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

二、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

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甚至包括与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

2.金融监管范围(https://www.daowen.com)

一般来讲,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这些机构的特点是能够吸收企业活期存款和社会公众存款(支票账户存款),能够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零售贷款)。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或金融体系的动荡之后,认识到金融监管范围之外存在大量不受监管的“自由港”或“灰色地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形形色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当局注册审批的范围,同时规定这些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法规和政策,并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这使得许多国家除了将监管范围由商业银行扩大到所有“信贷机构”,还将过去不受官方监管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如财务公司或专业金融公司、投资银行、抵押贷款机构、消费信贷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不动产贷款机构、投资信托机构,同时也开始将商业银行的投资附属机构(包括非金融附属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于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由于它们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发放贷款,所以一般没被列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统一监管范围。这些机构,或是另有官方监管当局负责管理,或是由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