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革命运动
组设委员会制定新宪法——吉伦特党之计划——吉伦特党与山岳党间之斗争——吉伦特党想增执政司之权力——吉伦特党计划之被摈——山岳党之宪法——它被国民大会所采纳——公共幸福委员会及公安委员会之“迪克推多”
在我们回到国民大会之立法的活动及相因而发生于巴黎之各事变以前,我们以相当篇幅叙述法国之反革命骚乱及关于边界战争之各事变,这是少不了的。对于后一项不加以叙述,则对于前者便不能了解。这因为战争左右一切,它消耗了国家之优秀势力,而且在阻挠使革命有利于民众之任何活动。
召集国民大会之主要目的,就是在制造一个新共和国宪法。1791年之王政的宪法,曾把法国分成两个阶级,有一个阶级之一切政权通被剥削了,这个宪法再不能让其存在;而且在事实上,它也不存在了。故此,在国民大会召集(1792年9月21日)后,便立即开始新宪法的工作;因此于10月11日,举出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对付。委员会中的人物,正如所料,大部分是吉伦特党(雪耶,英国人潘恩,布里索,伯蒋,维尔弱,禅桑勒,康多塞,巴勒尔,及丹东)。吉伦特党康多塞是个著名的数学家及哲学家,他于1774年时曾与杜各共筹政治及社会之改革工作;而在发棱出奔事件之后,他是第一个宣言是共和党的人;委员会提出于国民大会之宪法计划,及伴着这计划而来的“人及公民之权利宣言”,都是他主笔起草的。
在一个立法团体中,既提起了新宪法,其最先发生的问题,显然是两党竟想利用此新宪法以握权的问题。吉伦特党想使这新宪法成为一个工具,使他们能以之去遏止革命,到了8月10日的地步就不要再往前进了;而且以之去抹煞革命的巴黎公社及革命的全国各公社之权力,及倾覆山岳党。在山岳党则认为革命的工作还没有完成,自然要防止吉伦特党之以新宪法为工具去阻遏革命之进展。
甚至在路易十六定罪以前,吉伦特党曾压迫国民大会采纳他们的宪法,以便救出国王。后来在1793年3月及4月,当他们看见了民间发生了共产主义的力量要去攻击富人,他们更压迫国民大会采纳康多塞的计划;而山岳党则极力使讨论迁延,迄至他们打倒了吉伦特党及王党。还有一点不能忽略,曾于1789年激起过如此热狂的宪法,可是现在革命党对它不大发生兴趣了,特别因为是8月10日及11日之法令,废止了被动的与自动的公民之区别以后。如果吉伦特党看重这种区别,这就要“恢复秩序”,减削革命党以各地市议会及巴黎之公社所行使于全国的势力。
1789年之市制法把极大的权力赋予了各市自治机关——这权力尤其大,因为中央权力之各省代表业已废止了。而且我们业已看见巴黎各区团,其行动有如独立的自治机关一般,曾获得极大的行政权,当其不得不去驱外患,募义勇兵,供给军队粮食,及防范王党阴谋的时候。
1793年革命之主要力量是在各自治机关及各区团,山岳党之要竭力以保全其势力之这个有力量的工具,是显而易见的事实。[1]
但是,因此也就使吉伦特党之宪法计划(唯有5月31日之骚乱才使其不得实施于法国),要决意来破坏各公社,取消其独立,而来增加各郡及各县执政司之威权,——这些执政司成了地主及资产阶级之机关。吉伦特党要完成这一着,便主张废止公社及公社的自治机关,而另创立一种第三的及新的行政团体——州执政司,他们称之为“州自治府”。倘使这个计划采用了;公社——不仅是行政机关,而且是管理土地,建筑物及学校等之公社——便不存在了。村自治机关总是同情于农民的,大城市之自治机关也和他们的区团一般,是常为贫穷公民之利益打算的;而吉伦特党要把地方政府交给资产阶级,他们因希望达到这个目的,便创设州自治府,不是以贫民为基础,而所倚靠的是各郡之握权而反动的执政司。
就在这极端重要的一点,吉伦特党及山岳党之宪法计划便完全冲突。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改变,为吉伦特党所欲采用而被宪法委员会所摈弃的,便是议会采用两院制;或者,倘使办不到这一点,便把立法团体分成两部,正如后来在共和国三年(1795年)新11月政变吉伦特党重起握权后所采用的一般。
的确,吉伦特党之宪法计划好像是很民主的,它划给初级选举人会议的权力,不仅是选举代表而已,还可选择财政部,法庭(连高级法院在内)的人员及执政者,[2]这就是一个国民投票制或直接立法制。但是,选举人会之任命执政者(姑承认其在事实上为何能),只能产生两个对敌的威权,议会与内阁,两者都由普选产生;而国民投票则受了最复杂的条文限制而等于零。[3]
末了,这个宪法计划,以及其在前的权利宣言,比到1791年之宪法更具体地建立了公民之权利——如:宗教信仰及崇拜自由,言论印刷及他种表达思想方法之自由。但是对于已发生于民间之共产主义的趋向,权利宣言上则仅承认:“帮助贫民乃是社会应有之神圣责任,社会应使教育平等。”
我们很能知道,当这计划于1793年2月15日提出国民大会时,所引起的疑惧是如何。为山岳党所左右的国民大会,竭力使其决议迁延下去,要求广集他种计划来研究。国民大会又任何了一个新委员会——六人委员会——来分析所收集的各种计划,于4月17日将其结果报告,国民大会之讨论便开始了。罗伯斯庇尔有很长的演说,据阿拉德所述,其中稍微带有所谓“社会主义”的色彩。罗伯斯庇尔说:“我们应当宣布,财产权应该有限制,和其他的权利一样,都要受尊敬他人权利的限制;个人之财产权不能侵害于他人之安全,自由,生存,及其财产;凡是破坏这个原则的贸易都是不法的,不道德的。”他又主张,工作之权利要确定,即令是在一个极稳健的形式。他说:“社会应当养活它一切的人,凡是能够作工的人,便应该替他们找工作,保障他们的生活。”
但是,到5月22日讨论时,吉伦特党与山岳党主张之根本冲突,就在于公社自治机关之废止及州政会议之创设。山岳党极端反对此种废止,而吉伦特党则要破坏巴黎及其公社之合一性,且主张凡超过五万居民的城市要分为几个自治区域。国民大会对于这一项,采纳了山岳党的意见,而摈弃了吉伦特党州自治府的计划。
山岳党之宪法保留了市自治机关——于此表现它显著的特色。赫罗尔说:“市自治机关的数目虽大,我们就能够抛弃他们吗?废止他们就是违反革命,而且是反自由的罪恶。不仅如此,这就是要把民众的政治完全破坏。”在他说了些动情的话之后,他还加上说:“只有那些贵族的脑袋,才有镇压自治机关的思想;现在温和派也染有这种思想了。”
山岳党的宪法对于代表之产生,系用各县(五万居民)成人普选投票法。至于各郡及各县行政人员之产生,则用两级普选法;一年一任之执政会议(内阁)的二十四员,则用三级普选法。立法议会每次选举一次,其议案分为两类:立即可以施行的叫法令;能由国民投票取决的叫法律。
可是在山岳党之宪法也与吉伦特党的计划一般,所谓国民投票权是等于零。一开首,几乎什么事情都由法令施行,而无所谓国民投票。倘要国民投票,须有“各郡之半数再加各郡正规组成的初级议会的十分之一”,于法律草案公布后四十天中,才能对于新法律提出反对。
末了,这个宪法保障一切法国人之“平等,自由,安全,财产之不可侵犯,国债之安全,自由崇拜,公共教育,公共救济,无限制之出版自由,请愿权,民众结社权,以及对于人类一切权利之享有”。
至于人民所期待于宪法的社会律,赫罗尔则允许要待以后。首先要的是秩序:他们往后可以看看他们能为人民做些什么;对于这一点,大部分之吉伦特党及山岳党是完全一致的。
1793年6月24日,这宪法为国民大会采纳了,立即付各初级议会决断,他们都很一致而且热烈地宣布赞同,于是这个共和国是由四九四四州所组织,当四五二〇州的表决发表后,结果这宪法以一八〇一九一八票对一一六一〇票通过采纳。
8月10日,这个宪法在巴黎很热闹地宣布,而在各郡中则成为破坏吉伦特党叛乱之有效方法。吉伦特党素来在各处诽谤山岳党,想重建王权,推奥良公爵登王位,这样的事实不会再有了。在他方面,1793年6月24日之宪法,为大多数民主党所接受,几乎成了此后一百年民治主义之信条。
为法国制定共和国宪法之特殊目的而召集的国民大会,现在还只确定其权力而已。当时外兵还占领国土的一部分;战事迁延,要特别努力,超过共和国之处置而去对付才行;在凡兑,里昂,勃罗文斯及其他等处又有叛乱;在这些情况之下,这个宪法显然还不能施行。现在万不能使国民大会解散,而让共和国冒险去办新选举。
罗伯斯庇尔于宪法宣布之次日在雅各宾俱乐部发表这种意见,到巴黎来赞助宣布之无数代表们,也抱有这相同的意见。8月28日公共幸福委员会在国民大会前表示这种意见,国民大会经过六星期犹豫之后,毕竟决定,这时正是共和国政府在里昂初次得手时——就是说,在1793年10月10日——法国政府仍然是“革命的”,迄至和议时为止。
这就是说,不根据权力而根据事实,要保持公共幸福委员会及公共安全委员会之迪克推多权,这权力之加增是由于9月间之嫌疑犯法及处理革命委员会法。
[1]在1793年3月7日,防御委员会眼见得法国四面楚歌,情势紧迫,立即召集各阁员及巴黎公社商议,当时马拉总述过去的事业,告诉他们说:“在此种危急时,人民之统治权是不能分开的:各公社是各地之最高机关;人民为保全其幸福计,遇必要时,得取此种步骤。”(Mémoires de Thibaudeau,Michelet,Ⅹ.ch.Ⅰ)
[2]每个初级议会得产生七名阁员,由各郡机关以这些名字排列成表,每一阁员之候选者,定十三名。于是再第二次召集初级议会,从这些表中选出阁员。
[3]要知道山岳党及吉伦特党双方的宪法之大概,及关于他们的一切,可参看阿拉德的Histoire politique。在事实方面我是根据他的,但了解的责任却由我负。故此,讲到对于“州自治府”之吉伦特党计划的观察,我却与阿拉德不同。在我看来,吉伦特党的计划,不特不打算“组织公社”,反而去摧毁它,想以宫吏的团体去代替它,而不是民众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