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
宣言之意义与旨趣——仿照“独立宣言”而来——它的缺点——它的影响——“宪法之序言”——封建制度之维护
在劫巴士底狱的几天之后,国民议会之宪法委员会即开始讨论“人权及公民权之宣言”。要发表这么一个宣言的意思,是受了著名的“美国独立宣言”之暗示,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革命在完成之进程中,各级社会之关系因而完全改变的时候,顶好先把一般的原则定了出来,才能在宪法形式中表现这种改变。用这种方法才能使人民知道革命的少数者怎样地在领导革命,他们要人民去斗争的,是为着什么新的原则。
这不仅是些漂亮的话!这是个它所提议要造成的将来之简略的梗概;在这个全人民所造成的人权宣言之严肃形式之下,这个梗概具有全国民宣誓之真意。这些要见诸实行的原则,只要用几句话宣布出来,即可鼓起人民的勇气。去统驭世界的,常常是些观念;表现于雄纠纠的形式中之伟大的观念,常常可以维系人心。在事实上,那些幼年的北美诸共和国,当他们要求独立时,曾发出这样的宣言,从此以后,合众国之独立宣言便成了宪章,我们几乎可以说它是幼年的北美国民之十诫。[1]
所以一到7月9日国民议会任命一个委员会来预备宪法时,就觉得有草拟人权宣言之必要,当即于7月14日以后开始。“合众国独立宣言”从1776年以来就很著名,视为民治主义信仰之表现,这个委员会也就仿照办。[2]不幸它里边的缺点也抄来了;国民议会也像集聚于非拉得尔非亚议会(Congrès de Philadelphie)之美国宪政党一样,于宣言中把民间的经济关系抛却了,它只确认在法律前之平等;国民有得到他们所希望的政治之权,以及个人之宪法的自由。法国的宣言之对于财产,只注意去规定其“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性质,并且说:“未经法律明定由公家索取,或未付公平而预缴的赎金时,个人之财产得以保全。”这就明明是拒绝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而不会废除那源于封建的迫索。
资产阶级要这样地来实现他们之自由主义的纲领:关于裁判事件在法律前要平等;政府由国民管理,并且只能依着国民的意志而存在。在这纲领中:最低限度即是明白表示国民必不能再走远一步;由于封建制度及独裁的王权而建立的财产权利,动也不能动。
当在讨论草拟人权宣言的时候,大概也有些社会的及平等的性质之观念提出。但是都被放在一边。在1789的宣言中,无论如何也找不到一点这些观念的痕迹。[3]雪耶提议说,“如果人们在生活上——即在财富上,在智能上,在力量上等——不平等,这还不好说他们在权利上是平等”。[4]——即令是一个这样温和的观念,在议会之宣言中也找不出来。既没采用雪耶的这些话,于是宣言中之第一款便是这样的:“人们生来在法律前是自由的是平等的,便该自由地平等地生活着。社会的差异只可就公共利益的立场上来区别。”因此社会的差异之建立,便是由顾及社会利益依法律而规定的,由这种假定,于是许多的不平等便发生了。
总之,当我们现在来谈“人权及公民权之宣言”时,我们要问问,这个宣言是否确如一般历史家所称颂,对于当时的人心,真的有支配的势力。这是很明显的:第一款确定人们之权利平等;第六款说,法律应当“对于所有的人都一样”,而“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参与法律之形成,无论是由个人直接或用代表的方法”;第十款,“如果人民的表示,不扰害由法律而建立的公共秩序,如不拘何人,均不会因其意见,甚至因宗教的事件,而被迫害”;末了第十二款,宣布公共的武力是为“全体之利益而有的——不能由那些受委托者来特别使用”,——以上这些确定的话,明明是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面形成出来的:那社会尚存有封建的臣服,并且王室仍然以为它自己是法国的主人。这些话在人们心中,造成了一个完全的革命。
但,如果革命就为这资产阶级之自由主义的意见所限制,而不再往前进,则1789之宣言对于此后19世纪之进程中,决不能有什么影响,这是可断言的,幸而这个革命却在再往前进。两年之后,在1791年的9月,国民会议议定了宪法,除“人权宣言”之外,另有个“宪法序言”,那里边就有了这样的话:“国民会议……决绝地废止那妨害自由及权利之平等的制度。”而且还说:“贵族阶级,贵族爵位,世袭的差异,阶级的差异,封建制度,以及领主的裁判所都不复存在了;任何尊号及名称也没有了,由上面这一切的东西所产生的特权也取消了,武士阶级也消灭了;标示贵族与门阀之团体及表示也没有了;除开公共机关执行公共事务以外,再没有其他之优越权存在。基尔特也没有了,职业,工艺,与手艺之团体也不存在了(资产阶级之国家万能的理想即表现于此二者之中)。法律再不承认任何的宗教誓言及其他违反自然性,违反宪法的誓约。”
我们只要想想这样挑战行为发生于仍保持有绝对王权及封建臣服之欧洲时,我们便可知道,法国的人权宣言(常常是与继起的宪法叙言并为一起来谈)为什么会在共和国之战事中激起了人民,而成为19世纪中欧洲各国进步之目标。但是我们不要忘却,叙言中所表示的愿望,并非议会或1789年的资产阶级的意思。这是由于民众的革命,逼迫他们一点一点承认人民的权利而打倒封建制度——其所牺牲的代价如何,我们接着便可看见。
[1]“合众国独立宣言”说:在人类事业的进程中,每一个民族必得摆脱那还连结他们及另一民族之政治束缚,在地上之各权力中,去取得独立而平等的地位;此地位是自然律及自然神所赋与的;对于人类之意见要相当尊敬,他们必得宣布那所驱使他们独立的原因。
“我们很自信地无可争辩地有这些真理:一切的人是生来平等的,造物主已把相当应有的权利赋予他们,这些权利即是生活,自由,与幸福之追求——要使这些权利得到保证,便要在人类中组成一个政府,此政府所有之正当威权,系由其被统治者之同意而来: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政府,只要一旦有害于这些目的时,人民即有权力将其改革或推翻,而组织一新政府,其基础即建设于此种原则上,于此种形式中形成其威权,这才像是最能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幸福”(1776年7月4日非拉得尔非亚所定之宣言)。这个宣言自然不曾与当时无数市民团体所宣布之自治主义的希望相合。但是它确实表现着而且指示着他们所希望的政治之形式的观念,而且激起亚美利加人之傲岸的独立精神。
[2]詹姆士·吉鲁姆在他的《人权及公民权之宣言》(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1900年出版于巴黎)之第9页,已把这个事实提起了。宪法委员会之报告者,确曾提起这个事实。要确定这个事实,只要把吉氏书中所引法文草案原稿及美国宣言原稿一比较即可明白。
[3]美国有几州的人民要求宣布全国民对于全国土地之公有权,但此观念是很不利于资产阶级,因而不得表现于“独立宣言”中。
[4]雪耶提议第十六款(见吉氏书中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