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及局限性

一、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及局限性

1.金融全球化发展是必然趋势

一国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各个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各种机制努力实现监管工作的和谐一致。按照纳入协调范围的监管主体的多少,监管协调合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管协调合作的监管主体包括一国(地区)的中央银行、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广义的监管协调合作的监管主体除了以上各机构部门,还包括金融行业公会、各种专门的服务性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由于狭义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主体承担了绝大多数的监管工作,因此一般所说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主要是指狭义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自由化、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其直接后果是大型、综合型、创新型金融企业大量涌现。这些金融企业在全球配置资源,交叉开展各项业务,汇集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同时,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使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必然的选择,各国金融监管的模式、标准都有趋同化倾向。在全球主要经济体坚持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下,实行分业监管的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不得不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以实现总体的监管目标,开展国际合作。

2.协调与合作的局限性

(1)监管指标单一,过分看重资本充足率(https://www.daowen.com)

实际上近年来危机爆发的时候,不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明显高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水平,所以要避免监管指标的单一化。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非常简单,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规定。比如,对比不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可以发现,银行为了保证资本充足率,有的用了分子策略,有的会用分母策略。这个小小的公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也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

(2)监管不协调

各国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使得各国在具体监管目标上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这种具体目标的差异会导致各国监管措施不完全一致。

(3)救助机制不健全

在通常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机构往往很多年没有出过危机和大的问题,所以当一个规模稍微大一点的金融机构真的出了大问题的时候,整个市场就会出现巨大的震荡。比如说雷曼,对于雷曼的倒闭,市场很惊讶。这种惊讶实际上就是因为市场没有预料到这种风险,同时也没有事先做出救助机制安排,这种风险往往对市场的冲击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