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与合作的效应及发展

二、协调与合作的效应及发展

1.建立全面覆盖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使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行业监管各自为战,相互隔离,造成重复监管、监管缺位的问题。近几年来,中国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迅猛,特别是国家鼓励民间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使一批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不持有金融牌照但实际开展金融业务的融资机构大量发展。这些融资机构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金融机构、活跃的民间借贷,共同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体系。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在活跃金融市场、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薄弱、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抵抗风险能力差,极易造成金融市场动荡。特别是一大批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开展非法集资,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风险。如果说“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还有一定的制度安排,那么这四个金融监管部门与多头审批和管理的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者之间的协调就是空白了。分管这些机构和市场行为的部门与“一行三会”之间实际也存在监管的协调问题。

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主要架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监管金融市场,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租赁公司、合作金融等)、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包括保险中介服务等)的监管。“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监管合作主要体现为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业务、创新性金融产品的监管,但对地方政府负责审批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益性基金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体系却缺乏监管。这些单位都具有融资功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都有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权利,并享有法定利率数倍的利息收入,实际上是沟通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法渠道。强大的资金需求和这些准金融机构有限的融资能力之间的矛盾必然会使其高负债经营,很容易形成风险源。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建立上,应明确有权审批的地方政府部门(包括政府金融办、商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参加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联席会议,并在监管标准和信息共享方面接受联席会议的指导,以实现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全面覆盖,确保准金融机构在健康轨道上运行。(https://www.daowen.com)

2.构建保证协调合作有效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设计一个有效的运行机制时,应明确参与各方受到必要的约束及具有积极性,一个既没压力也没动力的机制设计肯定是失败的。“一行三会”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只是规定各方参加必要的会议,通报有关信息,提出监管合作的需求,但不具有约束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但这种建议权8年来从没有实施过,也没有出台过具体的操作办法。从立法精神和实践看,这种规定更像是为了限制和约束中央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以避免对金融机构监管过度,协作难以得到落实实属正常。因各监管主体具有平等性,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冲突时(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必然的),有的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动。要保证协调合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就必须建立与之匹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参与各方对协调合作有积极性和压力。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使它具有充分的信息共享职能。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在联席会议上提出自己的信息需求,有关方面必须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联席会议也有监管合作职能,监管各方可以就自己的监管目标向其他各方提出监管合作要求。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关方面应给予充分的协助。这些事项和要求可以用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确定,纪要事项对参加会议的各方具有约束性。对于不按纪要要求给予充分合作的监管方,作为牵头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报告情况,国务院可以通过会议纪要进行核实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