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制度

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 管理制度

由于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和监管体制不同,世界上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实行两种基本管理模式:注册制和审批制。

1.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送报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注册,即可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采用注册制,包括英国、美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

在注册制下,申报材料只做形式上的审查,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实质性内容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若发起人和中介机构存在舞弊、欺诈等违法行为,证券监管机关将有权依法查处。该管理制度有利于在市场化、法律化的监管原则下,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由市场发挥其基本作用。

2.审批制

审批制是指证券监管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所提供的材料在内容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做实质性审查,以及对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设立该基金的制度。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度上仍旧采取审批制的模式。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主要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审查:一是审查基金发起人申报的各项材料是否全面,有无虚假陈述;二是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注册制与审批制的比较

(1)注册制的效率优于审批制

注册制在程序上简便,只对基金申报材料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而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因此可以通过电子注册等手段完成,效率较高。而审批制需要层层上报与核准,程序复杂,不仅要进行形式和程序上的审查,还要进行内容的真实性审查,环节较多,因此效率较低,可能导致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滞后。

(2)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市场化程度不够高的情况下,审批制也许比注册制更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在市场发育初期,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市场专业化分工不细,市场还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此时需要政府出面推动和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在法律法规较完善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注册制优于审批制。这是因为当市场具备自我调节的能力时,政府部门过多地干预市场,只会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证券监督部门在进行实质性审查时,无法真正把握内容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中国证券市场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出现的许多虚假信息和欺诈事件就充分表明证监会对证券发行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做到实质性审查,而且容易出现审批权腐败现象,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在市场机制能较好地自我调节和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当局应逐步淡出市场,由发起人、管理人和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解决真实性问题,并在法律上对此加以约束。这样就能更好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且可以相应地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