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
(一)标准化合约和集中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它对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值、每日价格波动、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等基本要素都做了标准化规定,唯一不确定的是成交价格。金融期货交易在交易所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买卖价格,集中进行交易。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非会员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须通过会员代理完成。
(二)保证金制度和逐日清算制度
保证金制度和逐日清算制度是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保证。与远期交易不同,期货交易是每天进行清算的,而不是到期一次性进行的,这就是所谓的逐日清算制度。其目的是减少信用风险。
保证金的支付可分为客户向会员支付的保证金和会员向清算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都必须在经纪公司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这个保证金也称为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可以用现金、银行信用证或短期国库券等缴纳。保证金的比例因合约而不同,也可能因经纪人而不同。对大多数的期货合约而言,初始保证金通常仅为基础金融工具价值的5%—10%。在每天交易结束后,清算所根据当日的结算价格(结算价格由交易所规定,它有可能是当天的加权平均价,也可能是收盘价,还可能是最后几秒钟的平均价)对投资者未结清的合约进行重新评估,保证金账户将根据期货结算价格的涨跌进行调整,以反映交易者的浮动盈亏,这就是所谓的逐日盯市(marking to market)。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超过初始保证金水平时,交易者可随时提取现金或用于开新仓。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水平时(维持保证金水平通常是初始保证金水平的75%),经纪公司就会通知交易者限期将保证金账户余额补足到初始保证金水平,即追加保证金。如果客户不能及时存入追加保证金,就会被强制平仓。与经纪人要求投资者开设保证金账户一样,清算所也要求其会员在清算所开设保证金账户,缴存清算保证金。与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操作方式类似,清算所会员的保证金账户也实行逐日清算制度。不过,对清算所会员来说,只有初始保证金,没有维持保证金,即每天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初始保证金。(https://www.daowen.com)
某交易者在6月1日开盘时购买了1份某金融资产的期货合约。每份合约的交易单位是100单位的某金融资产。当时期货价格为800元,如果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维持保证金率为初始保证金的75%,则交易者要在保证金账户中至少存入4000(800×100×1 ×5%)元。如当日交易结束后,该金融资产期货价格跌至500元,投资者损失了1500元。此时,保证金账户余额为2500元,低于维持保证金3000元(4000×75%)的要求,此时交易者需要追加保证金1500元,即达到初始保证金水平。若该金融资产期货价格上升到1000元,则保证金账户余额为5000元,投资者可将初始保证金的1000元提走或者开新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将期货交易每日价格波动限定在一定幅度之内的规定。这种人为的制度安排是为了防止期货价格的剧烈波动,保证市场的稳定。
(四)限仓和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大户操纵市场而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一项旨在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以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