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一)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镇乡(街道)要各司其职,履职到位,明确各自办理时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和组织资料;水利、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财政评审;发改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招投标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出具耕地质量评定;审计部门负责出具项目审计报告;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中的纠纷调处、利益调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和利用。

(二)分解下达补充耕地任务。县政府依据市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结合我县宜耕后备资源状况,分解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镇乡(街道)配合]组织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日常监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工作,根据年度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地块,列出项目明细表,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人,限定项目验收时限,按月细化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完成任务目标。县土地复垦工作组要强化对补充耕地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实地核实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

(三)拓展补充耕地渠道。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资源,有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自主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组织审核认定或可行性评估论证,按程序报批;没有合法用地来源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因政策关停形成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含关停的砖瓦窑),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依据相关规划进行综合治理,开发整理成耕地或园地的,纳入补充耕地任务;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空心村”闲散建设用地和农民自愿腾退的宅基地,可复垦成耕地的,计入补充耕地。支持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

(四)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核实核查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摸清底数,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打好基础。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历年经省、市立项及投资未验收项目的施工、监管、验收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全程管理,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原批准的设计或变更设计进行再次变更,并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推进措施,抓紧完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