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黄老学派的战争观
黄老学派诞生的战国晚期,正是兼并战争愈演愈烈,最后走向全国统一的前夜。在这种情况下,战国晚期的各家各派都必须对战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黄老学派同样没有例外。而受学术渊源和现实状况的制约,使得其战争观念交织着矛盾,呈现出特殊的风貌。
以老子学说直接继承者面目出现的黄老学派,其对待战争的态度,自然不可避免地力求与老子的观点相吻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流露出非战的倾向。《文子》曾数次提到《老子》“兵者,不祥之器也”这个命题,论定战争是凶器,是逆德,明确指出:“好用凶器治人之乱,逆之至也。”[22]亦曰:“故兵者,不祥之器也,非君子之宝也。”[23]《经法》也持同样的观点,将穷兵黩武看作是君主治理天下的三大祸患之一,“三凶,一曰好凶器,二曰行逆德,三曰纵心欲”[24]。并指出“大杀服民,戮降人,刑无罪,过(祸)皆反自及也”[25],一定会自取灾祸,自挖坟墓。至于《鹖冠子》,在反对恃强好战、穷兵黩武这一点上,亦丝毫不曾含糊,并认为将战争的胜负和国家实力的强弱简单地加以等同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实际的,“地大者国实,民众者兵强,兵强者先得意于天下。今以所见合所不见,盖殆不然”[26]。《鹖冠子》严肃批评了当时流行的“强大者必胜,小弱者必灭”[27]的形而上学观点,其非战的倾向性实乃不言而喻了。
但是,战国时期兼并战争激烈残酷的客观现实,已无情地击碎了道家追求“小国寡民”生活的种种幻想,迫使当时的道家后学渐渐偏离了老子的一些基本立场,对战争采取了相对比较务实冷静的态度;而当时儒、墨、法诸家有关战争问题的论述,也为其战争观的深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可以汲取的材料。这表现为《经法》等书同时包含有提倡用兵、强调正义战争必要性的不少内容。
战国黄老学派普遍认为战争的发生乃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充分肯定了战争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黄老学者强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兴兵作战,如《经法》明确表示:“因天时,伐天毁,谓之武。”[28]认为文武两种手段应并行不悖,不可偏废:“始于文而卒于武,天之道也。”[29]《鹖冠子》也肯定战争的起源乃是历史运动过程中的客观属性,指出:“五帝在前,三王在后,上德已衰矣,兵知俱起。”[30]他们认为战争的存在本身就是正常的,是历史和社会的现象。因为它并没有改变天地日月的法则,没有搅乱阴阳生死的常规:“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阴阳不乱其气,生死不俯其位,三光不改其用,神明不徙其法。”[31](https://www.daowen.com)
当然,从事战争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这一前提,就是看战争的属性是否符合正义。黄老学派重视对战争性质的区分,如《文子》就曾按性质将战争划分为五个类型:“有义兵,有应兵,有忿兵,有贪兵,有骄兵。”[32]其区分的标准是,凡用兵本于诛伐暴虐、救助弱小的宗旨,则为“义兵”;凡用兵基于抵抗别国侵略兼并的目的,则为“应兵”;为了争执小事,不能克制内心的愤恨而用兵,则为“忿兵”;用兵是为了贪图别国的土地,觊觎他人的财宝,则为“贪兵”;凡凭借自己地广而企图以武力压倒敌国的,则为“骄兵”。《文子》充分肯定前两类战争的意义,而对后三类战争予以坚决的否定。《文子》明确指出:“义兵王,应兵胜,忿兵败,贪兵死,骄兵灭。”[33]《文子》将这些原则断定为自然的法则:“此天道也。”《经法》的作者亦把用兵之道分为三类:“世兵道三,有为利者,有为义者,有为忿者。”[34]将天下的战争分为三种类型,为了利益,为了道义,为了泄愤,并对三种战争后果的可能性进行了推断。
在区分战争性质的基础上,战国黄老学派进一步阐述了从事正义战争的必要性。主张进行具有正义性质的战争,而坚决反对非正义的掠夺战争。《经法》明确肯定正义战争的价值:“所胃为义者,伐乱禁暴,起贤废不宵,所胃义也。[义]者,众之所死也。”[35]正义的战争必定得到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并能够形成“地广人众兵强,天下无適”[36]的局面。至于《文子》在这方面的论述,则更为丰富和深刻。它指出社会上有“贪叨多欲之人”,他们“残贼天下”,使得“万民骚动,莫宁其所”。[37]所以需要有圣人起来征伐他们,以拯救民众于水火之中:“夫畜鱼者,必去其蝙獭;养禽兽者,必除其豺狼。又况牧民乎!是故兵革之所为起也。”[38]因此《文子》积极提倡“存亡平乱,为民除害”的“义战”,指出“所为立君者,以禁暴乱也”。[39]
总之,战国黄老学派对待战争是持既肯定又有所保留的态度的。用黄老学派的话来说,便是《鹖冠子》所言:“兵者,百岁不一用,然不可一日忘也。”[40]也是《十大经》所言:“夫作争者凶,不争亦无成功。”[41]这些论断反映出其慎战与重战并重的思想倾向,这与《司马法》所提出的“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主张,实有异曲同工之妙,从而与儒家(主要是思孟学派)简单的非战和法家(尤其是商鞅一派)一味主战的偏颇立场划清了界限,可谓是黄老朴素辩证法思想在观察、分析兵学问题上的突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