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制法下的巴黎之各区团

第二十五章 新市制法下的巴黎之各区团

巴黎公社——区团会议之永久——行政权之不信用——地方权力必然造成革命——国民议会欲减削各县区之权力——1790年5月至6月之市制法——议会攻击之无效——市制法之被忽视——各区团为革命初步之中心——市民委员会——各区团权力之增加——慈善局及慈善工厂由各区团管理——荒地之耕种

我们现代人已习于中央政治的观念,觉得这种对于中央政府的屈服是当然的;在1790年所流行的公社之独立——光叫做“自治权”还不够——之观念,在我们现代倒觉得是生疏的了。佛伯尔(M.L.Foubert)对于1790年5月21日国民会议所定的市制组织计划所说的话,是很不错的;他说“这个计划之实行在今日看来,是个革命的行动,甚至是无政府的——这些观念已经改变了如此之多”;他还说,巴黎人当时对于这市制法还不满意,他们自1789年7月14日以来,他们的“各县区”,就已有了很大的独立性。

国家中对于权力之严格分划,在今日看来,是异常重要;但在当时的巴黎人,甚至国民会议的立法者,觉得这个问题不值得讨论,而是侵犯自由。即如蒲鲁东(Proudhon),他说“公社便是一切或全无”,巴黎各县区只晓得公社即是一切。他们说:“一公社是居住于一自然界中财产共同所有者及同等居民之社会,它有集合的权力,正如市民的权力一般。”他们依据着这个定义,主张巴黎公社和一切市民一般,“有自由,财产,安全,以及抵御压迫之权利,因之即有全权去处理它的财产,以及保证此财产之管理,个人之安全,警务,军队——一切”。在事实上,公社在本地域中是最高的:我要补述的唯一条件,即公社具有实在的自由。

而且,1790年5月之市制法序言的第三部分,建立了一个我们现代难于了解的原则,但在当时却很能领会。此原则是关于权力之直接行使,而不要居间物。这叙言上边说:“巴黎公社,凭借着它的自由,握有一切的权利与权力,常可直接行使——尽量地直接行使,尽量地少用代表制。”

据这些话看来,就无异乎说:巴黎公社不是一个被统治的国家,却是人民直接去管理他们自己——在可能范围以内,免除居间物,免除主人。

及于巴黎居民之全部最高权力,是区团之大会,而不是被选出的市议会。如果对于一般的问题,各区团决定了服从大多数区团之决议时:在这个时候,各区团并不会因此抛弃了那种由于自由契约同盟之联合而发生的权利;也不会抛弃了为着左右邻区决议起见,而使各区互相参照的那种权利,以及各种方法使各区团趋于一致的那种权利。

各区团大会之“永久性”,——即依区中各员之要求或讨论大会之任何事件,而在任何时候有召集大会之可能性,——它们说,这可在政治方面去训练公民,以便有必须选举时,能以“正确的认识,去选举那些有热情有能力的人”。

它们主张永久之区团——常常集会——为使行政趋于诚实与灵便之唯一方法。

末了,佛伯尔也说过,不信任也激动了各区团:对于全部行政权之不信任。“有行政权的人,因为他是权力之受托者,自然要滥用。”“这是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意见,”佛伯尔又说——这也是我的意见!

这个观念所给与革命的力量,很容易知道,如果它与其他力量联结则其力量更大,这也是佛伯尔说过的。他又说:“革命运动之反对集权制,与反对独裁制是一样的。”法国人民从革命之初期起似乎就已知道他们担负的变化极大的工作,不是用立宪或中央集权的方法所可完成的;必定要由地方的权力去做,他们所必要取得的自由才能使之实现。

也许他们也想到,解放,自由之取得,必得从各村各城起始。唯有这样,才容易来限制王权。

国民会议明明想来减削各县区的权力,要将各县区来放在市政府管辖之下,这市政府是由国民的代表去统治的。所以1790年5月27日6月27日的市制法要这样来压迫各县区。它想要断绝革命的来源,因此便介绍一条新法律,将巴黎从新分为四十八区——只有自动的公民,才能参与新“区”之选举人会议及行政会议。而且,这法律特别留意于限制各区之团职务,规定在这些会议中,“除选举及市民宣誓之管理外,不得再有其他事件”。但这规定没有遵守。一年以前已把这土地犁好了,现在“各区团”要继续的事情,是“各县区”已经做过的。总之,市制法不得不承认各区团之有行政权力,这是各县区业已取得了的。故此,我们看见在这新法律之下,也有和各县区同样的十六名委员选举出来,不仅享有警务及司法权,并且受各省行政之委托,而可“执行各区团税额之派摊”。即令宪法议会废止这“永久性”,——即各区团不用特别召集而可以随时集会之权——可是倘有五十个自动的公民之要求,它也不得不承认他有召集大会的权利。[1]

这就很够了,公民们决不会失却利用它的机会。例如,新市政府就职不到一月后,丹东及贝雷便依照四十八区团中四十三区团之意见,跑到国民会议去,要求立即罢免这些员役而在国民裁判之前审问。

各区团之最高权力并没有丝毫损害。他们虽然由法律规定而将它剥夺,但他们仍保全了它,而且堂皇地表现出来。在事实上,它无所谓请愿,只有行动,那便是一切。此外,各区团既负有种种职务,遂成为异常重要,国民议会须听从各区团而且殷勤地去答复。

1789年市制法有一款,规定市政机关“凡关于由一般行政之委托可以处理的一切职权,都必得从属于各省及各县的行政之下”,但是这一款的结果也是一样无效。各区团,巴黎公社,以及各省公社都不采纳。它们视若无睹,而去维持它们的独立。

大概说来,各区团已渐渐地代替了昔日的“县区”,而成为革命原动之中心;当法国在1790年及1791年反动时代中,它们的活动弛放了,但是我们往后可以看见,在1792年激起了巴黎而准备着8月10日之革命公社的,仍是靠着这些区团。

凭着1790年5月21日所订的法律,各区团能任命十六名委员而组织市民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起首只握有警务权;后来向各方面去扩张他们的职权,终大革命时代而未曾间断。因此,到1790年9月,议会不得不承认各区团有任命治安的裁判官,助手,以及仲裁官等权;这些权利在司特勒斯堡各区团于1789年8月取得了。各区团拥有此种权力,一直到1793年12月4日革命的雅各宾政府建立时才废止。

在另一方面,各区团之市民委员会,于1790年末,经一次激烈斗争后,始握得处理慈善局事务之权,并且有极重要之权去监督并组织救济物之分配,代替了旧统治时之慈善工来实行救贫工作,其进行完全在各区团的指导之下。区团后来在一方面展开许多可注意的活动。它们渐次地从事于供给军队中之衣服与靴鞋。它们很好地组织了磨粉厂及他项事业,在1793年时,凡是久居于这区团中的公民,无论男女,到区工厂去是一定有工作的。从这初步的企图,后来发生了有力量的组织,在共和国第二年(1793—1794年)时,各区团便欲全部取得军队衣服的制造以及供给。

1848年时各大城市人民所要求的“工作权”,不过是大革命时代巴黎所存在的事实之回想而已。但在1792—1793年的当时,这种情形,却是由下组织的,并不是由上而来的:这就是说,不是如1848年之路易·布兰,维达尔及其他许多当权的人,从3月至6月只坐在卢森堡(Luxembourg)打算着这么做。[2]

还有比这样更好的事情。各区团在革命时代,不仅是管理面包之供给与发卖,用法律去规定必需物品之价值与最高限度价格之实行;并且去耕种巴黎之荒芜了的土地,用市场园艺来增加农产。

这在革命时之只想到枪弹堡垒的人看来似乎是无用;但是这很影响于劳动者日常生活之细微末节处,因而使巴黎各区团发展了它们的政治权力及革命原动力。

但是我们不要来预言。让我们再来看看事实的进程。我们谈到8月10日的公社时,便该再回来头看看巴黎的各区团。

[1]各区团在革命之第一年时,得到了很多的权利,丹东很知道这些权利非保护不可;所以,由各区团代表在主教院所建立的巴黎公社之一般统治权(这一半由于丹东的力量,于1790年4月7日由四十区团所采用),便将公社之总议会废除了。把一切决定都交给各区团会集之市民,而各区团保持其永久之权利。反之,康多塞(Condorcet)在其“市制计划”中,还主张代议政治,公社是它所选出的总议会之一员,总议会握有一切权利(见拉哥罗瓦著《公社之行动》第二编,第一卷,12页)。

[2]我们一定要用“打算”这一个词,因为在1848年除谈话与讨论外,再没有做一点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