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权利废止之迟缓
人民渴望着废除封建制度——资产阶级之目的——资产阶级与人民渐渐分离——“无政府党”——“吉伦特党”——革命中封建问题之重要——1789年8月4日——反动派渐有根基——“名誉的权利”与“利益的权利”——1790年2月27日之法案——封建制度仍然压迫农民——农民之困难
正在革命进行的时候,本书中起首时所说过的两大潮流,人民的潮流及资产阶级的潮流,逐渐现得更为明显——尤其是在经济方面。
人民努力要打倒封建制度,他们热烈地渴望着平等与自由。他们看见这工作进行得迟缓,因之即在他们和国王及僧侣的争斗中,已忍不住了,而要使革命得到彻底的发展。他们预见到革命的热情,不久便会要消失;他们时时刻刻在努力,总要不使领主,独裁的王权,富人及僧侣阶级的统治,得以回复。因为这个原故,他们——最少也占法国的大部分——希望取回那些从村落公社所夺去的土地,要求允许各人有土地去工作的土地法,以及无论贫富公民均应平等的法律。
当他们被迫着要去缴纳什一税时,他们便起而革命,起而做了各公社的主人;因之他们才能与僧侣及领主们对垒。总之,他们在大部分的法国境内,要保持着革命的情形;而在巴黎,他们于国民议会中楼厅的要地,以及在俱乐部及各区团的集会中,很严密地看守着那些立法者。最后,当他们对于王权不得不取断然处置时,人民乃于1789年7月14及1792年8月10日,便武装起来而出于暴乱。
至于资产阶级,则竭其全力要来完成“权力略取”——这句话从那时起就已流行。当国王及宫廷之威权日趋堕落时,资产阶级即谋建立其自己的权力。他们在各省中,占有稳固之地位,同时又忙着在建立他们及将来的财富。
如果有些地方,逋臣们及僧侣们被充公的财产之大部分,分为小股而落于贫民之手(至少可以从Loutchistzky的调查看出来);则在其他地方,此种财产之大部分,即用来增大资产阶级之财富,而各种金融投机事业,即是为第三级中人之大产业立一基础。
但受有教育之资产阶级,学着1648年英国革命的榜样,牢牢记在心头的,便是要趁这时机去取得法国的政权,而握政权的人又须拥有资产;——在政府行动范围,借着组织大的常备军,改组公众教育,公法,税收,以及其他等方法而日见增大的时候,尤其是如此。这很明显地是模仿英国革命而来。
所以,我们可以看见在法国的资产阶级及人民之间的隔阂,日见厉害;一方面资产阶级,在其还没有觉得“权力略取”于他们的利益,业已完成时,他们便需要革命而驱使人民去革命;而在人民一方面则于这次大革命中,已经知道摆脱贫乏及无政权之二重压迫的方法。
那些被“秩序之维护者”及“政治家”所称为“无政府党”的人,得到一部分资产阶级——其中有些是哥德利尔俱乐部的,有少数是雅各宾俱乐部的——的帮助,形成了一条战线。至于那些所谓“政治家”及“财产之拥护者”,在后来成为吉伦特党的政党中,完全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这些政治家于1792年结集在布里索及内阁总理罗兰的周围。
在十五章里面,我们已经说过,8月4日晚上假装废除封建权利的事件,被8月5日至11日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法令,将其降至何等程度;我们现在又可看见,在1790年及1791年中,对于这个法案的进行,到了什么程度。
但是,这个封建权利的问题,既然占据着整个的大革命,迄至1793年吉伦特党的领袖们被驱出于国民大会之外以后,才得解决;所以在我要叙述以后两年中所发生的事变以前,须得稍为不厌重复,将1789年8月的立法经过,再来总括说说。封建权利之废除,虽然大革命时的主要工作;但这个问题始终是陷于可怜的混乱状态里面,因此之故,这里再来总括说说8月的立法经过,便愈加必要的了。在法国农村中及议会中对于这个问题,都有所争论;19世纪时,法国虽经过若干次之政治变革,而所有革命工作中,此封建权利之废除一问题,仍然存在。
在1789年以前,要求社会改革的人,自然不会有废除封建权利的思想。他们所极力从事的,不外是矫正这些权利的滥用而已。正如芮克所说,甚至有些改革家在发问,“减削领主的特权”是不是可能。使这个封建权利废除问题成为纯粹而简单的,便是这个大革命。
在三级会议开幕的时候,他们使国王说道:“任何财产都得尊重,无所谓例外。”并且,“国王陛下曾明白规定财产这个字的意义,就是指封建的及领主的什一税,贡品,地租,权利及负担;总括说来,附属于个人之田庄及采邑之任何权利及特权,无论其为实在的或名誉的”。
未来的革命家,没有一个反抗当时对于领主及地主之权利的解释。
《法学汇编》(Répertoire de jurisprudence)之有名作者达骆茨(Dalloz),这位先生是人家不会责备他替革命吹牛的了,他说:“但是,农村人民对于所应许给他们的自由,却不作如是解释;各处村落中都已起来了:堡垒也烧了,保存封建负担册之文件所等处也被毁坏了,而且有大多数地方,地主们已在文件上签字承认放弃他们的权利。”
正在烧毁堡垒之可怕的火焰中,正在农民暴动势将扩大中,1789年8月4日会议正在举行。
我们已经知道,国民会议在那可记忆的一晚上,通过了一条法令,或者说是宣布了一些原则,其第一款是“国民会议将封建制度完全推翻”。
这句话所产生的印象是非常之大。震动了全法国及欧洲。那晚上的会议被称为“财产之圣巴托洛眸节”。可是,我们已经看见,就在那第二天,议会的态度又变了。由于8月5,6,8,10,11等日所通过的法令,或者说是议决案,又把封建权利之实质,置于宪法保护之下。领主们在某种例外条件之下,放弃了属于他们的个人之服役;但对于他们的那些令人害怕的权利,仍小心谨慎地看得很重(此种权利可以用简便方法在土地之占有与使用上,取得地租),丝毫不放弃;——据立法者说,土地是实在的权利(关于物件的权利——拉丁文res的意义即指物件)。这些权利不仅是指土地的地租,还有许多随地域而异的用现金或现物的缴纳与负担,是在废止农奴时兴起的,而永远附着于土地之占有。这些负担都已记入于田庄记录,此后常变卖或让与第三者。
农作物贡品,地租,现金税等项以及什一税等——总之,凡是有经济价值的任何物件,都得完全保持。农民仅得有赎回这些负担之权,但于赎价须得地主之同意。可是国民议会中既没有规定一个赎回的时期,也没有决定赎价的标准。
在实际上,8月5日至11日之议决案之第一款,除开摇动封建财产之观念而外,关于封建义务之任何事物,仍和以前一般是附着于土地之使用上,并且命令各自治机关,当农民不去缴付,则加以判断。我们业已看见,他们之实行这些命令,是何等的凶顽呵。[1]
而且,在我的朋友詹姆士·吉鲁姆之记录中[2],我们已看见,国民议会在它那1789年8月的诸议案中之一,说明这些不过是些“决议”而已,因之,用不着国王的批准。可是同时,在这些议案的条款不曾形成为宪法的法令的时候,这些议案便失了法律的性质。这些议案没带着必须履行的性质:在法律上讲是等于零。然而,在地主及国王看来,就是这些“决议”,都觉得太激烈了。国王还要延长时间,不想把它们公布;到了9月18日,他还谕令国民会议,要他们把这些议决案再来审查。在妇人队把他拥回巴黎置于民众监督之下以后,在10月6日,他还只决定要公布。但当时却是议会不理会他。议会仅在1789年11月3日才打算公布这些议决案,当他们派人把这决议案送到各省裁判所去公布的时候;所以在实际上,8月5日至11日的议决案是始终不曾公布。
在这种情形之下,农民的叛乱自然要继续;而事实也毕竟是如此。1790年2月封建委员会格勒哥僧长(Abbé Grégoire)所做的报告上说:在事实上,农民的暴乱仍在继续进行,自正月以来,此种暴乱已有力量。后来由东部而蔓延到西部。
但在巴黎自10月6日以来,反动派已占有势力。所以当国民会议于格勒哥报告之后,来讨论封建权利,他们立法的精神,只有反动。在实际上,他们自2月28日至3月5日以及在1790年6月18日所通过的法令,在骨子里,只是重立封建制度。我们从当时的文件上,便可看出这就是要废除封建制度的人之意见。他们说1790年的法令,是再建立封建制度。
一开首,便要完全维持那不须赎回而废除的名誉权利及必须农民赎回的实在权利之区别,并且要确定下来;而更不堪的,便是有某几项个人的封建权利也列在实在权利一类,与土地之单纯的地租及税课之性质完全相同。[3]所以有些权利,本来不过是强占,或个人服役之遗迹,并且根据它的起源就必须废除的,现在也因土地租借契约之关系,而列入于当然的义务了。
对于不缴付这些负担的人,领主虽已失去了“封建攫取”之权,但依照普通的法律,却能运用各种强迫之权。下面一款便是确定这一点的:“封建的负担与税课,以及一切在性质上可以赎回的发卖税,地租,与权利,在未赎回以前,须服从于王国所已建立之各法律及习惯之处置。”
宪法会议却更进一步。他们于2月27日的会议中,采取墨尔兰(Merlin)的意见,于大多数的案件中,确定了永远管业的农奴制之权利。他们通过的法令说:“土地的权利,由永远管业关系经每年付租而变为管业时,不能代表永远管业者,此权利仍须保存。”
资产阶级管有农奴的承继权,是如此其尊重;以致在新法律之第三章第四款上面说:“即令永远管业,——无论其为实在的或混合的,——在农奴解放时,业已转变为土地的权利及让渡的权利(在土地所有权变换时),但是,这些负担,仍得继续支付。”
在议会中宣读对于封建权利之讨论时,便发生一个问题——这些讨论之发生,是不是真的在1790年3月,即劫巴士底以后,及8月4日;或仍是在1775年当路易十六朝开始的时候。
在1790年3月1日,有许多“举火……狩猎,铸币,防守及看护”的权利,以及附庸所征之买卖税的权利,都废除了。然而人们或已设想,当8月4日夜晚时,这些权利是不须赎回而可废除。可是,这简直不是那么一回事。依法律讲,在1790年时,在法国许多地方的农民,如果不曾向领主缴付负担时,仍是不敢买进一头牛,或将麦子卖出。正在收税之后,谷米堆积如山,但在领主没有将自己的谷子,利用一个高价卖出以后,农民仍不敢将他们的谷米出卖。
然而,人们或者设想:这些权利毕竟是在3月1日废除的,以及领主们所享受关于面包烘场,磨房以及榨酒机之租用权利,都可废除。但是我们必得不要急于结论。确实,这些权利废除了,只除却一些例外:见于领主与农民公社之间所定之成文契约上的权利,或被视为要缴付而与他种退让相交换的权利或其他。
缴付,农民!常常去缴付!不要廷迟,因为马上便又可强迫你,这样,在法庭上你才得胜利而保全你自己。
这个似乎不可信,但确实是如此。我们现在看看新封建律之第三章第二款。这一款是很长,但值得引用在这里;因为可使我们知道1790年2月24日到3月15日之封建律所留下压迫农民的那重负担。
“第二款——除开未得充分证明者(意即:在未赎回以前须得缴付)外,其可以赎回者于下:
(一)所有各领主岁入的义务税,无论其为现金,谷物,家禽,各种粮食,以及地产果实等,其缴纳之名义则为免役税,过高税,封建税,地租税,Chapart,tasgue,terrage,agrier(即对于土地及田园之出产,或佃农劳力等之权利),Soète,实际上的强迫徭役,以及他种任何名义,这些义务,均由领用土地者向地主缴付,其领用土地一天,即须缴付一天。
(二)所有临时税,其名义为五分之一税,二十五分之一税,十三分之一税,变卖遗产税,地主税,赎取税,辩诉税,以及Venterolles,reliefs,relevoisons或他种名义,这些义务都是由于附加于财产及土地占有之变卖而生。
(三)承继税及承继后见税或他种类似税,均于旧日领主之变换时缴付之。”
在另一方面,议会于3月9日取消各项水陆关卡税,此种税金也是由领主所征收。但是议员先生们立即又小心地加上了一条说:
“然而,我们不要以为国民议会于上一款中把所有固定税关都取消,而且,在上一款中所提及之义务,仍得保持以为补偿。”
这个意思就是说:有许多领主业已将此种权利出卖或抵押;此外,在承继上讲,只长子得领有田庄及堡垒;其余的人,尤其是女儿,则分得水陆及桥梁之关卡税,以为补偿。所以在这些情形看来,所有这些权利仍是依旧,虽然已经承认其为不法;因为不是这样,则有些贵族及资产阶级之家庭,须受损失。
像这样的事,新封建律中,到处皆是。每要取消一项封建权利,总有饰词来避免。故其结果,就不得不产生无止境的诉讼事件。
惟有一件事情,倒真感觉着革命的精神,这便是什一税的问题。业已决定,所有的什一税,无论其为教会的及在俗的(因其已变卖与俗人),从1791年正月1日起,一律废止。但国民议会却又颁布一条法令,在1790年时所有什一税,仍须一律缴付,“且须完全缴付”。
不但如此。他们并没有忘却,对于不服从这法令的人,要加以处罚;在开始讨论封建律之第三章的时候,议会议决:“各自治机关或县区政府或各省,不能在一种口实之下,谓领主税收业已无须抵偿或明或隐地废去了,便去阻挠领主税收之征收;如果阻挠,则其裁决亦属无效,且须受犯罪处分及赔偿损失。”
各县各省的机关,是没有什么可怕;他们——尤其是后者——是和领主及资产阶级的地主,互相表里的。但是革命党所占据的各自治机关,尤其是在法国东部,他们却告诉农民说:某某几种封建义务业已废除,如各领主仍是征收,可不缴付。
现在,既须受罚受处分,又受压迫,乡村公社参事自然不敢多开口;农民必得去缴付,他们还得去压迫农民。农民所仅有之自由,就只望假如此种缴付不是义务时,来要求领主后来退还,领主们在这时候,多走到哥布勒茨去了。
这么一来,正如萨惹克所说,这便产生了一个可怕的条文(要证明农民再没有应缴的封建义务,要证明这些义务都是属个人的,而不是属于土地);这只有靠农民自己,但是何等困难。如果他不去证明,或是不能证明,那么,总得依照老例一般地缴付下去。
[1]这些事实,与许多历史家之对于国民议会乱加称许,完全相矛盾;我最早在1889年6月号的《19世纪》(Nineteenth Century)上于法国革命纪念日用一论文发表过;其次,从1892至1893在《革命》(La Révolte)上许多论文中发表过,最后于1893年在巴黎用《大革命》(La Grande Révolution)的题目做一本小册子发表。萨惹克之精著(《法国革命之民法,1789—1804:社会史论》,1898)对于此点加以证实。总之,这个问题,不是事实之解释之更为正确与否,而即是事实本身的问题。读者如有怀疑,可参考法国政府法律之任何典集——例如,最著名是达骆茨的《法学汇编》。我们在那里边可以找到无论是完整的,或总括的,一切关于私有及公社共有之土地财产的法律,这是在革命史中所不能见到的。我有了这一个来源,把这些法律的内容研究之后,我才知道法国大革命的真意义及其内在的斗争。
[2]见以前第十八章。
[3]2月24日法律之第一章第一款上说:“所有由封建制度而生之名誉区别,尊贵与权力,都废除了。至于实在的权利,在未经赎回以前,仍须存在;它仍与单纯之租税及土地租税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