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马克思本来的专业是法律,但他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科学来研究。作为《莱茵报》的编辑,他遇到了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为了解决这苦恼的疑问,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由此开启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之门。他认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

这里,我们要注意,社会存在是人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的存在,社会意识是社会的意识而不是个体的主观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不能归结为人的肉体与灵魂的关系。社会存在不能离开人与人的活动,它是人的实际生活过程;而社会意识是人的社会意识而不是个体的意识。个人的意识就其本质来说也是社会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个体化,它同样受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规律的支配。“在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中,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只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来源。”[5]

我们知道,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当然重要;一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影响当然重要;国外的思想影响当然重要,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这种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相互作用更为重要。可这一切只能归入意识形态和思想领域,而不能归入社会存在的范围。这里,我们需要区分社会意识的源与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解决的是意识之源的问题,它揭示了为什么不同社会形态下会有不同的社会意识;而意识领域中的传统和相互影响解决的是流的问题,即在大体相同的社会条件下,个人的意识或一个社会的社会意识由于历史传统和外来意识影响如何发挥上变形的问题。流不能离开源,因为人们如何对待和解读传统,如何对待外来文化,归根结底还要决定于社会存在的状况和人们在社会存在中的不同地位。

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是从我国现在的社会存在出发的,即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