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的权利之遗留

第十八章 封建的权利之遗留

议会及封建的特权——农奴制的残余——对于封建领主的义务——领主们想收回他们的前约——教会的什一税在理论上废除而事实上没有——农民之失望——狩猎律——封建的权利——只有个人的劳役废除了——其他担负仍然存在——土地之赎回是不可能的——议会暧昧的影响——1789年8月4日的条文并没照着做下去——人民拒绝缴付——国王为封建制度之集合点——议会的策略——它的议决案最后为国王所发表

8月5日国民议会开会,要在议决案的形式之下来把在值得记忆的4日之夜所宣称放弃的权利,用表格规列起来;当时我们便能看见议会是如何的偏于资产的一边,如何左袒那些附属于同样封建权利之金钱的利益,而这些封建权利只不过是几个钟头以前所表示放弃的事。

法国此时,在Main-mortes banalités[1]等等名目之下,仍保存了不少的古农奴制之残余。在佛兰施·刚特,尼维勒,及波邦勒(Bourbonnais)等处,仍有不少属于永远领有的农民。在字的真意义上讲,他们便是农奴;他们不能发卖他们的物品,也不能转移给人家,除开给那些和他的同在一块儿生存的孩子们。所以他们仍然是附属于土壤的。[2]他们的数目有多少,我们不能确知;但是,据邦色夫(Boncerf)所计,有三十万永远领有农(Mainmortable),我想是最可能的。

除开这些永远领有农之外,还有许多的农民及自由的市民,他们在个人的义务之下仍是服属于以前的领主,或属于他们所租或买来的土地之地主。

这差不多已成了一个原则,特权阶级——贵族及僧侣——已占有各村的土地之半数,这便是他们的财产;除此以外,就是对于农民所有的土地,他们还保有各种封建的权利。在法国当时虽有不少的人拥有小部分的财产;但是据萨惹克(M.Sagnac)所说,其中只有很少的人是“得到贵族的承认,可有自由管业的权利,可以不付免役租中几种其他的负担”。几乎所有的土地,都要对某几个领主,缴付一点东西,或者用金钱,或者用一部分的农作物。

这些义务要分析起来,非常复杂;但可分为五类:一、个人的义务,常是屈辱的——是农奴制之遗迹;二、为抵偿土地之实在的或假设的让与,而缴付金钱,现物,或劳力,这就是永远领有事务上的徭役,[3]免役租,田租,地租,发卖及遗赠税金;三、因领主之垄断而生的各种杂税;譬如说,领主们的市场或他们的度量衡,磨房,榨酒机,公共面包烘场及其他等,有人去应用的时候便要缴纳相当租税,以及相当的关税与市税;四、各地的裁判所是属于领主的,领主便去课一种司法税,税款,罚金,以及其他;五、贵族对于他自己的土地及附近农民的土地上有独占的狩猎权,以及兔窟,鸠室的保存权,此种特权足以增狗马之好的尊贵的矜夸之气。

所有这些权利,繁重已达极点;在领主们看来,自是小事情,不值什么,但在农民看来,却是性命攸关。邦色夫在他著名的著作《封建权利之弊》(Les inconvénients des droits féodaux)中,很注重这个事实:自1776年以来,那些贫乏的地主,尤其是他们的管家,开始尽可能地去榨取农夫,佃农,及普通的农民。在1786年,为增大封建的负担起见,曾将土地注册广为修正。

所以国民议会在宣布废除封建制度之一切残余以后,在着手讨论将这些放弃的定为成文法之时,便左袒财产的一边停而不进。

这情形好像是领主们已牺牲了他们的永远领有权之后,便再没有什么要提及了;他们只须把他们所放弃的,形成一条法令。但就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开始讨论了。他们想定一个界限出来划分二者:个人的永远领有农奴,可无须赎金而废除;附属于土地而随租借或变卖以转移之事务上的永远领有农奴,则须赎回。即使议会毕竟决定不须赎回而废止所有的权利及负担,无论是封建的及领地的,“凡是属于永远领有(事务的或个人的),以及属于个人的服役”;但是,他们处理时,即对于这一点仍然怀疑,——而尤其是在普遍地去划分永远领有之权利及封建的权利而遇着困难时。

关于教会什一税的问题,也遇着同样的混乱。大家都知道,所谓什一税已占了全部收获的五分之一或者甚至四分之一,并且僧侣还要去要求农民所搜集的草与坚果之一部分。这种什一税的负担对于农民是很重的,尤其是贫农。但在8月4日,僧侣们宣言放弃现物什一税,但须由纳税者备价赎回。然而,他们既没有指示出赎回的条件,以及进行赎回的规条,而在事实上,所谓放弃,也不过是单止宣布一个原则而已。僧侣们承认赎回。如果农民愿意,并且如果农民与什一税之领有者去商定赎回的价格,那末,僧侣们是允许农民去赎回的。但在8月6日,当要规定关于什一税的议决案时,困难发生了。

几百年来,有些什一税已被僧侣卖给私人,此种什一税即称为在俗的或已让渡的。为维持最后的买主之财产权利起见,此种什一税决非赎回不可。还有更恶劣的:即有人在议会演说,由农人付与僧侣的什一税,是国家为维持僧侣而征的税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渐渐觉得如果国家付一定薪金给僧侣时,什一税须赎回的问题便发生了。经过了五天的讨论,迄至11日,有几个牧师靠着大主教为后盾,宣布放弃什一税给国家,让国家以公平与宽大来对待他们。

所以决定:付给僧侣的什一税是废止了;想方法要从他方面来供给宗教的费用;但正在筹措方法的时候,什一税仍须照旧缴付。至于已让渡的什一税,在未赎回以前,仍须缴付。

因此,我们便可想到,这对于乡村的农民,是何等的失望,而为纷乱的原因。在理论上,什一税已取消了;而在事实上,仍照常征收。当农民问“要等到什么时候呢”的时候;其答复是“要到我们想了旁的方法来偿付僧侣的时候”。而国家的财政日见恶劣,农民自然要怀疑什一税到底是否曾取消。事业之停顿及革命的激动,显然防止税款之征收;而新法律及新行政之费用,势必日见困难。民主的改革是白费的,在革命的民族足以抵得过所有改革的代价,这不过是时间上的问题而已,同时,农民非付什一税不可,直到1791年,仍用很凶恶的方法去征收:如果农民抗不缴付,则议会宣布一条一条的法律,一项一项的刑罚来压迫农民。

关于狩猎律,也是一样的情形。在8月4日的晚上,贵族们曾宣布放弃他们田猎的权利。但是,当这个宣布要成为定案的时候,便解释为将狩猎的权利赋与一切的人。至此,国民议会却又缩回了,只把这狩猎权利及于一切有资产的人,甚或及于实在拥有田产的人,对于他自己的土地上去行使。但是,他们最后所完结的条文,又不免暧昧。议会废止了田猎之独占权及四出蹂躏的养兔场;但他们说,凡是拥有资产的人,只对于他所遗承的土地上,才有各种打猎的权利或要去打猎的权利。这种许可,是不是适用于农夫呢?这却是可疑的。可是农民也不等待,也不要狡黠的法律家来允许。在8月4日以后,各地即开始毁坏属于领主们的田猎设备。他们历年来眼见得他们的农作物为田猎所摧残,他们便不等着任何的许可令,起而毁灭这些摧残者。

末了,我们来看看那个中心问题,两千多万法国人所日夕注意的大问题——封建的权利;议会当着将8月4日所宣布放弃的这种权利要成为决议案的时候,他们也不过是宣布一个原则而已。

8月5日之议决案的第一款说:“国民会议将封建制度全部倾毁。”但在8月5日至11日订定各款所说明的,只限于损毁名誉之个人的劳役应当绝迹。所有的其他负担,无论其来源或性质如何,都仍然存在。总有一天可将其赎回,但在8月的议决案中,并没有规定在什么时候及用什么条件去赎回。什么限制也没有。进行赎回的方法,丝毫没有提及。除开原则以外,除开希望以外,什么也没有。同时,农民仍然要和以前一样,要缴纳一切。

在1789年8月的议决案中,还有更恶劣的事件。在这里边规定着赎回是绝对的不可能,七个月后,议会竟将其通过了。1790年2月,他们规定的赎回法,把所有的地租,个人的或实在的,加连在一起;这要使农民接受,是绝对的不可能。萨惹克在他的名著之第90页上说,得目里尔(Domeunier)在8月6日或7日,就已提议这种方法。我们也将看见,议会于1790年2月,定出了一条法律,依照这个法律做去,那末此后农民要赎回土地的负担,而不同时去赎回那个人的服役(虽在1789年8月5日已废除),是绝不可能。

巴黎及法国各地都很以热狂接到了8月4日之通夜会议的消息,历史家多为这热狂所蒙蔽;议会在8月5日至11日各次会议所通过的条款,是用来限制它那法令之第一款的,历史家对此限制之范围,始终没有充分的叙述。即令是路易·布兰也不免如此,他虽在他那“革命当时之财产”(La propriété devant la Révolution)一章中,使我们得有必要的观念去批评8月中议决案的内容,但他似乎是犹疑不敢去说坏这美丽的故事:他也来粉饰这些限制,或者甚至说“历史中事实之逻辑的结果,决不是像思想家头脑中观念的结果来得那样快,确实是差得远”。他竟用这些话来原谅他们。农民们所要求的是明显而确定的改革,废除旧的弊端,而议会所给予他们的是暧昧,怀疑,与犹豫,这样的事实,即是以后四年中可怕的斗争之原因,迄至后来将吉伦特党驱出后,封建权利的问题,才很勇敢地全都提出,恰如8月4日议决案第一款之意义。[4]

现在相距已百多年了,再来骂国民会议,是没有用处。确实,议会所做的事,都是拥有资产的人及小康的市民所希望的事,也许“更有甚焉”。它定了一个原则,还可说,因此须更往前一步。但是,这些限制之说明是很重要的,因为宣布封建制度全部倾毁的条文,如果照着条文做下去了,那末,我们不但不能完全了解革命连续四年的情形,而且不能了解1793年在国民会议中所爆发出来的争斗。

这些议决案所得到的反抗是很大的。如果他们不能使农民满足,而引起农民骚动之再起,那末在贵族,高级僧侣及国王一方面看来,这些议决案就是表示对于教会及贵族之掠夺。这个潜伏的激动,从那时起就有了;不断地酝酿着,且有继涨增高反抗革命的热情。国民议会相信它能保持土地财产的安全,这在平时,只要一条这样的法律,便可达到目的。但现在乡村的人民已经知道8月4日之夜给了全部封建权利一个致命伤,而8月5日至10日之议决案已经把地主们除去了,纵令把这些权利之赎回课在农民身上。这些议决案之普遍的精神(其中包括着什一税,田猎权其他特权之废止),很明显地告诉人民说,人民的利益是高出于资产者在历史进展上所获得的权利。在正义上说,就是表明封建制度之继承特权为不应该。此后在农民心中,再不能恢复这种权利观念。

农民们已知道那些权利要打倒,他们应当去赎回来。他们就单只停止缴付。但这时的国民议会,既没有勇气把所有的封建权利废除,又不能订出一个赎回的方法,使农民可以接受;因之而造成暧昧的情状,以引起全国的内乱。在一方面,农民知道此后无须去赎回任何事物,也无须去缴付任何事物;只要进行革命,就可以不须赎回去废止封建的权利。而在他一方面,富人们知道8月的议决案,除永远领有制及牺牲狩猎权外,什么也没有废除;所以他们连结起来以国王为代表去反抗革命,也许能够去维持他们的封建权利,保持他们及他们的祖先曾在各种借口之下从村落公社所掠夺的土地。

国王也许是由于他的近臣之劝告,知道了在反革命进行中分派给他的事情是做拥护封建特权的中心,他便马上寄给亚勒(Arles)的大主教说,除非受逼迫以外,他决不批准8月之议决案。“国家两个上流阶级之牺牲是很好的,”他说,“但是我只能羡慕而已;我决不同意于我的僧侣与我的贵族之被掠夺。凡是可以毁坏他们的法令,我不会批准。”

直到他被人民拥至巴黎做了囚徒时,他仍然拒绝。甚至当他要批准的时候,他仍然与有财产的僧侣,贵族,及资产阶级勾结,多方设法,使他之批准议会议决案,弄成死而无用的东西。

我的朋友詹姆士·吉鲁姆(James Guillaume)曾读过我的草稿,他对于8月4日议决案(Arrêtés)之批准这个问题,曾写了东西给我,现在我将其全部抄录于下:

当时国民议会有宪法及立法的两个权力:它有几次宣布它的法令是由宪法的权力而生,脱离王权而独立的;只有法律才须要国王批准(在未批准以前称法案——décret,既批准后才称法律——loi)。

8月4日的议决案是有宪法的性质:议会已经宣布他们是议决案,但是它不曾想到,要国王允许宣布特权阶级的人去放弃了他们的特权这件事是必要的。这些议决案——或者这个议决案,因为他们有时将其用作复数,有时将其用作单数——之性质,在第十九及最末一款中已表示出来了,那里面说:“国民会议在宪法制定之后,立即从事于规订法律,以谋现在的议决案所规定之原则的发展:现在的议决案,须由各代表诸君传布于各省”以及其他等等。8月11日,议决案之公布才确定采用;同时,议会上将“法国自由之恢复者”一尊号赠给国王,并命令宫中礼拜堂唱赞美歌。

12日议长奢伯利尔去问国王,在什么时候招待议会来唱赞美诗,国王答应在13日正午。13日议会全体都到王宫去:议长演说;他丝毫不表示要求批准;他只告诉国王议会已经做了些什么,并且宣布所赠给他的尊号;路易十六答复他很高兴地接受这个尊号;他祝贺议会并且表示他的信心。当时赞美歌便在礼拜堂里唱起来了。

国王虽曾经秘密地向亚勒的大主教表示他那相左的情操,这是无关紧要的;而在当时所表示出来的行动却很重要。

所以,在起初的时候,国王始终没有丝毫公然反对8月4日议决案的表示。

但是在9月12日星期六,论到激动全国的骚乱,“爱国者”一派决定要使这些骚乱终止,在这时就必须严重地宣布8月4日之议决案;结果,大多数决定议决案应该送给国王批准,而不愿那些固步自封的反革命派之如何反对。

然而在14日星期一,爱国者察觉了对于“批准”这个词或许有些误解。正在这时议会在讨论国王之“停止一否决权”,巴拉甫说,否决权不适用于8月4日之议决案。米拉波说话的结果也是一样。他说:“8月4日之议决案是由宪法权决定的,因之用不着去批准。8月4日的议决案不是法律,却是原则及宪法的基础。因此,当诸君要把8月4日的议决案拿去批准时,也不过是诸君要把这个决议案交付公布而已。”奢伯利尔讲到这些议决案时,他的确是要用“公布”一词来代替“批准”,他还说:“我主张用不着要国王的批准,因为当我要做议会代表(当我要做议长时,国王曾给我一信,由这封信看来,由国王的高贵的行动及国王的礼拜堂中唱赞美歌等事看来,便已经得着国王之确实的认可了)。”

所以,有人提议在国王未曾公布8月4日的议决案以前,议会暂时停止它当日(否决权问题)的进行(当时最很嘈杂,很无秩序)。会议便毫无结果而散。

在15日重新来讨论,又无结果。16及17日有旁的事件在讨论着,王位继承问题也引人注意。

末了,到18日,国王的答复到了。他承认了8月4日各款之一般的精神,但对于有些部分只能有条件的同意,而他的结论是这样说:“所以,我承认这些条款的大部分,但我要等它们成为法律时,我才批准。”这个拖延的答复,使人非常的不满;大家都再三地说,只要求国王来公布,这个他不能拒绝。当时决定要议长去要求国王立刻下令公布。路易十六遇着议会中人这般恐吓的话,他知道定要让步;但当让步时他要在字句上辩驳,他于9月20日答复议长(克内蒙·唐勒)说:“你曾要我批准8月4日的议决案。……我已把的批评告诉过你,我觉得它们是动人的。……你现在又要求我公布这些同样的法案;公布是属于‘法律’的。……但是我已经说过,承认这些议决案之一般的精神。……我正要把它们宣布于全王国……我有点怀疑我是否能批准那所有的法律,那些法律是由你们对于议决案中各点所规定的。”

如果8月4日的议决案只有些原则或理论,如果我们在里面找不出具体的方策;那么,这就是因为议决案的性质是如此,议会于十九款中已经这样明显地说出来了。议会于8月4日宣布,在原则上废除封建制度;而且附加一句,议会为应用这原则起见,要定出法律,在宪法完成时,他们就要订出这些法律。如果我们愿意,我们也可从这方面去责备议会;但是我们要承认它没有欺骗哪一个,它没有方法不即刻去订出法律而食言;因为它已允许在宪法完成之后来订定法律。但是,宪法完成了,议会不得不解散而把它的工作交给立法议会。

詹姆士·吉鲁姆这篇记录,对于宪法议会有一个新的观察。当攻击堡垒的战争已激起了封建权利的问题时,国民议会有两条路可走。第一,它能定出一些关于封建权利之法律的计划,这些计划要几个月,或是几年来讨论,各代表对于这个问题的意见一有纷歧,结果议会便会分裂起来。第二,议会只是提出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做将来制定法律之基础。

议会所制定的,却是这二者中的第二个。它匆匆地在几次会议中编订了些议决案,最后要国王来公布。议会的这些宣言的影响,足以摇动各省的封建制度,四年之后,国民大会才能通过不须赎回而完全废除封建权利。当时是否预见到这一点,不得而知;但是二者中之可取的却是第一个,这是无疑义的。

[1]公共面包烘场,磨坊及榨酒机是属于领主的,农民除受粮食.谷米及酒的损失外,还要付租用金。

[2]附着于土地的事实,便构成农奴制的本质。农奴制存在有几百年的地方,领主即从国家得有管理农奴个人的权利,这就使农奴(例如18世纪时之俄国)近于奴隶的状况,而在当时的流行语里,农奴每与奴隶相混。

[3]“实在的”是与“个人的”相对待,意思是指属于物件的——即是说,属于土地之占有的——义务。

[4]布涉及罗克斯(见《法国革命议会史》——Histoire parlementaire de la Révolution française——二卷243页)于8月4日之权利放弃,只看见些让步表现于“人权宣言”之争辩上。大多数都同意这个宣言,他们的投票确实能以之而废除特权。伊利沙白夫人(Madame Elisabeth)的话也很有意思,她于8月4日夜寄给她的朋友芒贝尔夫人(Madame de Mombelles)说:“富有法国人心中热狂之贵族已放弃了一切,封建的权利及他们狩猎的权利。钓鱼的权利也包括在里面,我相信。僧侣们也会一样地抛弃什一税,津贴,及其他数种领有的可能性。这个法案已经散布给各省去了。我希望能够因此而能停止烧毁堡垒的事情。他们已烧了七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