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权利之最后废除
吉伦特党反对废除封建权利——7月17日之法令——封建法律全体废除——反动不能阻碍法令之效力——革命之胜利
王政废止后,国民大会立即开始讨论封建权利的问题。然而,吉伦特党既反对这些权利之下须赎回而废除,可是对于领主们赎回的计划,又没有提出,故此整个的事件便中止了。但是,这是法国大半人民所认为是主要而极重大的问题,他们都在焦灼地喊着:“这革命的时代一过去后,难道说还要我们的颈项再受封建约束,再来忍受饥荒的恐惧吗?”
我们才已看见,在吉伦特党之领袖被逐于国民大会以后,恢复公社的土地给公社之法令,便立即通过了;但国民大会对于封建的权利,却仍在犹疑不敢进行。仅仅在1793年7月17日,毕竟决定敲了一家伙,使大革命竟由立法方法而达到它两个主要目的之一——完全废除封建权利。
到1793年正月24日,王权不再存在了;而现在在1793年7月17日,法国之法律再不承认封建领主之权利——一人役使于一人。
7月17日之法令是非常明晰的。以前两个议会于各封建权利加以区别,希望仍能保持其一部分,此种区别也取消了。任何根据于封建法律之权利,均不得存在。那法令上说:“一切昔日贵族的负担,封建的权利,无论其一定的或临时的,甚至去年8月25日之法令所保留的,概不须赎回而废止”,毫无例外;惟属于土地之租税及劳力负担仍保持,因其起源并非封建的。
由于1789年及1790年所定的封建租税及土地租税之类化,已完全取消了。任何租税及义务,倘其起源是封建的,便该当然废止而无须备价赎回。1790年之法律规定,如有人租用一块土地,可付值二十或二十五倍年租之值以购得这一块土地;这个条件为农民们所接收了。但是,这个法律又规定,在地租之外,如果领主还加以封建性质的负担——例如:发卖或继承捐,农夫对地主的个人义务之抵款或税款,如用地主之磨坊及酒榨,农产出卖权之限制,收获之缴纳,甚至解租时之缴纳,或当土地易地时——类似这一切的负担,均须如土地租税一般地加以赎回。
可是这时的国民大会,真拿出革命手段来了。它抹煞了这一切的区别。你的农夫占用他的土地是有封建性质的义务吗?倘然如此,不管你叫这种义务作什么,统无须赎回而废除。或者,如果你的农夫缴付那与封建无关的地租;此外,你却再加以押款,税款,或某种封建负担。在这种情况,他便成了土地的领有者,对于你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但是领主可以答道,这义务不过是名义上的。那你就坏了。你要使你的农夫成为一个附庸;而他却是自由的并且全部占有附有封建义务的土地,却对于你不负担什么义务。
萨惹克说,本来是普通人“或是由于虚荣,或是由于习惯力量,而使用这被禁的形式;他们在租约中,规定对于买卖要征很轻微的税款”,——他们只是打算来充贵族。这于他们可更坏了。国民大会因不追究他们是打算来充贵族或成为一个贵族。
它只知道,一切的封建负担开首虽是微末的,习惯的,但经过了相当时期,便很能压制人家了。此种契约是很染有封建制度色彩,正如过去几百年中那些足以奴使农民的东西一般;国民大会见到了此中有封建制度之痕迹,所以它便把土地给予那些租土地的人民,而无须备价赎金。
还不止此:它还命令“所有承认现时废除的负担之领有文契通须毁坏”。贵族,书吏,土地特派员,须将那些使一阶级有权以压服另一阶级之领有文契及特许状,通限于二个月内缴至各市政机关之案卷处,成堆山一般地来焚毁。农民在1789年于叛乱中以身试验所做的事,现在却由法律来做了。“各贮藏所于各记录之原本或抄本倘有隐藏,减少,或保留,则处以五年之徒刑。”有好些记录证明对于土地之封建的国家领有权,因为在以前国家也有它的农奴,后来变成它的附庸。但这无关系。封建的权利必得消灭。宪法议会曾经只解决封建的爵位——王爵,伯爵,侯爵——问题,现在的国民大会却解决了封建制度之经济的权利问题。
六个月后,共和国二年新5月8日(1794年正月27日)因为有无数的抗议,主要的各书吏,他们在同一簿中,而且当在同一页中,记载了仅附于土地的负担及封建的负担;于是国民大会准许停止法会中第六款的工作,而各市政机关也允许保全他们文件所中之混合的领有文契。但是7月17日的法律并未损害,而且在共和国二年新8月29日(1794年5月18日),国民大会更确定那个法令,规定一切“微带封建制度之痕迹”的租税,通无须备价赎回而废止。
1794年反动得势后,而力不足以破坏这个革命的改革之效果,这是很值得注意的。我们业已看见,自成文法以至于实施,经过了一个长的路径。故此,在农民没有起而反抗贵族的地方,在农民反而反抗无裤党的地方,如在凡兑之在贵族及僧侣的领导之下,在村自治机关仍操于僧侣及富人之手的地方,——6月11日及7月17日之法令是未见于实行。在这些地域的农民,不曾收回他们公社的土地。他们不曾烧毁封建的领有文契;他们甚至没有去购买国营的土地,因为害怕教会的诅咒。
但是在许多地方——各郡的大多数——农民已买了国有的土地;他们甚至到处逼着各机关分作小块发卖。他们占有他们从前由贵族手中租来的土地,在植了一株“5月树”之后,便绕着它跳舞,而烧毁了一切的封建文件。在事实上,他们从僧侣,本地之资产阶级及贵族手中夺回了他们公社的土地,——在已办到了这一步的地方,虽有反动之潮再来,也不足以征服此已见诸实行之经济革命。
反动开始于新11月9日,随之而起的便是富有的资产阶级之“蓝色”恐怖。往后接着有执政府,领政,帝国,及复辟,把大革命之民主的建设,大部分都毁去了。但是大革命所完成之这一部分工作仍然存在:它抗拒一切的攻击。反动能于相当程度,将大革命之政治工作倾毁;但它的经济工作仍然自若。在革命的纷扰中所形成之新形式的国民仍然存在,而且在辛勤工作。
还有一桩事。当我们研究在法国所完成的大革命之经济的结果,我们便了解:由封建国家自身凭官方而废除之封建制度,如1848年之在普鲁士,或1861年之在俄国,与由民众革命所完成的封建制之废除,是有极大的差别。在普鲁士及俄国的农民之得以免除封建负担及强迫的徭役,却失去了他们所有的大部分土地,而且要付足以使其倾毁之繁重的赎金。他们虽成了自由的财产领有者,他们却益陷于贫困;而那些开首反对改革的贵族们,最少也从而得到了肥沃的土地,希望不到的利益。差不多在欧洲之任何一处,凡有废除封建役使的改革之地,都使贵族之威权加增。
唯有在法国,其封建制度是由革命而废除的,把贵族当一个经济的及政治的阶级来反对之改革,却使无数的农民得到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