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业,生活要素及交易之社会化的计划

第五十九章 土地,工业,生活要素及交易之社会化的计划

共产主义的运动与土地——在经济上之重要——土地均等律的提议——多利维尔之意见——工业的要求——兰史之提议——生活要素的问题——产物交换的问题——当时情况之概观——压迫之罪恶

1793年的共产主义运动之主要的理想是:土地被视为全国民之承继物,人人应有土地的权利,各人之生活要素要有保障,谁也不能因受冻馁之驱使被迫去作工。18世纪中所惯于提及之“实际的平等”,现在的解释,就是确定各人对于土地有同等的权利;因国家产业之发卖使土地发生很大的让与关系,便激起了要实现这个理想的希望。

我们要记着,在这时候,大工业才刚刚开始,土地还是主要的榨取工具。因为土地的缘故,大地主便能操纵农民,农民既不能保有小块的土地,遂不得不迁往城市;他们在城市中毫无保障,便成了工厂主及经纪人之牺牲品。

共产主义者在此种情况之下,自然注意到当时之所谓“土地均等律”——就是说,要将土地之财产限制到一个最高的限度,要承认每个居民对于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投机家利用国家产业之发卖进而占有大宗土地的事实,只足以更巩固这个理想;有些人主张:公民如想耕种土地,便有从国家产业中取得他那一份的权利,最少也应在易于付价的条件之下取得他那一部分;还有些看得更远点的人主张:所有的土地再要使之成为公社的财产,去耕种的人,对于他所耕种的土地只有暂时的享用权,倘使他不耕种了,便要取消。

故此,巴布恐怕他自己太让步了,便主张瓜分公社的土地。但他也主张土地之“不能转卖”,意即保持公社或国家对于土地之权利,就是说,土地能个人享有,而不能领有。

在他方面,在国民大会里,当在辩论公社土地之瓜分律时,朱连·索埃反对农业委员会所提议之最后瓜分,在他这一边的,有无数万贫穷的农民。他主张,各人平分公社的土地只能是暂时的,经过相当时期之后,又要再分。故此,只能将享用权给予各个人,如在俄国的“密尔”中一样。

摩尚的牧师多利维尔也是站在同一条线上,在他的《原始正义论》中表现有两个不可变的原则:第一,土地是属于大家的,而不是属于某一个人的;第二,各人对于其劳力的生产有绝对的权利。但当时大家既注目于那左右其他一切问题的土地问题,他便特别着重在两个条款中之第一个。

他说:“土地应整个地视为自然界之大公共土地”——万人之公共财产;“各个人对于这大公共土地都有享用一份的权利。这一代人没有权力为下一代人订法律,或处分他们的至尊权力;那么不能处理他们的产业之理由是何等强固!”他又说:“土地之实在的领有者,只有国家,其次是公社。”

在事实上多利维尔承认财产之权利,可由继承而让与,不过是限于动产而已。至于土地,谁也不应占有公共财产之一部分,除非他和他的家庭能够耕种——而且不过是暂时的占有。这自然与公社之共同耕种不相冲突,可与农庄之个人耕种并行。但是熟习于乡村生活的多利维尔,对于农夫及大地主是一样的不喜欢。他主张“大田庄之完全再分”,“土地分配之极境,是要分给那些毫无所有,或有而不够的公民。唯有这个方法才能保持我们乡村的生活,才能使劳而无获日陷穷困之家庭得到安适。……土地,”他又说,“应该好好地耕种,家庭的财源才能充足,市场上才够供给;我们要打倒那最可怕的农民贵族气。”他预见到,要这样才能得到较大的农业幸福,才可不用法律规定物价而能应付需要;否则要如“今日之一样借助于法律,可是仍然不够”。

工业之社会化也找到了战士,尤其是在里昂一带。里昂的工人要求工价由公社规定,工价的数目应当能维持生活。这就是近代英国社会主义者所谓“生活的工资”。此外,他们主张某项实业,应该国营,如矿业。而且还有提议:反革命派所抛弃的实业企业,应该由公社攫取来自己经营。在大体上讲,公社即一切商品之生产者的观念,在1793年时是很为普遍的。利用富人花园中之大块未耕种的土地,作为公社的都市园艺,这个观念在巴黎也很普通,硕墨特就很主张。

当时之对于工业,显然是没有对于农业那么注意。然而,在里昂当选为国民大会议员的商人居色(Cusset),便已提起了实业国营,而兰史也提出一种“理想社会”的方案,在这社会中的实业是与农业相联的。兰史自1790年以来,就在里昂努力于共产主义的宣传。他于1790年之一本小册子中,发表下述的理想:“革命本来是一个有益的改革,可是因为思想的改变,及富人之最可怕的摧残,而将其弄糟了。至尊者(人民)也被变动了。”他又说:“金子在劳动者的手中是有用而且有利的;一积聚到资本家之金柜里,便成为危险物了。诸位,凡是国王所到的地方,都是耕种了的地方,不过都是我们去耕种的;自始至终能占有这土地的人,是我们去耕种的人,是我们曾经首先领有这些土地的人。自称为地主的懒惰者流,只来收集我们生活品之剩余。这最少证明我们的权利,是共同所有权。但是,我们虽然是共同所有者,而任何收入之限制,我们消费之限制,我们剩余之被剥削,都是掠夺者的权利。”这种理论,在我看来,是对于“剩余价值”之最具体的概念。

从事实——当时流行于法国之生活要素无保障——推论而来,他提出一个消费预约制度,由他们去用规定的价格购买全部的耕作物——要办到这一步,是用自由结合的方法,然后渐图普及。他又主张要有公共商店,耕种者将所有的农产物运到那儿去发卖。这个制度,可以避免垄断家及大革命时代国家强制制度双方的商品交易的经营。这是现代合作商店制度之先驱,近代合作或联合发卖全省之农产物,如加拿大;或发卖全国之农产物,如丹麦。

总之,1793年之共产主义者所注意的问题,是生活要素的问题,因而使他们强迫国民大会通过最高限度价格律,而形成农产交易社会化——交易公营——的大原则。

在事实上,谷类交易的问题,是全法国最要的问题。“谷类交易之极端自由,是有碍于我们共和国之生存,”森埃瓦茨(Seine-et-Oise)之选举人于1792年11月在国民大会之前说,“少数人经营这种交易,只知自己发财,他们奸巧利诈,抬高价格,而使消费者吃苦。一切防止投机之片面的改变,都是有害而无用的,”这些选举人说,“半途的改革,只是倾毁我们”。所有谷类交易,粮食供给,一定要由共和国经营,要由其“在谷价与工价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比例”。国家产业之发卖,引起了购买者之可怕的投机;森埃瓦茨之选举人,要求限制田庄的大小,及交易国营。

他们说:“制定任何人所承接的田庄大小,不得超过一百二十英亩之数;地主只能耕种一个这样的田庄,此外有多的应该租给人家。”他们又说:“而且,要把供给共和国各部分之不要粮食的职务,交给由人民选出的中央机关,这样才能粮食充足,谷价与工价之间有公平的比例,然后全体公民才能有和平,幸福与生命。”

这些理想显然不是杜各及芮克脑中所有的;生活自身即产生出这些理想。

我们要注意,这些理想为农业委员会及商业委员会所采纳了,包含在他们关于生活要素而提出于国民大会之报告中。在事实上,这些理想因人民请求之故,已实行于伯里及奥良各郡,在倭尔落瓦(Eure-et-Loir)郡于1792年12月3日,国民大会之特派员们,几乎被人民杀了;因为他们说:“资产阶级已经出力够了,现在要轮着贫穷的工人。”往后,伯尔落瓦(Beffroy)又极力赞成有同样的法律;而在国民大会,我们业已看见,当其提出最高限度价格之法律时,曾打算将首要或次要的必需品之全部交易,大量的为全法国社会化,其方法系在各郡设立国家商店,商品以公平价格出卖。

故此,我们于大革命时,就已看见有了商业是社会功能的理想;一定要与土地及工业一般地社会化,——这个理想后来又经过许多人的努力,如富利尔,欧文,蒲鲁东及四十年代之共产主义者。

我们所见到的,还有。我们知道,奢格·罗克斯,发尔勒,多利维尔,兰史,以及无数城乡的人民,农人及工人,他们都能从实际方面知道生活要素的问题,比国民大会更知道确定一点。他们知道,光是征税,而不能使土地,工业及商业社会化,仍是等于零;即令有严格的法律及革命的法庭为后盾,也是徒然。

由于宪法议会,立法议会及国民大会所采用的国家产业发卖制度,而产生了许多富农;他们被多利维尔视为贵族政治之最恶劣的形式,是一点也不错。国民大会并不注意及此,直至1794年。他们所能做的事,只是把整百的农人逮捕而送到断头机上去,当作垄断家来处死。可是,所有防止垄断之严酷的法律(如1793年7月26日之法律,命令搜查农人之高楼,地窖及仓库),只足以激起乡村对于城市之怨恨,尤其是对于巴黎。

倘使没有具体的共产主义之理论,则革命法庭及断头机是毫无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