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量共许的不彻底性

四、比量共许的不彻底性

共许问题不仅关乎获得正智的过程,也关乎宣说正因,开悟智慧。其不仅在论辩时需要注意,日常的语言交流同样显得重要。这似乎成为语言与认识之间的契合点,解决共许问题,不单能寻找合适的语言交流方式,使人们在交流中减少误解,更能准确地传达所领悟的道理。为此,我们分析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一)共许问题的解决方法

因明典籍中对不极成概念的运用都归到过失之类,这种规则实际上是解决共许问题的最源初的方法。因为在论辩之前对概念的运用,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在《瑜伽师地论》中所规定的“七因明”:

当知此中,略有七种:一论体性、二论处所、三论所依、四论庄严、五论堕负、六论出离、七论多所作法。

其中论体性便对辩论前的事情讲明:

云何论体性,谓有六种:一言论,二尚论,三诤论,四毁谤论,五顺正论,六教导论。

(1)言论,指世间的一切语言;(2)尚论,指合于常理的言论;(3)诤论,指所立的言论相互违反;(4)毁论,指以愤怒、粗恶语互相毁谤的言论;(5)顺正论,指顺应佛法正理之论;(6)教导论,指依佛教理以教导人之言论。可知,在辩论之前对论辩中的语言是有要求的,而双方也会对自己所采用的概念,彼此确认,这个过程便叫作“决定共许”。正因为有这个过程,才会对辩论中违反此规定而用非共许概念者,判定为失败一方。

显然,“决定共许”并非是万能的,不然也便不会存在争论。对不能共许的概念,典籍中指出用“简别”的方法来解决。“简别”简单来讲,就是用意蕴独特的限定语把不共许的概念标注出来。在《大疏》中,根据立敌双方对所使用概念或判断是否共许,将量式分作三种比量:自比量、他比量和共比量。《疏》曰:“因喻之中,自比言许,他比言执,而简别之,故无不极。”[20]即是讲用“许”的标记区分“自比量”,用“执”的标记区分“他比量”。这样便不会出现因不共许而导致的过失。《疏》曰“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简别,便无过失”[21]

简别的方法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和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中并没有谈及,但这种方法已经有了实际的运用。[22]对于辩论来说,简别的方法可谓是制胜的法宝,从玄奘法师所立的“唯识比量”在无遮大会上的表现就可看出。但在解决共许问题时,简别的方法真的那么有效吗?

奘门弟子评论“唯识比量”有“头放掌珍,身象唯识”之说。这是说在大乘佛教中观学派论师清辨的《掌珍论》中就已经使用了简别的方法。不过简别的方法在因明家手中还是一种生疏的理论。玄奘在印求学期间,他的老师胜军经过40多年深思熟虑而立的一个比量却有过失,玄奘运用简别的方法,将其师的共比量改为自比量,从而避免了犯过。[23]

用简别的方法把比量分为自比量、他比量和共比量,共许问题只放在共比量中去考察。这样只是缩小了共许问题研究的范围,并不能彻底解决不共许所带出的问题。 自比量只是自我思维结果的形式表达,并不必然的正确,更不具备悟他的功效。拿最为出名的“唯识比量”来说。

宗: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

因:自许初三摄,眼所不见故,

喻:犹如眼识(同喻依)。[24]

其让玄奘法师在无遮大会上风光无限,但之后却又饱受争议。

对于“唯识比量”,历史上就连大乘教人内部也异说纷呈,评价不一。许多唯识理论家把它当作颠扑不破的比量,因而又称之为“真唯识量”。日僧善珠甚至盛赞其为“万世立量之正轨”。但是玄奘的门人定宾却认为不过是权宜之计,“今详三藏一时之用,将以对敌,未必即堪久后流行”。[25]

究其最为根本的原因,乃是简别的方法不能获得统一的认可,也不必然的解决共许问题。他比量也是如此,面对着同样的困境。《大疏》中所谓“破谓就他宗”,指明他比量能破敌。但用他者所许而自己不许的概念去破敌,只为破他而破,却不知,这交流从来没有在一个层面上。纵然是能够在逻辑上(去除共许过失的部分)指明对方的谬误,那也只能是对方对所立宗之因的抉择并不透了。

辩论的目的非为辩论,辩论的目的也非输赢,在以生起正智为目的的比量中,又怎可剥离经验而空谈规则?所见之简别只是为了辩论的需要,或可能够释解问题,但终究因其只停留在技巧的层面,而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更有甚者,远离最初之愿望,而沦为辩论的附庸。

那如何解决共许问题?

比量中的共许,属于形式共许的范畴。形式共许分为两个层面:“有无共许”和“境界共许”。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有无共许”主要反映的是“是”的问题;“境界共许”描述的是“怎样”的层面。

所以“有无共许”比较容易解决,在与人交流或者论辩中,只要“假定”与对方一致就可以了。具体的操作与西方所谓的归谬法相类似:假定一个前提为真,用规定的公式推演下去,出现了矛盾的结论,则表明假定错误。这个方法与“简别”的方法相类似,所起到的作用,也是让论辩能够正常的进行下去。而至于最后辩论的结果,如果是胜负而言,尚有定论,如果是试图说服对方,却非常困难。因为“假定”的前提并未真实的“确认”,这个方法只能检验规则是否有效,而不能对论辩的效果有影响。这也是“简别”的方法所不可避免的。所以论辩不必然的产生智慧,对信仰来说,更是如此:

据藏传佛教史资料记载,陈那在创作《集量论》前,曾与名曰“黑色外道”的外道师辩论,两人相约“立即立下谁败谁即入胜者的教下为徒的保证后,辩论到第三轮,外道师负堕无言。方象对外道师曰:‘这下你应归入佛教为徒。’外道师羞愤交集,口吐火焰烧毁阿阇梨方象的一切资具,而且阿阇梨也快被烧着的时候,阿阇梨心生苦悲而想道:‘哎呀!我本来为了作利于一切有情的事,而现在我连这一外道都对付不了。’因此他想示现为自利解脱的寂乐(即示现圆寂)。”此时,陈那已经完成《观所缘缘论》《正理门论》等小品著作,已经通达“九句因”、“因三相”、“同品”、“异品”、“宗过”、“因过”、“喻过”等等,但还是不能使辩败的外道皈依佛教。[26]

可见,即使寻找到方法使得辩论顺利完成,却不必然对生起正智或者信仰有作用。究其原因,乃是“有无共许”只关乎辩论的起点,其可以保障辩论活动的进行,却无法保证此辩论活动有意义。

“境界共许”立足于知识层面。立敌双方欲达到“境界共许”,需要满足的条件比较多,其生存环境、教育程度、性格特征、信仰倾向都会对认知产生影响,所以,一般而言,只有相似之人,才会产生这种共鸣,正如古人常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这方面没有技巧可言,只有不断地学习、熏陶,才有可能“境界共许”,古人讲“知音难觅”,也可知有多难了。

(二)比量共许的局限性

形式共许中,不管是“有无共许”还是“境界共许”,都受限于比量的层面。前者关涉比量论辩的开始,后者关乎辩论的进行和结果。而比量本身则有自己的局限性。

首先,比量是对共相的把握。共相是存在的共性显现,也就是概念,其本身常常是间接的,反省的。法称曾阐释比量的本质时说:

彼(“推理知”亦即比量知),因其是将本来非A之物认定为A,故是谬知,然因其为是“与实在对象”形成“间接”不相离之物,故其为有效性之知识。(第一偈后两行)[27]

此表明比量与实在对象存在着间接性的不相离关系,此不相离性包含两方面的意蕴:

一方面,那样的概念知已然是以外界实在的间接性为依据而生起之物,关于这一点,在《释量论》的概念部分已被详尽阐述;还有另一方面,那已然以外界实在的间接性为依据而生起的概念知,在其结果即比量果中具有关乎外界实在个物的齐合性。[28]

如此看来,比量只是“间接获得并理解实在对象”[29],其面对的“不是真正的对象”,但它却“将其作为对象而实施确然判断”[30],故而可以看到,比量的认知是有效的,因为其以实在为对象;但因其与实在之间并非直接的面对,所以,其功能存在局限。

对于比量智而言,则是现量性的。因为形成比量智的一刹那,都是离言分别的。而后的再次思维确认或者语言表达严格来讲是属于“后得智”的范畴。我们通常所讲的比量恰恰非比量智,而是在阶段中的思考或者论辩,不论是得智之先还是之后,总不是比量智的那一瞬间。所以这样的比量只是认识的一个阶段,是在途中的状态,并非一个完成的状态。

依此来看,比量本身并非认识最为确定的方式,而此方式中的共许问题,即使能够解决,也会因为比量本身的局限而存在争议。因明著作中对共许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法不能说是不全面的,因为立足于比量层面也只能做到这一步。但对于能够对“真极”做出决定性作用的共许而言,仅仅停留在这一步是不够的——因为“真极”并不会受限于比量。这样,形式共许问题的解决方案将永远是不完善的。

何况因明的论辩关乎信仰的确立,不会有毫无意义的争论,这样是否共许最终会成为信仰确立的关键一环。因为最终的争论定然是概念的争议,争论的完成往往是由于个别概念的不共许而不欢而散。就如常说的“声是无常”而言,虽然佛教也承认无常,但胜论派所立之无常是转换无常,而佛教乃生灭无常,显然仍有很大的不同。可单纯地从言辞上,并不能确立二者的差异。这样看来,从言辞去确认信仰,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https://www.daowen.com)

这样看来,形式共许既不能对形成比量智产生帮助,也不能依此而解决信仰的纠纷,即使能够做到形式共许,意义也不会太大,更何况形式共许同样非常困难。这样的想法似乎太过于荒谬了。其实比量共许并非没有意义,而是并不究竟,所以暂且讨论到此,只是言说上的便宜说法。

那如何做到真正的共许?怎样解释典籍中对共许的要求?这就是本文为何要在量论因明学的角度来讨论共许问题的初衷考虑。首先要从认识发生的角度来研究,在量论因明学的体系中,认识发生的是现量,比量中不能完成的情况可以追溯其发生的根源,那便是现量。所以,欲明白比量共许的重要性,或者彻底解释不共许的状况,都需要返回现量去寻求答案。这就要从比量层面的共许问题回溯到现量的共许,即必须从形式共许回到实质共许。

【注释】

[1]杜洪义:贵州大学人文学院逻辑学专业硕士毕业,现任职于贵州省水城县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局。

[2]【古印度】弥勒论师造:《瑜伽师地论》,【唐】玄奘论师译:《大正藏》第30册,第1579页。

[3]【古印度】弥勒论师造:《瑜伽师地论》,【唐】玄奘论师译:《大正藏》第30册,第1579页。

[4]【古印度】陈那论师造:《因明正理门论》,【唐】玄奘论师译:《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20页。

[5]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06页。

[6]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27页。

[7]陈大齐:《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8月版,第36页。

[8]陈大齐:《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8月版,第37页。

[9]转引陈大齐:《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8月版,第37页。

[10]霍韬晦:《佛家逻辑之研究》,台北,佛光出版社,第24页。

[11]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44页。

[12]《明灯抄》中对此有所阐述,转引自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44页。

[13]非是“道”等形而上之存在。

[14]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420页。

[15]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10月版,第16页。

[16]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523页。

[17]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10月版,第14页。

[18]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10月版,第16页。

[19]王森:《藏传因明》,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8月版,第198页。

[20]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29页。

[21]转引自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10月版,第19页。

[22]参考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16页。

[23]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16~117页。

[24]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33页。

[25]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28页。

[26]顺真:《佛教量论——知识论研究》(稿本),第65~66页。

[27]【日】赤松明彦著,顺真译:《法称的逻辑学》,刊于《因明》第六辑,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

[28]【日】赤松明彦著,顺真译:《法称的逻辑学》,刊于《因明》第六辑,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29]【日】赤松明彦著,顺真译:《法称的逻辑学》,刊于《因明》第六辑,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30]【日】赤松明彦著,顺真译:《法称的逻辑学》,刊于《因明》第六辑,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