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名辩、西方逻辑与印度因明比较研究的深入和拓展

四、关于中国名辩、西方逻辑与印度因明比较研究的深入和拓展

1921年,梁启超相继写成《墨经校释》和《墨子学案》两部著作。在这两部著作中,他关于三大逻辑比较研究的工作又有明显推进。关于这一点,梁启超本人亦曾有所自觉。他指出:“吾昔年曾为《子墨子学说》及《墨子之论理学》二篇,坊间有汇刻之名为《墨学微》者。今兹所讲(指《墨子学案》——引注),与少作全异其内容矣。”[24]

(一)《墨经校释》中的三大逻辑比较研究

这主要集中在《墨经校释》的梁启超《自序》一文中。梁启超指出:“在吾国古籍中,欲求与今世所谓科学精神相悬契者,《墨经》而已亦。”[25]这就充分肯定了《墨经》的逻辑属性,因为在梁启超的思想中,伦理学和科学方法、科学精神息息相关,不可分离。至于《墨经》在世界逻辑史上的地位,梁启超认为:“《墨经》殆世界最古名学书之一也。”[26]根据现有的文献,这是中国学术史上第一次把《墨经》的性质定位成逻辑学著作,并且推测其可能属于“世界最古名学书之一”。

关于《墨经》中逻辑的具体状况,梁启超认为,《墨经》皆用“名学的演绎与归纳而立义;其名学之布式,则与印度因明有绝对相似处,同时有西洋逻辑之三段论”。这里,梁启超在其关于三大逻辑比较的历程中首次明确地充分肯定墨家名辩思想和印度因明、西方逻辑三者之间存在统一性、相似性,而这也就意味着他再一次对1902年关于中国名辩、西方逻辑和印度因明之比较结果的根本否定。当然,此时的梁启超关于三大逻辑的具体比较,集中在同一时期他的另一部作品《墨子学案》之中。此外,梁启超在《墨经校释·自序》中还注意到了中西方逻辑学的不同发展状况及其所带来的相应影响。他指出:“欧洲之逻辑,创自阿(亚)里式多德,后墨子可百岁,然代有增损改作,日益光大,至今治百学者咸利赖之。”反观中国,则不然。“《墨经》则秦汉以降,漫漫长夜,兹学既绝,则学者徒以空疏、玄渺、肤廓、模棱、破碎之说相高,而知识界之榛塞穷饿,乃极于今日。”[27]应当说,梁启超在这里关于中西逻辑学发展历史状况的分析是比较准确的。

在《读墨经余记》一文中,梁启超对《墨经校释·自序》中所论中国逻辑之存在状况又有增益之处。他认为:“《墨经》最重要之部分,自然是在名学。经中论名学原理者约居四分之一,其他亦皆用‘名学的’之演绎归纳而立义者也。”[28]梁启超认定逻辑是《墨经》中“最重要之部分”,他具体从对逻辑原理的论述以及运用逻辑原理两个方面进行立论。

(二)《墨子学案》中的三大逻辑比较研究

192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梁启超的著作《墨子学案》。其中,该书第七章《墨家之论理学及其他科学》对三大逻辑再一次进行了比较研究。与1904年的《墨子之论理学》比较起来,《墨家之论理学及其他科学》一章中对三大逻辑的比较分析更加系统、更加细致;与《墨经校释·自序》中的一些观点比较起来,在一些问题上例如关于墨辩和因明论式的比较,《墨家之论理学及其他科学》中的分析更加深入、更加具体。关于前一点,梁启超本人亦曾有所自觉。他指出:“吾昔年曾为《子墨子学说》及《墨子之论理学》二篇,坊间有汇刻之名为《墨学微》者。今兹所讲(指《墨子学案》——引注),与少作全异其内容矣。[29]《墨家之论理学及其他科学》一章总共讨论了六个子问题。其中,涉及中外逻辑比较的集中于如下三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论理学的界说及其用语

梁启超认为,“墨辩”两字,用当时的通行语翻译出来就是“墨家之论理学”。《墨辩》中对“辩”的性质、作用以及方式都有明确说明。其中,“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即论理学家所谓“思惟作用”三种形式:概念、判断和推论。和墨家对“辩”的说明相关,梁启超介绍了一些术语。(1)“名实”:名既是主观上的概念,又是概念的表示即语词;实是“客观上的对境”,即认识对象。(2)“举”:指通过一定的语言把一定的概念表示出来。(3)“辞”:在论理学上叫作命题。(4)“意”:梁启超认为,这个词译作“臆说”(hypothesis)比译作“判断”更加恰当,墨家用这个字“很表示谨慎态度”。 (5)“说”:即证明所以然之故。 (6)“故”:相当于英语的cause,指事物所以然之故,即原因。可以看出,梁启超关于上述术语的说明,既有对《墨子之论理学》一文中相关观点的继承,如关于“辞”的说明,又有新的发展,如关于“名”、“说”的说明。在这一子目中,主要涉及墨辩和西方逻辑的比较。

2.论理的方式

在这一子目中,梁启超详细比较了三大逻辑在论理方式上的相同和差异之处。“《墨经》论理学的特长,在于发明原理及法则。若论到方式,自不能如西洋和印度的精密”。[30]这里,梁启超指出相对于西方逻辑和印度因明,《墨经》论理学的特长之所在,以及在关于论理方式的分析研究上《墨经》有别于西方逻辑和印度因明之处。当然,除了看到三大逻辑之差异,梁启超亦明确承认在它们之间“相同之处亦甚多”。他曾有详细说明。梁启超指出,印度的因明由宗、因、喻三支组织而成,“《墨经》引‘说’就‘经’,便得三支”。[31]关于《墨经》中引‘说’就‘经’进而形成三支论式的情况,梁启超提出了“宗在‘经’,因喻在‘说’”,以及“宗、因在‘经’,喻在‘说’”两种情况,并认为《经上》、《经说上》“多半”用前一种类型的形式,《经下》、《经说下》“往往”用后一种类型的形式。他得出的关于中印逻辑比较的结论之一是:“全部《墨经》,用这两种形式最多,和因明的三支极相类。”[32]关于西方逻辑和《墨经》的论式,梁启超指出:“西洋逻辑,亦是三支,合大前提、小前提、断案三者而成。……《墨经》中亦有用这种形式的。”[33]这里,梁启超指出了西方逻辑和墨经逻辑在三段论论式上的相同之处。总之,梁启超既看到了三大逻辑在论理方式上的共性之一——均有三支构成,又具体分析了三支在各自理论体系中的不同表现情况,尤其是“梁启超认为《墨经》中的论式,多数和因明论式相类似。这种主张为后来许多学者所接受”[34]

3.论理的法则

在这一子目中,梁启超主要论述了“或”、“假”、“效”、“辟”、“侔”、“援”、“推”,认为这是“墨家论理学最精彩的部分”,体现了墨家对论理学上“公用的法则”之揭示。具体而言,(1)“或”:指特称命题。 (2)“假”:指假言命题。 (3)“效”:指法则。论理学上的法则极其复杂、极其严谨,稍不留心,就会不中效,即违反有关法则。 (4)“辟”:即譬喻,是悟他的简捷方法。 (5)“侔”:亦是使人知之的一种方法,但和“辟”不同。“辟是用那个概念说明这个概念,侔是用那个判断说明这个判断。辟是用之于‘以名举实’,侔是用之于‘以辞抒意’”。[35]侔法虽是善法,但应用时须注意所比之辞的类别,异类之辞不可比较。 (6)援:是援例,和辟、侔类似,都是用已知说明未知,但援是用之于推论,“要援他所以然之故”。 [36](7)“推”:《小取》篇的“推”是讲归纳法。梁启超认为:“墨子的论理学,不但是讲演绎法,而且讲归纳法。他的归纳法,不能像二千年后的穆勒约翰那样周密,自无待言;但紧要的原理,他都已大概说过。”[37]这里,梁启超比较了墨家归纳逻辑和西方传统归纳逻辑之间的差异,承认前者不如后者“周密”,当然,发展时间的长短是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梁启超又认为,关于西方归纳逻辑中“紧要的原理”,墨子论理学中“都已大概说过”。这“紧要的原理”,系指求同法、求异法、同异交得法,。至于其他两法,梁启超认为,“共变法不过求异法的附属,求余法不过求同法的附属。”[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