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委会制度的由来
早在创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按照马列主义建党原则,在各级领导机构中推行党委会制。在最初的设计中,书记只具有“负责联络之责”,其余委员分担各项工作。根据这种设想,中共一大决定:“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之后,中共二大党章第一次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区及地方委员会的任期、职权等做了明确规定。中共三大党章则规定各委员会须推选一名委员长总理党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职务。四大党章修正案第一次明确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三个支部以上可以组织成立地方执行委员会。至此,党委会制度已具备基本雏形。
为了落实九月会议精神,毛泽东同志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党委会的实行范围作了说明,以避免实践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明确地规定了党委制的具体实施原则,为各级党委贯彻集体领导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党委制的基本成熟,现行的党委制是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