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如上所述,陈那关于语言与存在问题的见解,可以归纳为“种类的词不表示诸差别的各个事物,无限故,不定故。”(第二颂前半)该主张,例如,就“在”这一种类的词来看,从“实体在”和“性质在”等表现成立这一点,由于“在”这一种类词具有多个意思,无法确定它与哪个意思对象相结合,于是“在”这个词与其意义对象之各个事物间的差别并无结合关系。也就是说,种类的词不表示单个的差别。那么,此观点在印度的语言哲学史上具有怎样的意义呢?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试做进一步的考察。
陈那在研究词与含义的关系时,并不问“词与含义之间的关系”,而且采用“种类的词与意义对象的关系”或“性质的词与意义对象”的关系如何如何等形式把握问题,探讨两者的关系。那么,陈那到底以何种意义使用“种类的词”或者“性质的词”呢?众所周知[26],陈那在《集量论》第一章中定义了“现量除分别”后,立即阐述了“(所谓分别)就是名言(nāma)与种类(jāti)等(词)相结合。”然后分别举例,针对名言(nāma)列举了“达多(dittha)”、针对种类的词列举了“牛”、性质的词列举了“白色”、作用(kriyā )列举了“吼叫”、实体的词列举了“拄拐的人”或“有角的动物”等。陈那在《集量论》第五章中频繁使用的“种类的词”或者“性质的词”其实就是此处表示的词乃至分别中的一个。只是对于此五类的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应将名言与种类的词语等四种加以二分看待。针对陈那前述之“所谓分别就是名言与种类等词相结合”,胜主觉进行了如下注解[27]:即使名言与“等”相结合,由于与种类等(词)的功能不相等,因此,应(将两者)加以区别。之所以说功能不相等,是指名言具有存在性(astitva),而种类等(词)则与其相对。换言之,种类等(词)虽然作为所分别(parikalpita)存在,但其自身却不存在。也就是说,名言只是存在事物的名称,种类等词是所分别,而自身并不存在。莲华戒也在《摄真实论注》(Tattva-sa
graha-pa
ikā )[28]里引用了《正理门论》(ñyāya-mukha)中的句子,注释为“(正理门论所述的)‘区别者’(vi
e
a
a )是种类等(的词),‘表现者’(abhidhāyaka )是名言”。陈那主张名言“于任意的词(yad
ccha-
abda)构成名言差别,称‘达多’”[29]。参照莲华戒的注记[30]可知,在使用任意的词的时候,如果某一意思对象被名言所限定,那么其正是名言。此处陈那所使用的“任意的词(yad
a-
abda)”已经在波昙迦梨(Patañjali)的《大疏》(Mahābhā
ya )中出现过[31]。即“词具有四种功能(Prav
tti )。四种就是种类的词(jāti-
abda)、性质的词(gu
a-
abda)、作用的词(kriyā-
abda)以及任意的词(yad
ccha-
abda)”。陈那明显熟知语法派的这种词分类,并对其加以改变。然而,在说明名言时,虽然使用了语法派“任意的词”这一术语[32],但未作改变,而是随顺历来的解说将具体内容作为“名句文”的“名”。例如,根据《俱舍论》以及耶输蜜多罗(ya
omitra)的注可知[33],名言(nāDmevaa)d是at指ta“作想”(sa
jñā-kara
a
),也就是给事物加上名称(nāma-dheya
)。例如,说“提婆达多”()。换言之就是对于事物,其物独自的名称即名言,《成唯识论》中的“名诠自性”[34]也可以理解为这层涵义。另外,如上所述,胜主觉注解曰“名言与种类等词不同,具有存在性(astitva )”,其亦表明,名言应是事物的名字、名称。然而,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在定义同一名言时,陈那没有像《俱舍论》那样采用类似“想”(sa
jña)的心理主义概念,而是定义为当用名称限定一个对象时,称其为名言。这也是为什么陈那会针对包括《俱舍论》在内的广义现实主义者们以心理主义观点考虑认识场面提出逻辑主义思考的起因所在。这是陈那所持的一贯态度,也是在理解陈那——不仅如此,还有所谓的佛教逻辑学派——之所说方面非常重要的[35]。
根据上述,陈那所说的“名言”归根结底是指事物的名称,虽然所谓“名句文”中的“名”,其说明乃至理解方式都不同,但是很明确它们表示同一的内容。那么,“种类等的词”对于这样的“名言”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如前所述,莲华戒认为虽然种类等的词形成区别(vi
e
ana ),但若将其含义与《集量论》第五章所述内容放在一起加以考察,便可得出下述结论。在第五章,从第十四偈以后(69A.1.fol.)考查了同一所依性(gshi-mthun-pa, samāna-adhikara
ya )与区别者(khyad-par-du-byepa, v
e
a
a能别)以及被区别者(khyad-par-du-bya-ba,vi
esya所别)之间的关系。以“青莲花”为例,“青”这一性质的词(gu
a-
abda)与“莲花”这一种类的词(jāti-
abda),两者的所依必须一致,但是,如果词的意思是“对其他的否定”(anya-apoha),则同一所依不是不成立吗?但是二者中,“青”是“区别者”,“莲花”为“被区别者”,两者处于能别所别(vi
e
ana-vise
ya-bhāva)的关系中,如果词的意思是“对其他的否定”,那么这种关系不就不能成立吗?对于这些反对论者的观点,陈那一再回答,主张正因为词的意思是“对其他的否定”,所以同一所依以及能别所别的关系才能成立[36]。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区别者”与被区别者相对,例如,“实体在”中的“在”是相对于“实体”之“所别”的“能别”,“莲花是青色的”或者“青莲花”中的“青”是相对于“莲花”之“所别”的“能别”。最后,陈那指出种类的词就是这种意义层面的能别。那么,能别之种类等的词和名言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关系?关于这一点,陈那在《集量论》第五章中未作任何特殊说明。恰如本节在一开始之所讲,“种类的词不表示各个的差别”这一命题,概括了陈那关于语言与存在问题的观点。因此,“词的意思是apoha”时的词可以说正是能别之种类等的词。但是却未涉及其与名言之间的关系[37]。(https://www.daowen.com)
种类等的词被认为是能别(vi
e
ana),所谓的“名句文”中的“句”也被定义为是与“名诠自性”相对的“句诠差别”[38]。那么,所谓句(pada)诠释差别,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在《成识唯论》中没有对此加以说明。现在,根据《俱舍论》以及称友(ya
omitra)的注解[39]可知,句是指将名词变化词尾(sup)或者动词变化词尾(tin)作为词尾的单词[40],因此,因为也是文章(vākya),故亦可称其为文章[41]。这种句或文章的例子,例如“呜呼,诸行无常”(anityā bata sa
skārā )偈所示。通过句或文章,能够知道作用(kriyā )、性质(gu
a)以及时(称)(kāla)的关系差别(sambandha-vi
e
a)。作用的差别就好像“煮”(pacati)、“读”(pa
hati)、“去”、( gacchati)一样,是动词的差别。性质的差别就如“黑”(k

a)、“白”(gaura ) “红”(rakta)一样,是形容词的差别。时称的关系差别是指如“煮”(pacati)、“煮吗”(pak
yati)、“已经煮了”(apāk
īt)一样,是动词时称的差别。所以可以说,相对于名言表示自相(svalak
a
a),句则表示作用等的关系差别。《俱舍论》中,句所诠释的差别如同动词、形容词以及动词时称等,是语法上的差别。陈那认为,种类等的词就是能别(vi
e
ana ),但这里要考虑的是能别与所别的关系,恰如“名句文”中的“句”所诠释,并非语法上的差别。换言之,一方面,陈那立足于佛教立场,对语言进行传统的思考,同时在其表示内容上,则进行了彻底改变[42]。
陈那的主张,在印度哲学史上具有何种意义呢?本来,实体(dravya)、性质(gu
a)以及作用(kriyā , karman)等术语都是胜论学派的基本概念。据《胜论经》可知,实体是地、水等九种(VS.I.1.6),性质是指色(rūpa)、味(rasa)等十七种(VS.I.1.6 ),作用是指举起动作(utk
epa
a)和放下动作(avak
epa
a)等五种(VS.I.1.7 )。那么,我们到底应如何认识实体呢?对于这一问题,《胜论经》进行了如下解答。例如,实体之风(vāyu)可以通过触(spara)之征表(li
ga)被推知(VS.Ⅱ.1.9 )。一般来说,对于实体的认识依赖于实体、性质和作用(VS.Ⅲ.1.7)。比如,戴着铃铛的白牛走路时[43],戴着铃铛这一“实体”和“白”这一性质以及“走路”这一动作都成为牛的“征表”(cf.VS.Ⅱ.1.8 )。换言之,这种情况下,铃铛、白色以及步行之实体、性质、作用都是对这头牛的能别。同样,同(sāmānya)和异(vi
e
a )也是相对于实体、性质、作用的能别(VS.Ⅲ.1.6)。在《胜论经》中也认为这样的能别变成征表,所别被推知[44]。基于这样的观点,陈那讨论问题,既与上文提及所示[45]。但是对于立足于朴素实在论立场上的《胜论经》来说,相对于能别的所别必须实际存在。所谓实体就是能别之性质乃至作用与感官相接触产生知觉之际的原因(VS.Ⅷ.1.4 )。正因为实体的存在,才会产生(VS.Ⅷ.1.5 )共通性(同)或差别性(异)的认识。与之相反,立足于唯识无境的陈那,只把实体看作是征表,并不承认其他。也就是说,实体只不过是“戴铃铛的(牛)”、“拄拐杖的(人)”或者“有角的(动物)”。在征表这一点上,其与性质、作用等相同。通过这样的征表(=能别)比量、推测出的所别,非通过现量把握,因此其并不是实在。语言正是这种能别,是征表,其所别的意思并非与实在本身相关联,而仅同实在的性质(gu
a)相关连。那么,归根结底,语言所表达的意思只是把彼(如,甲)从其他(非甲)中区别开来。
综上所述,陈那通过能别和所别的关系来讨论语言与含义的关系乃至语言与存在的关系是遵从于胜论学派的问题提出方式。但是显而易见,其立场是站在与胜论学派的朴素主义实在论截然相反的唯识无境的观点上。换言之,陈那立足于唯识无境的立场,为了论破胜论学派的朴素实在论,在顺从对方的观点的同时,亦表明了对方观点的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