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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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前,他是广东省某航运局的一名船员。20世纪90年代初,国企改革正在进行中,航运局是地方国企,自然也卷进了这股改革的潮流。转型中的航运市场和运输环境都不大好,湛航业务惨淡,许多船员没能上船工作,所以单位允许员工通过船员管理公司(中介)到国内的其他航运国企自谋职业。在那时,中介与船员自签的国内航运单位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与船员之间签订上船协议。自签的国内航运单位付给船员工资,两者之间通过上船协议形成法律约束力。原用人单位与船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承担了船员的社会保险等福利。这种外派形式与1992年《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定义的外派海员不一样,前者是国内航运公司之间的船员流动,后者是国内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航运企业的船员流动,属于对外劳务输出。“用行内的话来说,两种形式的外派统称‘炒更’。”王顺介绍。1987年他从航校毕业,被分配到航运局工作。1991年考取三个证书后,他开始频繁外出炒更,仅1992年内的一个月,他就换了四条船工作。临近1992年春节,他登上“粤海419”从湛江去香港,到了香港登上“惠华号”,没有停歇,一上船就开往曼谷。7天航行后到了曼谷,马上又换船回香港,到了香港后登上第四条船。一个月内,他在湛江、香港和曼谷三地的航线间往返。那时王顺还是船员中的新手,精力充沛。虽然每天要装卸上万吨的货物,但他能承受这样的工作强度,反而是奔波的工作周期以及机械而单调的工作内容,让喜欢安稳而恋家的王顺不太习惯。

1993年的一次“炒更”差点让他丢了性命。交接船舶那天夜晚,他和另外一批外派船员一起在湛江码头接收货船。奇怪的是,一上船,没有人和他们办理交接工作。王顺这一批年轻人刚出来工作,经验不足,认为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就指挥人手把船开出了港口。他们不知道,正在向茫茫南海驶去的这艘船,底舱破了一个大洞。航行的第一天,海面风平浪静,船没有出现异样。第二天晚上,起风了,浪越刮越猛,船在大海中央开始剧烈地摇晃,底舱的大窟窿进水了。“我去舱下一看,吓死啊!断开的钢筋架都露出来了!”王顺和船上其他人的第一反应是:“要完了。”他们判断,如果不及时把窟窿堵上,把水引流出去,失去平衡的船体一定会翻。他们这才意识到没有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恶果,开始愤怒于中介没有告知他们船体受损的事实。但是情况危急,他们没时间追究是非对错,只想着如何保命。船长带领所有船员导流,同时用棉花包裹着钢板沉入底舱,并用运输的水泥堵住窟窿。在全船人的努力下,船舱的洞被堵住不再进水了。刚停歇下来的王顺发现,这艘开往马来西亚的船,原本应在赤道以北三四纬度处靠岸卸货,但是为了应对安全事故,全船人手忙脚乱致使船偏离了航线,它越过赤道向南行驶了六七纬度。“我们已经想到弃船跳海,救生衣都穿上了。”28岁的王顺做好了最坏的打算。那时他已经是一个2岁孩子的父亲,而父母亲仍在农村里务农,等着儿子有出息后把他们接入城里享福。王顺寄希望于这份与风浪搏斗的工作以摆脱贫困,但眼前猝不及防的灾难使他感到万分悲凉。

后来他们平安归来,中介发给每位船员200美金的赔偿金,事情和平解决。“我们是幸运,那天风浪还不算太大,也多亏我们的航海技术和应急能力过硬。但不是谁都那么幸运的,这种灾难分明是人祸,换成另一批人可能就悲剧了。”

“1993年、1994年的时候,海员外派是很新鲜的事,市场还不是很规范。而且船员和中介、船东签订的多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大大减弱了国家要求资本一方履行义务的强制性。”王顺的印象中,那时有很多外派船员被拖欠工资,但是无处可讨。事实上,有法也难依,这是因为船员们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中介常常在劳务合同的工资、保险这一块玩文字游戏,来克扣工资。有一些船东写了张欠条就走了,说是让船员去天津找他,但是家在广东的船员,谁有那闲工夫去讨薪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船员把讨薪的精力花在外派上,还能多赚点。”王顺说。船东有强大的资本做后台,而中介占据信息链中的优势地位,船员群体作为劳动力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很少想到走法律途径。有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他们甚至不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

1992年的《海商法》规定,船员在被拖欠工资或者因工而伤时可以行使船舶优先权,即通过申请扣押并拍卖船东的船只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很多船员并不知道这条法律条文,他们多是实践上的佼佼者,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培训。“2000年以后船员的劳动纠纷少了很多。因为很多国际公约、法律政策生效,执法也严了,船东和中介是没办法耍赖的。如果不发工资,船员一个电话打到海事局,马上就会扣船。”王顺回忆,2011年东莞沙田的一位老板,欠了船员七八个月的工资,船员申请把他的3条船扣在国外的也门、新加坡等地,请求当地的海事法庭和大使馆出面解决他们的工资问题。“说实话,现在航运领域的立法、执法、用法都在进步。”王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