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市场的交易原理

二、回购协议市场的交易原理

回购协议的期限为一日至数月不等。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和两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是指以券融资方(卖出回购方、资金需求方)和以资融券方(买入返售方、资金供给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无论是资金融入方还是资金融出方都要经过两次交易契约行为。

在回购协议签订后,资金需求者同意向资金供应者出质或出售政府债券、政府代理机构债券以及其他债券,以换取即时可用的资金。一般来说,回购协议中所交易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当回购协议期满时,再用即时可用的资金做相反的交易。从表面上看,资金需求者通过出质或出售债券获得了资金,而实际上资金需求者是从短期金融市场上借入了一笔资金。资金借出者获得了一笔短期内有权支配的债券,但这笔债券到期时要按约定的数量如数交回。因此,出质或出售债券的人实际上是借入资金的人,购入债券的人实际上是借出资金的人。出质或出售债券的一方允许在约定的日期以原来买卖的价格再加上若干利息购回该证券。此时,不论该证券的价格升还是降,都要按约定的价格购回。回购协议的交易过程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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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回购协议的交易过程

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一般可以通过同业拆借的形式进行,不一定要用回购协议的办法。非金融行业、政府机构和证券公司等资金供给者通过回购协议可以避免对放款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