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之恢复土地
1793年6月11日之法律——土地之恢复——瓜分之困难——法令之细目——农民之不同的意见——大多数的公社迅速地据有土地——公社土地之后来的历史
吉伦特党在做一天的主人,公社土地的问题便一天不得解决。国民大会丝毫不曾去减削1792年8月的法令之有害的效力,也不采纳梅勒的关于公社被掠夺之土地的提议。
但是在6月2日以后,国民大会立即再来讨论这个问题;而于1793年6月11日,通过一个法律,此法律于法国的乡村生活开一新时代,而且发生完满的结果,——也许为法国的立法之任何法律所不及。
由于这个法律,使两百年来因1669年“采择”上谕而夺去之公社的土地,都要恢复;而且连那些由个人用或此或彼之方法从乡村公社所夺去之未占据的荒地,草地,泽沿,草丛等;连同立法议会所颁“四十年占有”令所占有之土地,都要恢复。[1]
然而,在通过这个足以消抹旧统治下之掠夺的公平而必需的法律时,国民大会于这些土地之瓜分,曾有过一个错误的进行。关于这一点,在国民大会中和在法国各地一般,有两派不同的意见。小康的农人一竟贪求这些公社的土地,而且他们已占了许多作为抵押,故此他们想分瓜。他们知道如果将这些土地瓜分,他们便易于从贫农手中买得贫农所分得之一部分。而且我们还知道,他们这主张只在各“公民”间瓜分,而摈弃那些“居民”,甚至那些更贫的公民——即1789年之所谓被动的公民。这些资产阶级的农人在国民大会中有许多有力量的拥护者,这些拥护者常用财产,正义及平等的名义去辩护,当他们在指摘各公社的财产之不平等的时候——可是在同一公社中之不平等,他们却又去拥护。这些就这主张强迫瓜分的人,但是,主张将公社财产保持的,如朱连·索埃(Julien Souhait),却只是少数人。
可是,再没有吉伦特党的领袖们来赞助主张瓜分的人了,在山岳党领导下之澄清的国民大会,决不同意将公社土地只平分于一部分的居民;而它同时相信,将这些土地平分于各个居民,是来得好一点,于农业有益一点。
在法国谁也不拒绝共和国土地之一部分的这个观念,使国民大会无所适从;国民大会在这个观念的影响之下,纵不说是允许,却是同情于公社土地之瓜分。
据1793年6月11日之法律说,所有的人都得来平分,“只要是居留于此的居民,不论年龄与性别,缺席或亲临。每一公民,不问其为农场上之劳动者与家庭的侍奉人,在公社中住至一年者,均得享受平分,公社土地之划给各公民者,在十年之内,不能因债务而将其扣留”。
可是这种分派并不是强迫的。在某一个礼拜日,召集一个居民大会,凡与此瓜分有关系的人。不问性别,只要年龄在二十一岁以上者,均得参与;再由这个大会来决定公社之土地是否要瓜分,是全部的,或者一部分而已。如果有三分之一通过瓜分,就要决定瓜分而不能取消。
由于这个法令,使乡村经济生活,容易发生大变化。过去两百年中由于“采择”假债务及欺骗而夺去之公社土地,现在能由农民们收回了。四十年之占有再不能用来霸占财产,各公社而且回想到1669年时,要从权势狡狤之徒的手中,去夺回昔日之所有物。所有公社的土地,以及6月11日之法律所恢复给农民之土地,现在是属于住在公社有一年之久的人,其比例系按各家人口之数目,包括两性之小孩及老年人都在内。公民与居民,区别没有了。人人都有土地权,这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关于瓜分的法律之另一部分,以及瓜分土地可由三分之一的居民之意志,压服三分之二的方法来施行,法国只有几个地方是如此,并非当时通通如此。在牧场不太多的北部,农民愿意瓜分公社土地。但在凡兑及布里坦,则很反对由三分之一居民的意志去瓜分。他们要保持他们对草地等之公有权,未开垦之土地,也不能动。在法国的有些地方,很通行这种瓜分。在产酒的摩色尔(Moselle),有六八六个公社瓜分公社的财产,其中有一〇七个以人为单位,五七九个则以家庭为单位,仅仅有一一九个公社没有瓜分;但在他各郡,如法国中部及西部,大多数公社的土地,仍是没有动。
农民们知道了这个原则,如果公社土地一经瓜分,贫穷的家庭便立即成为无产阶级,比先前更穷,所以他们不急于决定。
国民大会之资产阶级的议员们,惯爱谈论着公社仅仅夺回土地,仍是不均等,不用说,而他们也无心为着那由6月11日之法律使公社所得之利益臻于均等。他们的演说,总涉及那些毫无所获的公社,借此为绝好口实,不去进行,而让那些强占之土地仍在强占者手中,即令有机会来了,可以提议方法去防止此种“不公道”,可是什么也不曾提出。[2]
迄至当时,各公社正在忙着的事情,只是在和受俸给的官吏勾结,他们自是同情于各省中境况好的人,使这些人能利用乡村公社以谋自己发财。
毫不迟疑去收回归有土地的各公社,在当时当地即已稳定了。所以即使反动胜利,贵族再来握权,可是对于法律夺去他们的东西,又经农民实在占有了,他们也就没有办法去取回。但是在犹豫的各公社,始终什么也没有得到。因为,反动战胜了革命党之后,山岳党之最后暴动于共和国三年9日1日(1795年5月20日)被压倒后,反动的国民大会最先要注意的事情,就是取消山岳党的国民大会之革命的法令。在共和国四年新9月21日(1796年6月19日),通过了一道法令,禁止公社土地之恢复给公社。[3]
一年以后,1797年5月21日,又有个新法律禁止各乡村公社凭借1793年6月11日及8月24日之法律,而收其财产让与或交易。此后,对于每次让与,都有个特别的立法去规定。这个法律的意义,就是阻止公社土地之不法的劫掠,而在革命以后继续进行。
后来在帝政时代,有几次要将国民大会之立法废止。但是,正如萨惹克所说:“反对国民大会之法律的各次企图,都失败了。”因为在农民方面所得到的利益太多了,所以这些攻击不容易有效果。
在大体上可以说,大多数的公社收回了自1669年以后被夺去的土地,而那些在1796年6月以前不曾如此进行的,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大革命中可算成功的事,就只这一点。
[1]1793年6月10日至11日之法律说:“所有普遍的公社土地,在共和国中所称为荒土或废土等名义的(Gastes,garrigues,landes,pacages,pâtis,ajoncs,bruyères,bois communs,hermes,vacants,palus,Marais,marécage,montagne),以及其他任何名义的,都是居民之全体,或公社之各员,或公社之各区团的财产,而在性质上讲也是属于他们的。各公社有权要求收回。”在这法令的第二十五款第四条规定:“1669年之水利与森林,以及一切敕令,通令,内阁之法令及告谕(凡此都从那时起规定了‘选择’,分划,部分的分配,或树木与森林之让与,属于领主及诸侯,而损害公社之权利与惯用法),……以及一切的判词,及从而所生的行为,这都要取消,抹去而作为无效。”“由于1792年8月28日之法令,四十年之占有即足以确定个人的领有权,此种办法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合法的权利,合法的权利决不能由封建势力产生出来。”
[2]可是有一个例外——我们不能把皮尔·布里德(Pierre Bridet)也抹杀。他所提议的,有点类似今日之所谓“土地国有”。布里德说:“公社之土地是国家的财产,故此,有些公社占大部分的土地,有些却是很少,这就不公。”所以他提议应该由国家占有公社的土地,如果能找到租赁者,便将其分作小块出租;否则,分为大块,——公开起来,使邻近各区的居民,也能来租用。这一切都由各郡执政司来处理,可是我们知道,这些执政司都是代表富人利益之极反动集团。这个计划自然没有被采用。因为属于各公社之土地,应由各公社自己首先将其租给(并且已经是如此)当地之贫富农人!至租给邻区居民,是为例外,这个计划实际就是如此:为的使少数例外的资产阶级除其本分外,得租用领区或相邻公社之土地,国家于是加入代替公社来处理他们的土地,这计划的意义就是如此。不错,在那弁言里说得非常好听,以正义来激动有社会主义倾向之城市人民,这些人民不留心土地问题,不能过细去考究那些话。但在事实上,这个计划只产生许多新的不正义,甚至此旧制度还要厉害,而且创设了无数的冗职——一切都是用国家支配的名义。
[3]“由于1793年6月10日之法律的影响,发生了许多要求的行动。……”在辩论中来考查这些事实须经过很长的时间,“而且,现在是急于要防止因字面解释1793年6月10日的法律而生之不幸的结果(由这种结果,已生出不便之事故),阻遏因此法律而起的行动与手续;而且暂时对于现在领有上述土地的人,仍须维持其领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