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终止
2026年01月15日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经营期满或投资契约终止时即为存续期届满。当存续期届满而未获延长时,或因种种特殊情况无力继续经营,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中止等,经主管机关批准,基金应予以结业终止。
(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终止
我国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
(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终止
开放式基金不具有封闭期,因此开放式基金的终止因素与封闭式基金不尽相同。我国大部分基金在契约中都对基金的终止条件做了约定。一般说来,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应当终止。(https://www.daowen.com)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能达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合的基金管理人承担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合的基金托管人承担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6)投资方向变更引起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