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证法的要素

(二)关于辩证法的要素

苏联哲学家凯德洛夫曾经提出一种观点,这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从马克思到列宁,关于辩证法科学体系有三次伟大构想。[24]第一次是马克思。马克思有写作一般辩证法大纲的设想,但他没有实现,而是留下《资本论》的辩证法。第二次是恩格斯。他留下了自然辩证法手稿。第三次设想是列宁。他在《哲学笔记》中对辩证法作了若干思考,但也终究没有完成。应当说,凯德洛夫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并基本得到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认可。

关于列宁所要构建的辩证法体系,凯德洛夫提出了前后相继的四个阶段说。第一阶段是采用摘要的方法收集资料,主要摘录的黑格尔的两部著作《逻辑学》和《哲学史讲演录》,以及其他作者的著作。在此过程中,列宁表述了很多个人的见解,其中占特殊地位的是“辩证法的要素”。第二阶段是制定研究和叙述辩证法的一般计划,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两份资料:“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和“认识论和辩证法应当从中形成的知识领域”纲要。第三个阶段是列宁所设想辩证法著作开始实现的阶段,标志性的成果就是《谈谈辩证法问题》。第四个阶段是列宁准备系统阐述辩证法理论的阶段。由于革命任务的迫切需要,第四个阶段没有以辩证法理论的一般形态完成,而是体现在帝国主义论的逻辑之中,主要标志是他在写作《哲学笔记》期间完成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这本著作。[25]北京大学王东教授对列宁辩证法的研究很有造诣。他认为探讨列宁关于辩证法的构想应当关注先后形成的6个片段纲要。其中除第一纲要外,其他五个纲要均出自《哲学笔记》。第一是《卡尔·马克思》一文中的《辩证法》一节;第二是《关于黑格尔逻辑学的真实意义问题》;第三是《辩证法的要素》;第四是《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第五是《认识论和辩证法应当从中形成的知识领域》;第六是《谈谈辩证法问题》。[26]

不管人们在如何看待列宁辩证法构想的阶段或构成成分方面有哪些差异,但其中的两个材料即《辩证法的要素》和《谈谈辩证法问题》都是得到公认的必备的组成部分。

这里我们主要关注列宁的《辩证法的要素》。所谓辩证法的要素讲的就是构成辩证法的必要的组成部分。由于《辩证法的要素》包括16点内容,所以我们经常又称之为辩证法16要素。从《哲学笔记》中可以直观地看到,这16条要素总体上是对其上已列出的3条要素的发挥。这3条要素是:

(1)来自概念自身的概念的规定[应当从事物的关系和事物的发展去考察事物本身];

(2)事物自身中的矛盾性(自己的他物),一切现象中的矛盾的力量和倾向;

(3)分析和综合的结合。[27]

接着列宁指出上述3条大概就是辩证法的要素,然后他又接着说道,也许可以比较详细地把这些要素表述如下,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16条要素[28]

(1)考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

(2)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

(3)这个事物(或现象)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

(4)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

(5)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

(6)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

(7)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

(8)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

(9)不仅是对立面的统一,而且是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

(10)揭示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

(11)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深化的无限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

(12)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13)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

(14)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否定的否定)。

(15)内容和对形式以及形式对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

(16)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过渡。(15和I6是9的实例)

在阐述完16要素后,列宁紧接着又做了总结:“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29]

研究辩证法16要素,首先要把握列宁视野中的16要素的含义及结构,这就需要考察列宁当时的运思过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记录一下中国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贡献。早在1963年,黄枬森先生就在《北京大学学报》发表文章,认为16要素经历了从原3个要素扩展到前7个要素,再从前7个要素扩展到前12个要素,最后又补充了4个要素,从而形成16个要素这样四个阶段,再加上总结,就构成了5个阶段。后来他又在《〈哲学笔记〉与辩证法》一书的相关内容中对此又做了说明。[30]苏联哲学家凯德洛夫略晚于黄枬森先生在20世纪70年代初也得出基本类似的观点。[31]对于这一段历史,黄枬森先生后来是这样讲的:“我经过研究,特别是研究了十六条的手稿,发现十六条按照原有的形式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有前7条有一定的顺序,而后9条则是零散的,它们实际上是分别从属于前7条,只有分别插入前7条里边,才能形成一个体系。后来我发现苏联哲学家凯德洛夫也有这样的观点,可说是不谋而合。我这个观点60年代初曾经在《北京大学学报》上发表过,凯德洛夫的类似观点晚些时候才公开发表。”[32]

本文认可黄枬森先生和凯德洛夫对16要素成篇的阶段性结构的分析,并对他们的理论贡献保持足够的敬重,但本文与这些先辈在具体的理解上也有些不同。我们认为,原初的三条实际上反映了此时列宁把握辩证法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要把握事物的客观存在;第二方面是要把握事物的矛盾;第三方面是把握认识事物的辩证法。第一方面的内容后来扩展为16条中的第1、2、3、8、13、14条,第二方面的内容扩展为16条中的第4、5、6、9、15、16条,第三方面的内容扩展为16条中的第7、10、11、12条。这种设想与黄枬森先生和凯德洛夫设想不同的是,他们把第13、14条放入了第二方面的内容之中,本文则认为或许更应该放到第一方面的内容之中。下面我们根据上述思路展开说明一下。

关于第一方面即把握事物的客观存在问题,列宁在16要素的第1条首先谈到了其宗旨,这就是考察的客观性,也就是要真正地把握事物本身。而要把握事物本身,首先就要从一事物与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看待问题(第2条),那么,如何把握事物的普遍联系呢?就是说每个事物都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而且这种联系还是多种多样的(第8条)。列宁进一步认为,要真正地把握事物本身,其次还需要从事物自身的运动和变化发展中把握事物(第3条),这意味着要把事物理解为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第13、14条),也即把事物理解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的过程。

关于第二个方面即把握事物的矛盾问题,列宁认为首先要认可事物自身存在内在矛盾(第4条),也就是说事物(现象等等)存在着相互矛盾着的对立面,这些对立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了事物的总体(第5条),同时这些对立面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斗争关系(第6条)。列宁进一步认为,在事物内部,存在着多个对立面,每个对立面还在向自己的对立面过渡(第9条)。他还认为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以及质与量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二者的相互过渡问题就是比较重要的矛盾双方相互过渡的内容(第15、16条)。

关于第三个方面即把握认识事物的辩证法问题。鉴于这个问题涉及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把这个问题予以介绍。在黑格尔那里,分析的方法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自然科学运用的就是这种方法;综合的方法则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方法,数学科学运用就是这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在他看来都是片面的方法。哲学的方法则不然,它既不单纯是分析的,也不单纯是综合的方法,而是这两种方法的结合,是一种全面的方法,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是绝对的方法、无限的方法。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摘录了黑格尔对哲学方法的论述。“哲学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但这并不是说,有限认识的这两个方法单纯并列或者单纯交替使用,而不如说是这样的:哲学方法以被扬弃的形式包含它们二者,并且在自己的每个运动中,同时表现为分析的和综合的。哲学思维是分析的,因为它只承受自己的对象——观念,听其自然,并且似乎只是旁观它的运动和发展。所以哲学活动完全是被动的。但同时哲学思维也是综合的,并表现自己是概念本身的活动。”[33]摘录上述段落以后,列宁加了旁批“很好!”“非常好!(而且非常形象)”。[34]这表明列宁对分析与综合的结合作为哲学认识方法是非常认同的。

在做完上述解释后,我们试着把握列宁辩证法要素中关于认识辩证法的看法。可以看出,列宁首先肯定了认识是分析与综合的结合,并把它进一步解释为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第7条);接着列宁强调了要揭示新的方面、新的关系,且这种揭示是一个无限的过程(第10条),因为随着事物的发展和实践的进展,这种过程不能不是无限的过程。列宁还进一步明确了,人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过程,是一个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过程(第11条);不仅如此,它还是多种认识方式交互作用的过程,用列宁的话来说,就是要注意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的过程(第14条)。

关于把辩证法16要素从对立统一的角度进行总结的那段话,我们下一个问题将展开予以解释,这里就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