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司马兵法”所体现的早期兵学成就
“古司马兵法”是春秋中期以前的军事典籍,其性质与《左传》《孙子兵法》等典籍所提到或引用的《军志》《军政》《令典》诸书从时间和性质上相近。《周礼》尝云:“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191]它透露了这么一个信息,即从西周起,很可能已有了供武官学习或武官必须遵循的条令、条例一类著作,就叫作“司马法”或“司马兵法”。清人张澍曾敏锐指出:“按《孙子注》云《司马法》者,周大司马之法也。周武既平殷乱,封太公于齐,故其法传于齐……考《周官·县师》将有军旅、田役、会同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小司马掌事如大司马之法,司马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此《司马法》即周之政典也。”[192]
其他如“古司马兵法”门下的《军政》《军志》等同样对兵学问题提出了理性的认识。如,《军志》非常重视辩证看待和处理战争中先发制人与后发制人的关系,“先人有夺人之心,后人有待其衰”[193];强调吊民伐罪,德主兵辅,“有德不可敌”[194];主张在战争中知彼知己,适可而止,“允当则归”“知难而退”[195]。这些均反映了“古司马兵法”在兵学问题上的独到见解。又如,“古司马兵法”亦提倡运用大方阵战法:“成列而鼓。”[196]“逐奔不远,纵缓不及。”“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迟速不过诫命。”[197]在战争善后问题上,主张“服而舍人”“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198]。这一系列兵学原则在指导当时的战争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兵学思想的构筑产生过深远的影响,正如《孙子兵法》中所主张的“穷寇勿迫”等用兵纲领便是从“古司马兵法”相关原则中脱胎而来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西周时期(一直延续到春秋中期)兵学思想,其主要载体和形式还是表现为“军法”,而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兵法”。所谓的“军法”与“兵法”的区分,也即“广义的军事艺术”和“狭义的军事艺术”之别。[199]“兵法”主要是指“用兵之法”,重点是有关作战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方法;而“军法”则多具有条例和操典的性质,即中国古代以征募兵员、装备军队和训练军队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条例规定,包括军赋制度、军队编制、军事装备条规、指挥联络方式、阵法与垒法、军中礼仪与具体的一些奖惩措施等等。这些内容一般属于官修文书的范围。虽然其中也包括具体用兵之法的内容,但是与大量的典章法规成分相比,实属零散和稀少。由于这些“军法”是殷周礼乐文明在军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军礼”。这种“兵法”包容于“军法”之内,却未曾独立成为专门兵学思想的情况表明,在西周时期,兵学思想虽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远远未臻于成熟,而这又是与当时整个兵学进步的基本状态相适应、相同步的。(https://www.daowen.com)
西周时期,文献典籍“皆官府藏而世守之,民间无有”[200]。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兵学典籍亦由官方统一编纂,专职传授,而非个人的创作与传授。这类文献泛称为“司马兵法”,换言之,西周时期的“古司马兵法”,实乃当时言兵之“成宪”或“典志”。从这个意义上讲,西周兵学思想可以理解为“古司马兵法”笼括下的兵学。[201]
“古司马兵法”兵学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在战争观、治军理论、作战指导思想原则上充分反映和贯彻“军礼”的基本精神,提倡“以礼为固,以仁为胜”[202];主张行“九伐之法”[203],“不鼓不成列”[204],“不杀黄口,不获二毛”[205];贵“偏战”而贱“诈战”,主张“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206]。这正是汉代史家班固所指出的“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207]。作为以《孙子兵法》为代表的成熟兵学之前的酝酿、过渡阶段,“古司马兵法”是不可逾越的,并有其特定的历史价值,是中国兵学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