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指出马克思批判地改造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实质,就是把被黑格尔本末倒置的辩证法再重新颠倒过来,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15],由此产生了唯物主义辩证法,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16]

在批判地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首先,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过程的集合体。任何事物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尽管一切事物都有其暂时性,但总体趋势是由低级到高级、向前发展的上升过程,这就和形而上学划清了界限。其次,客观辩证法是主观辩证法的基础,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也就是说,主观辩证法或思维的辩证法是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过程在人们头脑中的自觉反映。这就摆正了两种辩证法的关系,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辩证法重新颠倒过来,从而与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再次,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恩格斯指出,唯物辩证法“也有保守的方面:它承认认识和社会的一定阶段对它那个时代和那种环境来说都有存在的理由,但也不过如此而已。这种观察方法的保守性是相对的,它的革命性质是绝对的——这就是辩证哲学所承认的唯一绝对的东西”[17]。所谓“保守性”是指辩证法承认事物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相对稳定或相对静止状态,“革命性”是指事物永恒发展运动的绝对性,这就和相对主义划清了界限。最后,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规律,不以表面的偶然性为转移。但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形式表现出来,偶然性中隐藏着必然性,并受其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