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或核心

(三)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或核心

在讨论辩证法要素时,列宁有个总结,认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认为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但同时认为这一点需要说明和发挥。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列宁开篇就提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参看拉萨尔的《赫拉克利特》一书第3篇(《论认识》)开头所引的斐洛关于赫拉克利特的一段话],是辩证法的实质(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基本的特点或特征之一,甚至可说是它的基本的特点或特征)。”[35]可以说,把对立统一规律认作辩证法的实质或核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是个新提法,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大发展。

我们知道,从内容的角度看辩证法的实质,马克思有个说法:“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36]这个说法实际上把对立统一和否定之否定组合起来把握辩证法的实质的,而恩格斯也正是这样来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的。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对之是这样阐述的:“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37]恩格斯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的说法还是一致的,具体地说是把由矛盾推动所形成的否定之否定的运动过程看作辩证法的核心。在这个问题上,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显然有重大差别,集中表现在,他把否定之否定与对立统一区分开来,并把前者看作后者的实例,这一点,从列宁对辩证法16要素中第15、16要素的看法就可以明确地得知。当然,列宁得出这个结论也受到了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影响,赫拉克利特就认为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这一点,从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的第一句话就可以得到说明。例如,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从拉萨尔的《爱非斯的晦涩哲人赫拉克利特》中摘录了斐洛的一段话:“因为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所以在把它分为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显露出来。用古希腊人的话来说,他们的伟大而光荣的赫拉克利特不就是把这个命题置于自己哲学的首位并作为一个新的发现而引以自豪吗?”在摘录后,列宁还加了两个旁批“注意”。[38]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显然是知道上述赫拉克利特的这个观点的,但他们却没有接受赫拉克利特的结论。究其原因,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受到黑格尔的影响比较大,马克思尤为如此。马克思认同合理形态的黑格尔的辩证法,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认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就是辩证法,而辩证法是“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39]的辩证法而存在的;在《资本论》第1卷1872年第二版跋中又进一步展开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青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40]二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辩证法的实质强调的内容比列宁强调的要多些。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做法从理论思维来讲,的确也存在着进一步简化和分解的逻辑要求,而列宁的简化显然是这一逻辑要求的一种可能性。

在提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这个命题后,列宁认为首先要准确把握对立统一规律。这里列宁分了两步走。第一步是论证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性。在这个问题上,列宁认为要用科学史来检验、证明这一命题。也就是说,要用科学史中的事实去概括、推导出这一命题,而不能相反,把它变成先独断地提出这一命题,再用例子证明。列宁认为,通常人们例如普列汉诺夫等就犯了这样的错误,把辩证法看作实例的总和。为此,列宁提出一种思路,即要从数学、力学、物理学、化学、社会科学等领域的成果来证明这一点。在《哲学笔记》中,列宁还专门探讨过认识论和辩证法应当从中形成的知识领域,包括哲学的历史、各门科学的历史、儿童智力发展的历史、动物智力发展的历史、语言的历史,他还特别要求注意心理学、感觉器官的生理学。在他看来,认识论和辩证法应当从中形成的知识领域,“简单地说,就是整个认识的历史”,就是“全部知识领域”。[41]

在论证清楚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性后,列宁认为还需要走第二步,这就是要准确把握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他指出:“对立面的同一(它们的‘统一’,也许这样说更正确些?虽然同一和统一这两个术语的差别在这里并不特别重要。在一定意义上二者都是正确的),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的(也包括精神的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过程具有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倾向。”[42]这也就是说,事物绝不是由无矛盾的单一体构成的,而总是存在着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方面,这些方面相互作用构成了统一体。在他看来,要特别注意把握好矛盾中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为此他提出一个论断:“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43]在这里列宁显然是用相对与绝对的关系把握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所谓相对的,在列宁那里是与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是同等程度的术语,有条件的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的,暂时的是指一定时段内的,易逝的是指容易变化的;所谓绝对的是与相对的对称而言的,指的是可以打破一定条件限制的,可以突破一定时段时间约束的,可以体现一种持久存在的。在列宁的视野中,正是相对的同一性与绝对的斗争性的相互作用推动矛盾的发展。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矛盾的斗争性不是不需要一定的条件,不需要条件的斗争性其实是不存在的。

在阐述了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后,列宁顺便运用相对与绝对的关系区分了辩证法与主观主义、诡辩论。他认为辩证法科学处理了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没有把二者割裂开来,主张相对中有绝对,绝对中有相对。正是由于辩证法科学地处理了绝对与相对的关系,使得辩证法能够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而主观主义和诡辩论则割裂了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或者固守绝对,或者固守相对。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列宁重点提到了相对主义这种主观主义和诡辩论。“对于主观主义和诡辩论说来,相对只是相对,因而排斥绝对。”[44]

从逻辑上说,在做了上述基础性工作之后,列宁就需要论证何以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总体看,列宁是从两个方面论证的。

第一个方面的论证是,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构成了区分两种发展观的分水岭。列宁指出:“有两种基本的(或两种可能的?或两种在历史上常见的?)发展(进化)观点:认为发展是减少和增加,是重复;以及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45]这两种发展观的表层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发展有新质的出现,深层区别在于是否认为矛盾是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而只有把握深层区别,才能把握表层区别。在列宁看来,第一种发展观,或者忽视了发展的源泉、动力问题,因而是不全面的发展观,或者把发展的源泉、动力转移到外部,例如上帝、主体等等,并进而导致唯心主义。而第二种发展观,“主要的注意力正是放在认识‘自己’运动的泉源上”[46]。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只涉及内部矛盾,而没有像毛泽东《矛盾论》那样既讲到内部矛盾,又讲到外部矛盾,认为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即外部矛盾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47]应当说,毛泽东《矛盾论》中的上述观点是对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观点的重要发展。

第二个方面的论证是,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分析的原点,从中出发经过一系列的中介可以把握住整个辩证法的内容。在列宁看来,把握事物就是把握事物的矛盾,就是从最简单的矛盾出发,揭示出事物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他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萌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中、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他还紧接着说:“一般辩证法的阐述(以及研究)方法也应当如此(因为资产阶级社会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只是辩证法的局部情况)。”[48]在他看来,只有从事物的内在矛盾出发,才能理解“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旧东西的消灭和新东西的产生的钥匙;并可以从中进一步把握到一般与个别、偶然与必然、现象和本质、要素与总体的相互联系和过渡。[49]这就意味着对立统一规律与辩证法其他内容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其他内容都可以看作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和表现,而这种情况自然说明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