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乐制度下的兵役制度

三、礼乐制度下的兵役制度

与夏商时期类似,西周时期亦采取兵农合一的方式征集军队。当时统治者采取“国”“野”分治的社会治理方式。周贵族及族众居住在都邑以及郊内,被征服的族众(普通村社民众)则居于各城邑的郊外。都邑(包括其郊区)称为“国”“都”,其居民称为“国人”;“国”“都”以外的地方称为“乡”“遂”“都鄙”,其居民称为“庶人”或“野人”。据《周礼》记载,都鄙在最外层,包括井(九家)、邑(四井)、丘(四邑)、甸(四丘)、县(四甸)、都(四县)等六级机构。在西周时期的兵役制度下,只有国人才能“执干戈以卫社稷”[106],才有资格参军,为周王出征,其车马兵甲主要由国家配给,野人不当兵,亦不出车马兵甲。直到春秋晚期,这一制度才被打破,开始出现“都鄙”出军的新兵役制度。[107]“国”“野”之间的政治、经济地位截然不同,所以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兵役制度也有其特色,即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

西周军队的兵员“国人”,平时“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从事生产,积极备战,交纳军赋;战时则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义务与权利,临时征集,编组成军。在军中,贵族和武士担任车乘的甲士,成为军队的骨干;普通“国人”(平民)一般充任战斗徒兵;“野人”则没有服兵役的权利。此外,有小部分家内奴隶也跟随贵族甲士出征充当厮徒,从事杂役和后勤保障事宜。(https://www.daowen.com)

西周的兵役征发是按地方行政组织层次逐级进行的,其行政组织和当时军队的建制完全可以一一对应,这充分反映了“国人兵役制”的兵农合一性质。当时的“国人”一般每户出一青壮年男子按时服役,称为“正卒”;其他适龄男子则为预备役,即“羡卒”。正如《周礼》所载:“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贾公彦疏曰:“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余皆为羡卒。”[108]周人的服役年龄一般为20岁至6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