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由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方式有所不同,因此二者设立的条件也不尽相同。相关法规对二者的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都有具体的规定;此外,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方向、组织方式、运作形式等另有规定。

1.封闭式基金的设立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封闭式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条件(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条件如下。

(1)开放式基金必须由基金管理人设立。

(2)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3)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①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②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有合格的注册登记机构:①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由各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②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5)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有明确的产品:①产品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②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的非现金资产应当至少有80%属于该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包括: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