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0年之封建立法
新法律拥护封建制度——萨惹克对于新法律之意见——征收封建负担之障碍——叛乱之广布——不合法的法令更激起暴乱——农民要求“最低价格”及公社共有土地之恢复——革命确定面包价格——资产阶级之压迫——1790年6月压迫农民之严酷法律——什一税须再付一年——保护财产之法律的概况——农民要求的条款
在1790年,国民议会利用农民暴动在冬天暂时平静下来的机会,通过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在实际上使封建制度又重新有了合法的根据。读者如果不相信,以为我们对于议会的立法是要故意如此解释;那么,读者不妨亲自去看那些法律,或者是看达骆茨对于他们的意见。现在,我引用一个现代著作家萨惹克对于他们的意见;我们总绝对不能说萨惹克是个无裤党,因为他看见后来国民大会之不须赎回而废除封建权利,视为“不公平而且是无益的抢夺”。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他是怎样地估量1790年3月的法律。
他写道:“在宪法会议的工作里面,旧的法律竭其全力以压住正要完成的新法律。这是要农民——如果他不愿去服徭役,或不愿将其收获送入领主之仓库,或不愿离开自己的田地而替领主工作——这是要农民来证明领主之要求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领主所领有之权利已四十年——不论其在旧统治时之来源如何——则这项权利在3月15日的法律之下是合法的。领有就够了。这种领有究竟是如何,无关紧要,佃户虽否认其法律根据,他仍然是要去缴付。在1789年8月革命的时候,即令农民们强迫领主放弃他的权利,或者把他们的文契烧毁,但是现在有此种法律之帮助,三十年间,他们仍得有占有之证明,以重建他们的权利。”
确实,新法律允许耕种者去赎回关于土地上的负担。可是萨惹克说:“所有这些规定,毫无疑义地是只利于那负着实在的负担的人,而于耕种者是不利的;因为耕种者之重要事件,第一次就是只缴付合法的负担,而现在他如不能提出反证的时候,对于强夺的负担,也要缴付与赎取。”
换句话说,什么也不能赎回,除非把一切的负担赎回了之后,如:法律所保留关于土地之领有的负担,以及法律所已废除之个人的负担。
而且,我们再往下看看这位作者的话,他的评论是如此之平稳:
“宪法会议的工架,并没有结合好。这个地主及律师们的议会,并无心去完全毁坏领主的及领有的制度,虽然他们已经允许了;他们在小心地将较重大之权利(这都是有实在价值的)保留了以后,又故示宽大,允许赎回;但是在事实上,又立颁法令规定赎回之不可能。……土地之耕种者要求改良,并且坚持着要有改良,或者可以说他们要求革命在法律上将这改良证实,这种证实,在他们心里面早已作如是想,并且至少他们相信在实际上业已如此;可是立法者只给他们一些空话。他们现在就知道了领主们又得了一回胜利。”
“立法始终没有洗除这种更大的愤怒,”萨惹克继续说,“在两方面,人民显然决定对立法不表示尊重”。所以,领主们觉得有国民议会为后盾,汹汹地去征收一切的封建负担,这些负担是农民认为已失效了的。他们还要求一切积欠的缴付;在各村落间,命令状及召唤书真是有如雪片飞来。
在农民一方面,既觉得从议会里得不到什么,和领主对抗的战争,在有些地方便继续开始了。许多堡垒被围攻或被烧毁了;而其他地方的文契也被毁了;收税员,属吏及记录司的公所也被抢劫或烧毁了。这次暴乱也延及了西部;在布里坦于1790年之间,烧毁了三十七处堡垒。
而且,当1790年2月至3月的法令传到各乡村区时,反抗领主的战争,更日见激烈,有些地方在去年夏天并不敢起事的,现在也起来了。故此在6月5日议会开议时报告在波旁·郎西(Baurbon-Lancy)及奢罗来(Charolais)已有乱事,在这些地方已散有国民议会之假法令,并要求通过土地法。在6月2日开议时,报告关于在波旁奈(Bourbonnais),尼维奈(Nivernais),及伯里省(Berry)之暴乱。有些自治机关已宣布戒严令,有些人已被杀或受伤。“强盗们”已延及刚匹(Campine),那时他们正在围攻得西茨城(Decize)。利莫桑(Limonsin)也传来叛乱消息,说农民要求规定谷米之最高限度的价格。那报告上说:“农民要求中有一项是要恢复一百二十年来领主们所享有的土地。”很明显地农民是要恢复公社共有的土地,这些土地是领主们从乡村公社强夺去的。
假冒国民会议的法令到处都可看见。在1790年的3月及4月,此种法令已见于各省,命令人民对于一磅面包,付值不得超过一苏(Sou)。革命之进行,已超过了国民大会,国民议会迄至1793年始规定最高限度的价格。
在8月间,人民之暴乱,仍继续增大。例如:在圣埃稽勒安佛雷(Saint-Étienne-en-Forez)城,人民杀了一个垄断家,任命了一个新市政府,强迫它降低面包价格;但是,资产阶级却随而武装起来了,捕了二十二个叛徒。当时各处所遇到的情形,多少与此相类似——在里昂及法国南部之更大的斗争还不在内。
但是国民议会做了什么呢?他们能公道地处理农民的要求吗?耕种人所最恨的,不受强迫即不缴付的封建权利,他们能即刻不须赎回而废除吗?
绝对地不!国民议会却要通过新的严酷法律以压制农民。1790年6月2日,“议会听见了”在奢尔(Cher),尼维尔(Nièvre),及亚利尔(Allier)“有成群结队的强盗土匪(意即指农民)起暴动”,并且势几延及哥尔茨(Corrèze),便议决了些方法来压制这些“扰乱秩序者”,并且使各公社担负这种暴动的连带责任。
在这个法律之第一款上说:“如有人激动城市及乡村之人民,对于财产,占有及圈地,或市民之生命与安全,税收之征集,粮食之自由发卖与转运有所危害及暴动时,便宣布他是宪法,国民会议的工作,大自然,及国王之敌人。即可宣布戒严令以压制之。”
两星期后,在6月18日,议会采取一个更为严酷之法令。这是值得征引的。
它那第一款宣言说:所有的什一税,无论是在教或在俗的,暂须有效;“在本年中,只须向领有此项权利者缴付,一如往昔。……”自然,农民们要怀疑以后是否再有新的法令宣布,要他们再缴付一两年——故此,他们便不缴付。
依照第二款:“那些应缴付田园及土地产物,或缴现金,以及缴付现物,这些都是未赎回而不得废止的,在今年及以后各年,仍得照常缴付……以符合于3月3日及4月4日所通过之法令。”
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借口于诉讼,而拒绝缴付什一税或田产之负担。
总之,当什一税及负担之“正在征收时,任何阻挠”均须禁止。如遇有妨害秩序之集会,市政机关得援用2月20日至23日所颁布之法令,而取严厉之处置。
1790年2月20日至23日之法令,是很富有特性的。它命令各市政机关,无论何时遇有妨害秩序之集会,须出面干涉,并须宣布戒严令。倘这些机关忽略过去,则一切拥有财产者所受之损失,须归各机关人员负责。不但各机关人员,“并且全部市民要出力恢复公共秩序,而整个的公社,对于三分之二的已受损害,须负责任”。于市民皆有权力要求应用戒严令,要这样他才能够摆脱他的责任。
这个法令,倘其拥护者不在战术上有错误时,则更形恶劣。他们要模仿英国法律,再加一款,规定着可以便宜召唤军队或资产阶级的军队,这样一来,就把“国王的狄克推多”宣布到各地方去了。资产阶级对于这一款颇怀疑,经过许久讨论之后,就把宣布戒严令以及互相维持之工作,交给资产阶级的自治机关去做。而不用国王的名义来宣布。而且,各乡村公社倘不能及时将拒缴封建负担之农民枪决或绞决时,则对于领主所受之损失,须负责任。
1790年6月18日之法律,把这一些都确定了。一切有实在价值之封建权利,一切用法律之乖巧而说明是附属于土地领有之权利,均须如以前一般地缴纳。倘有人拒绝,则用枪弹去绞架去压迫他承认。就在口头上反对封建负担之缴付,也是犯罪,当戒严令颁布时,此类犯罪,亦足处死刑。[1]
这便是宪法会议所遗赠之物,关于这个赠品,我们已经听见过这么多好的事件;国内一切都是仍旧,一直到1792年。所谓封建律不过是规定一些条文,要将封建负担备价赎回,或者说农民是不愿意赎回任何负担,或者是再三去恐吓那些不愿缴付的农民。
1790年2月所颁布之法令,就是宪法会议对于可恨的封建制度之废止所做的事;迄至1793年6月,在5月31日的暴动之后,巴黎人民逼迫国民大会,才用纯粹之形式,确实宣布将封建权利废除。
所以,现在让我们把这些日期记在心里。
1789年8月4日——在原则上废除封建制度,废除个人之永远管业,田猎法,及领主的司法权。
从8月5日至11日——议会通过些议案,规定属于任何价值之封建负担须备价赎回,如此则封建制度又部分地建立起来。
1789年末及1790年——都市自治机关派出军队去镇压叛乱之农民,并将农民处以绞刑。1790年2月——封建委员会之报告,呈述农民叛乱扩张之情形。
1790年3月及6月——颁布极严酷之法律,以压制不缴封建负担,或宣传废除封建负担之农民。暴动仍在扩张。
1791年6月——此项法律再经确定。全线的反动随之而生。农民暴动继起。
惟有在1792年7月,我们可以看见,就在人民侵入杜意勒利宫之前夜,及在1792年之8月,在王权倾毁之后,议会对于反对封建权利,始取决绝之步骤。
最后,在1793年8月,当吉伦特党被逐以后,封建权利不须备价赎回而确定地废除,始得成立。
这便是大革命的真实情形。
这有一个问题,对于农民非常重要的,自然是公社共有的土地问题。
在法国东部,东北部及东南部的任何地方,只要农民们觉得他们的力量充足时,他们便要去夺回那公社共有的土地;这些土地之大部分的失去,是借政府的力量,由于欺骗,或藉口于债务而起的,并且多半是从路易十四朝起的。[2]贵族,牧师,僧侣,以及城乡资产阶级——他们都取了公社共有地的一部分。
然而,还有许多这样的土地依然为公社所颁有,资产阶级便睁开贪欲的眼睛望着。所以,立法会议便急急地在1791年8月1日议定法律,承认此项公社共有土地之出卖给私人。这么一来,有人便可自由地获取这些土地。
在那时之乡村公社会议,根据1789年12月国民议会所通过之自治法,是完全由乡村之资产阶级——即自动的公民——所组成,便是说,操于较有财产的农民之手,贫农不得插足。这些乡村公社会议自然很高兴地要把公社共有土地发卖,因为这么一来,小康之农民及农夫便可以备低廉的价格,获得大部分之土地。
至于大部分的贫农,竭其全力来反对此种土地之集合领有权之破坏,正如今日俄国农民之所反对的一般。
在另一面,无论贫富农民,都想竭力为他们的乡村去把这些公社共有土地夺回;在富农们希望着他们将来可分得一部分,而贫农们则希望着为公社保全这些土地。法国各部所发生的情形之各殊,便因此易于了解了。
然而,公社欲将此两百年来被掠夺去之土地收回,此种举动竟遭宪法会议及立法会议,甚至国民大会之反对,直至1793年6月。在这事件之能完成以前,国王已在监狱而要处死,吉伦特党之领袖们也要逐出国民大会。
[1]当这讨论时,罗伯斯庇尔说过一句很公平的话,这话是各国革命家所应当记忆的。他说:“至于我,我可作证,没有一个革命只流这么一点点血,只是这样的凶残就算了。”确实,流血的事后来就有了,是由于反革命而来。
[2]1669年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