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那在《集量论》第五章的开头首先阐述如下:

对于(我们所说的现量和比量)两量的说明,有人主张不存在源于语言的智慧(图示ābda ),而且除量之外不可能是其他任何东西。于是曰:“源于词的智慧,并非是与比量不同的量。其原因在于(词的)含义都是通过否定其他来表示的。(其正如)‘所作性’(k图示takatva )等词语所表(通过否定非所作性者来表达自身含义。〕”〔第一颂〕[4](66A.7-66B.1)(从第66页正面第7行到第66页背面第一行。以下同)

恰如此叙述之所示,《集量论》第五章讲述的意图在于否定声量,又明确提出其无非就是比量。针对此点,本章最后(78A.5)提到“此亦被用于说明其他诸多量”。即针对声量以外的其他的比喻量(upamāna)等,第五章的叙述也恰当。因此,它们并不是其他的量,而是包含于比量之中的东西。众所周知[5],陈那认为只有现量和比量这两种量是正确认识的源泉。为了主张此二量学说,陈那必须表示声量等非独立的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声量是弥曼蹉派最重视的内容,正理·胜论等实在论哲学诸派也对声量赋予了独特的思考。在确立二量学说时,陈那必须论破尤其与声量相关的诸哲学派别的看法,《集量论》第五章正是说明了此意图。

为了达到上述意图,陈那首先探讨了词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因为存在着一种有力观点,即词中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实在。即

有人认为,种类的词(jāti-图示abda)总是基于彼此差别的分类(个体),(故)在诸多语言中,词才被限定为一定的含义(artha) 。 (66.B.1-2)

这种主张为寂护所引用,也与莲花戒(Kamala图示图示la )称之为“语义肯定论者”的观点相同[6]。也就是说,该主张认为词所表示的对象是一种客观实在,正是因为基于这种实在,词的含义才不会发生混淆。为了反驳这种主张,陈那如是描述:

对其予以反驳,指出“因为种类词不表示诸多词语的差别(个体)”(第二颂开头)。(在这个句子中)应该补充“表示”(v ā caka )一词。首先,“在”(asti)等种类词都不表示实体(dravya) 。 ’(66B.2-3)

莲花戒亦经常引用“种类词不表示诸多词语的差别(个体)”(na jāti-图示abdo bhedāna图示vācaka图示 )一句[7]。莲花戒明确提出,特别在《摄真实论》(Tattva-sa图示graha )第八七二颂、八七三颂、八七四颂几处提到寂护关于词和自相(svalak图示a图示a)关系的辩证正是对陈那“种类词不表示诸多词语的差别(个体)”这句话主旨的展开[8]。之后,陈那提出了自己这一主张的两个理由。

首先提出的第一个理由就是“因无限故(ānantyāt)”(第二颂前半)(66B.3)。根据胜主觉[9],此表示各个的差别是无限的,所以,最终,因为语言拥有很多意思。换言之,由于词拥有很多含义,所以词具体所表示的意思的每个差别与表示这种差别的词之间不存在结合关系。因此,没有结合关系的词表现其所指对象这一观点并不合理。陈那主张,我们仅能够承认语言具有独特的形态(svarūpa)[10]。对于陈那能够承认语言具有独特的形态之主张,胜主觉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进行解释,“野蛮人的词语只具有独特的形态,而没有意思”[11]。陈那进而提出了另外一个理由,即

因不定杂乱故(vyabhic ā rata图示)(第二颂前半)(66.B.3)

例如,“在”这个词语既可以用作“实体在”,又可以用作“性质(gu图示a)在”。也就是说,由于种类的词所要表现的意思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无法表示实在存在的对象。基于以上两种理由,陈那主张种类的词并不表示各个的差别。

然后,在此,将“在”等词作为种类的词提出,“实体在”或“性质在”等表现成立,结果,“在”这一词与对象没有结合,换言之,因为其根据比量。针对“有性”(sattā),这一观点与Pra图示astapāda的观点相悖。Pra图示 astapāda认为,普遍(sāmānya)分为最高普遍(para-sāmānya )和低层次普遍(aparasāmānya ),以最高普遍为“有性”。所谓“有性”就是“无非就是伴随观念的原因”(anuv图示tti-pratyayakāranam eva),至于如何理解其存在,则指出:

例如,对于皮、布、毛毯等相互之间(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来说,只有从(它们)属于蓝色实体(这一点),其伴随着这是(蓝色)、(那个也是)蓝色这样的概念。与此相同,即使是在“实体”(dravya)、“性质”(gu图示a)、“作用”(karman)等相互(完全)不同(的句义)中,也会伴随着“在”( sat)这样的观念。且其必须基于其他的(别个者)(artha-antara)而产生。而此其他的(别个者)(正是)“有性”[12]

可以说Pra图示astapāda认为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性质”方面,都具有“在”这个共同性,因此,作为这种共同性的原因,“有性(”普遍的存在)必须存在。而“有性”就是最高实在。对于此观点,恰如上文所说的“实体在”和“性质在”,陈那确实承认“在”这一共同性,但其主张,这些只存在于表示共同性的词语(种类词)中,表示共同性的词是多义的,所表示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所以与含义对象之间不具有结合关系,因此,其并不是其所表示的各自的实在性。换言之,在陈那看来,“从种类词,不能理解(该词表达的)各个对象的全部”[13],故陈那不能承认词与实在之间的对应。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陈那的观点与Pra图示astapāda的看法相左,但是其仅仅显示了陈那所破之持有实在论倾向的胜论思想,未必就是把胜论学派看作是论争的对手。因为在当时,语法学派也持有相同的主张[14]

对于陈那上述所说,对手作了如下思考:

有人如下考虑:种类词仅仅正是对应着具有其(=种类)者(jātimat)( 具有结合关系。因为两者)易结合故,且非不定故。 (66B.45-)

对方想要阐述的观点是:例如,在思考白色这一共通性时,白花确实具有白色这一共同性。如果将白花作为中心来观察,则白花和白色具有不相离的关系。由于两者间具有不相离性,故容易结合且不会陷入不确定或杂乱。如果通过这个例子来分析“在”,则“实体在”中,“实体”具有“在”这一共通性,因此可以说“在”一词与实体之间存在着结合关系。针对以上观点,陈那如下反驳:

表示种类(jāti)或有种类者(jātimat)的词,不分别表现各自(=意义对象)的含义对象。(第二颂后半部分)(66B.5)

例如,“实体在”和“性质在”的情况下,“在”一词并没有将其含义对象的“实体”、“性质”等词等同于所依(adhikaranya)。所以,“实体在”的“在”不适合“性质”,相反“性质在”的“在”也不适合“实体”。胜主觉针对陈那以上所说内容,作了如下说明。之所以与所依一致是因为意味着一义(ekaartha) 。“在”一词仅存于“实体”中。在具有表示意思作用的质量因(prav图示tti-nimitta)时,由于“在”一词或者“实体”一词具有实体这一相同的质量因,故而才与所依相一致[15]。总之,如果“在”这个词经常表示“实体在”的意思,则“在”一词和“实体”一词都应该以同一实体为所依,所以,如对方所说,也可以承认两者间的结合关系。然而,“在”这个词是种类词,不一定只表示“实体在”的意思,也表示“性质在”。因此,不能说“在”这个词与实体或性质这两个词依存于同一所依。因此,不存在对方所认为的结合关系。如上所述,陈那推翻了对方的观点。

对此,对方如下反驳:

表示性质(gu图示a)和具有性质的东西(gu图示in )(的词),因为具有差别相,各自固定为个别(的词),所以实体(drevya)和语之间所依相一致。(第三颂)(66B.6)

所谓结合(sambandha )在这里被表现为表示具有结合(sambandhin)性质(dharma)的东西。由于(两者间的关系)如此确定,所以(其)所表示不应该是与其他实在(vastu)结合。(第四颂)(66B.6-7)

换言之,根据对方的观点,词各自具有差别相,作为个别的词而确定,所以,例如,“实体在”的情况下,“实体”具有“在”的性质(gu图示a)乃至种类(jāti),因此必须说“实体”一词和“在”一词的所依一致。最初,我们所讲的“结合”并不是你(陈那)所讲的必然的结合关系,我们认为恰如给马拴上缰绳后拽马时产生的结合。如果按照我们上面所讲到的观点,因为种类词(jāti-图示abda)和具有种类的>事物(jātimat)所依一致,并且易结合,具有确定性,所以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具有种类的事物可以通过种类词表示。(https://www.daowen.com)

以上就是对方的反对观点。可以很容易看出,对方的根本观点在于具有种类的事物(jātimat )和种类(jāti )之间存在着结合关系,换言之,对方以前者(jātimat)与后者(jāti)结合的观点为前提。这种结合无非就是指胜论学派中的和合(samavāya)。也就是说可以这样解释,具有种类的事物(jātimat)或者具有性质的事物(gu图示in )指胜论学派的“实句义”,种类(jāti)、性质(gu图示a)则指“德句义”、“业句义”等。根据Pra图示astapāda所说[16],“布属于线,草席属于草,性质(gu图示a )、作用(karman)属于实体(dravya),有性(satta)属于实体、性质、作用”的结合关系就是“和合”。而且“和合”是实在的结合关系。因此从这种立场上来看,“实体在”、“性质在”等表示“有性”属于实体乃至性质。我们必须承认通过“在”所表示的“有性”与实体乃至性质间就是和合的结合关系。对方所述观点正立足于这一立场。

针对这一观点,陈那首先提出了反对意见。

不能承认其(jātimat, gu图示n , sambandhin )通过种类词被表示。(第五章颂前半部分)(67A.1)

那么,理由是什么呢?

无自性故,有其(=种类)者(=jātimat)无(通过种类词被表示()第五颂第二句前半部分)(67A.2)

所谓“无自性”,根据胜主觉的观点[17]即是“另外观待”(para-apek图示ā )。根据陈那所言,在“实体在”中,“在”一词只限定了“实体”的个别相,并没有表示“实体”作为实体(vastu)而存在。因为“在”一词也能够和“瓶”等其他东西结合,——换言之,因为可以说“瓶存在”等——所以不能说“在”一词和“实体”、“瓶”等的所依一致。就如同“白色”[18]这个词一样,比如说“花为白”时,“白”这个词无外乎表示了“花”这个实体具有的性质。同样,“实体在”时的“在”这个词也仅仅表示实体所具有的一个性质,而并非表示作为实在存在的实体全部。胜主觉针对陈那的上述所述,举了一个化妆的比喻例[19]加以说明。正如年轻女子通过在脸上抹香粉等化妆方法使自己变得美丽,“能别”(vi图示e图示a图示a )对于实在(pradhāna)的关系就如同化妆和年轻女子间的关系,并不是通过化妆使女子的实质发生任何改变,能别一词与实质之间也不具有任何关系。

陈那进而通过说明理由明确上述主张。

间接表示故(第五颂第二句后半部分)(67 A.4)。

词只表示个别相(svarūpa)或者共同相(jāti ),仅间接地表示具有个别相或共同相的事物。这种间接表示的境(artha)不可能是真正的境。

据胜主觉所述[20],对方如下反驳了陈那的上述观点。种类词间接比喻地表现(upacāra)了具有种类的事物(jātimat ),即实体(dravya)。这是由于种类和具有种类的事物实体之间具有类似性。基于这种类似性,间接比喻的表现成立。陈那预想到了对方的如此反驳,进行了如下说明。

类似性亦“不生故”(第二颂第二句后半部分)(67 A.5)

假令具有种类的事物与其所具有的性质类似,但是由于对两者的理解不断变化,所以此处类似性无法成立。本来

比喻性表现正如“奴隶称(其)为国王一样,(此时,对于双方)由于意识(huddhi)形态有差别(对两者的理解变化)”(第六颂前半部分)。 (67 A.6)

你们这些反对者主张种类词比喻性地表现了具有种类的东西。然而,在比喻性的表现中,例如,奴隶称国王为国王,我们对于比喻(国王)和通过比喻而被表现者(奴隶)所持有的意识形态不同。在这种意识形态不同、理解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产生类似性[21]。因此,对方所认为的因为种类和具有种类的事物之间存在类似性,所以基于此类似性,用种类词比喻表现具有种类者之观点不能成立。

种类的词譬喻表现具有种类的事物,就好像“白莲花的花荚等是白的”一样,不能依次地(了解和)表述(种类和具有种类的事物)[22]。(第六颂后半部分)(67A .6-7)

例如,当阐述白莲花和茉莉花的豆荚都是白色时,首先看到白莲花,然后看到茉莉花,顺序知道它们,再顺序地用词语表达出来。然而,针对种类和具有种类的事物,词被同时结合在一起,并没有前后顺序。换言之,对于种类词的理解只有一个,如果恰似你的主张,假设种类词和具有种类的事物之间存在着类似性,那么就必须将具有种类者作为具有类似性者个别地理解。而且,如果理解不同,如上所述,在两者之间,类似性也无法成立。

根据胜主觉的观点,陈那列举了类似性成立的三种情况并进行了研究[23]。即(1)两者混同的情况(比喻性表现);(2)自身成立的情况(如:白莲花的花荚等,性质类似的情况);(3)根据其他所依的情况。其中的(1)(2)情况下,如上所述,类似性不成立。因此,陈那采纳了第3种情况。

在胜主觉看来,对方首先如下考虑:就像水晶时而红色,时而蓝色一样,种类也随时伴随着变化,因此,无变化的实体(具有种类者)本身,与种类、性质等外在形态同样都可被表述。陈那预料到对方会对此反驳,因此作了如下说明。

“性质是(为了了解有性质者的)补助因(upakāra),(所以,如果如你之主张,那么,即使了解性质的)意识(=觉)不存在,(意识=觉)也对实在发挥作用。”(第七颂前半部分)(67B.1)

实体所具有的性质和种类是认识实体的唯一补助因。如果不借助于这一补助因,则实体就不可能被认识。然而,如果按照对方的主张,实体本身同性质与种类等被分别表现,那么对实体的意识、理解同对性质的意识、理解将毫无关系。于是提出:

“由于将实体和性质混合,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陷入错误的智”(第七颂后半部分)(67B.2)

即一切的词和智慧都会造成与境的混合。所以,无法认同对方之将实体本身与性质等分别加以理解和表示的主张。

接下来针对把性质看作是补助因的观点[24],在与对方相互批评讨论的过程中,陈那完成了自己观点的论争,即明确了在种类与具有种类的事物之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类似性,最终,提出了种类的词无法表示具有种类的事物的主张。陈那的这一主张,即如前述,论破了对方提出的种类和具有种类的事物相和合(samavāya )的观点,可以看到,在上述“种类的词不表示诸差别等等”之言概括了陈那关于语言与存在之间的关系的根本观点[25]

那么,陈那站在怎样的立场上提出了这种主张呢?即“于现量虽然存在着诸种差别,但无法表现这种(=差别)。 ”(72A.1)也就是说,各自的差别是现量对象,不能通过比量分别来把握,所以无法通过语言表现出来。另外,虽然词与意义对象不具有结合关系,但是,之所以表示一定的含义,而不表示其他含义,是因为根据比量分别(74A.5-6),归根到底,我们通过词所理解的意思无非是被区别后的东西,“作为实体存在于比量分别外的东西正是应被否定者”(78A.7)。在这种意义上,主张源于词的认识就是比量。陈那正是站在这种立场上,就语言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种类的词不表现差别”的根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