫尔辛基宣言》(1964)提出的三原则不仅仅是继承了《纽伦堡法典》的伦理原则,并且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丰富,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引入了代理同意的概念。也就是对无知情同意能力的儿童、精神患者等,允许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的利益决定是否参加试验。

该宣言之后于1975年在东京举行的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1983年在威尼斯举行的第35届世界医学大会、1989年在香港举行的第41届世界医学大会、1996年在西萨默塞特举行的第48届世界医学大会、2000年在爱丁堡举行的第52届世界医学大会、2008年在首尔举行的第59届世界医学大会以及2013年在福塔雷萨举行的第64届世界医学大会上进行了累计7次的修订。

在《赫尔辛基宣言》(1964)中,维护研究伦理性主要源自对医生的责任的规定,即“医生研究者要将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健康放在首位考虑”。这是一种基于医生良知和责任感的自我约束。而在《赫尔辛基宣言》(1975)中,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独立伦理委员会。在这以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了各层面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使人体试验有了外部监督机制。从此以后,知情同意书和伦理委员会成为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两个重要保障机制(JAMA,1964)。

在《赫尔辛基宣言》(2000)中,进一步将这个基本原则性的文件变成了一个更具有针对性的法规性文件。然而,这一次修订也由于涉及安慰剂的条款而饱受争议,并且受到一些国家药监部门和制药公司的反对。为此于2002年在华盛顿举行的第53届世界医学大会、2004年在东京举行的第55届世界医学大会上分别对2000版的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提供了补充说明(Riis,2000)。

《赫尔辛基宣言》(2013)是最近版本的《赫尔辛基宣言》,这一版对宣言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完善了宣言的内容。一是加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表现在从研究设计的源头保护保障受试者利益和从知情同意的过程保护受试者权利两方面。二是对研究医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及研究医生的定义问题、资质问题、职责问题。三是对伦理委员会的定位进一步明确。此外,新版宣言还提到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Millum,et al.,2013)。

《赫尔辛基宣言》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了详尽的关于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而且还在于:第一,它对整个西方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医学研究、人体研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为它强调了研究者在从事有关的研究之前,必须了解相应的伦理、法律和法规,并为研究者与医生提供了明确的伦理指导。第二,宣言的发表还引发了其他有效的规范措施,使之建立起了权威性和约束性。如许多生物研究机构要求研究者签名声明遵守《赫尔辛基宣言》,如果不签署,就不能在该机构的会议上宣布其研究成果。医学与基础科学杂志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如果研究者没有确认其研究是符合医学伦理原则要求的,他的文章就会被拒绝发表。第三,宣言还为揭露违背伦理原则的生物医学研究提供了依据,从而得以通过媒体舆论等手段对不人道的研究予以鞭挞和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