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量如何“共许”
陈那创建的量论因明体系,只确立二种量:即现量和比量,原因是所量只有自相和共相两种特质。同时,其将古因明所极力推崇的圣言量归于比量之中,确定量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确定性知识进而开悟正智,然后依正智而达解脱。依正智解脱而不依圣言解脱,原因之一即是圣言量不具备普遍性,只是权威的真理,而非共许的正理。量论的去圣言量是迈出了用理性确立信仰的一步,而此理性必然需是共许之理。
因明被纳入到量论的比量之中,其辩论的性格却未改变,所以,其典籍中对其形式的规定仍然有效。比量分为自义比量和他义比量,二者的目的不同,形式也有所差别。自义比量关乎自我的思维和辩论,其主要形式为陈那论师所改造的三支量式。他义比量主要为语义的传达,形式为法称论师所改造的“同法式”和“异法式”。所以研究比量层面的共许问题,需从两个方面分别讨论。
共许问题虽可简单地理解为共同认可的意思,但其作为认识问题,需从认识发生的角度审度。量论因明学的认识论特征表明,所量只有共相与自相两种性质,依此而立现、比二量,共许与否,也需从此两个方面来看。对自相的认识,其是否为真?我们称为“实质共许”;对共相的认识,也就是性质是怎么样的?我们称为“形式共许”。
比量的共许问题,属于“形式共许”的范畴。
(一)自义比量的共许
自义比量中的共许问题,主要通过考察其论证形式中的能立与否来考察。其能立形式上由宗、因、喻三支组成,其中宗为立论者的观点,能立及宗在《因明正理门论》中的描述为:
宗等多言说能立 是中唯随自意乐
为所成立说名宗 非彼相违义能遣
立宗的态度为“随自意乐”,即是表明立论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立宗;因是使宗成立的根据,其主要根据是“因三相”理论;喻所展现的是因归证宗的联系。三支能立保证宗的正确性,主要依靠因与宗之间的不相离关系。但是在确保宗因之间不相离性之前,应首先做到的是,三支量式中所运用的概念(和判断)需双方极成共许。这在《因明正理门论》和《因明入正理论》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针对自义比量中自我思维的部分,典籍中并未提及。自我思维乃是比量对现量的再次确认,主要目的是给现量果寻找一个理性的根据,而其根据由是否满足因三相确定。由于此过程并没有参与论辩,所以不需要在形式上做规定。在典籍中所出现的是辩论中的共许问题。
在因明的典籍中,共许是作为辩论的规则而规定的。规定要求在论辩中所用到的概念,都需双方认可,如果,一方用了另一方不许的概念,则判定其辩论失败。但“认可”有多重含义,这是形式共许的不同层次。首先为认可其“有”,此“有”在形式共许中表现为时空性,是指在时空中的存在状态。比如中国人常说的“龙”“凤”等等,只是强调其是否在世间的时空中存在过[13];其次考虑其颜色为何,湿热等性质怎样?这是对认识的具体细节的考察,比如西方的龙跟东方的龙在形体等各个方面是不同的;再次为考察其所指的境界不同,比如西方的龙代表的是恶魔,而东方的龙则是权力和祥瑞的象征。
《因明正理门论》一书,指出论辩过程中的三十三条过失。除去表述因与宗的关系,也即逻辑上的过失之外,大部分过失皆是由双方对概念的不共许造成的,具体如下所述。
“宗九过”包含有: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其中的后四句的不极成,指的是因“共许”问题而规定的过失。能别指宗后陈,所别指宗前陈。能别不极成就是宗后陈不共许,所别不极成就是宗前陈不共许,俱不极成是宗前陈、宗后陈都不共许,相符极成是指宗的前、后陈共许,而宗义却是共许的。最后一种情况在立宗原则为“不顾论宗”的因明体系中是错误的,因为不顾论宗要求立宗要违他顺自,否则便不会有辩论,他者亦不可生起了悟。比如《因明入正理论》中所举的例子: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九过中的前四项相违因,在大的范围内也可以说是由共许问题所引发。现量相违,是指所立之宗与现量相矛盾,即是现量不许;比量相违即是比量不许;自教相违即是自教不许;世间相违即是世间不许。虽未与敌论者产生不共许的情况,但仍然在“共许”问题所关注的范围之内。
因有十四过,在《因明入正理论》中引文如下:
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相违有四,谓法自性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大疏》释不成的原因曰:
凡立比量,因后宗前。将已极成,成未共许。彼此俱谓,因于有法非有,不能成宗,故名两俱不成。一许、一不许,因于有法有,非两极成,故名随一不成。[14]
两俱不成和随一不成皆是立敌双方对于因与宗有法之间关系的确定。两俱不成是指立敌双方都认为因与宗有法之间没有联系。“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在因过中称为两俱不成。但这在辩论中属于第三方所规定的,因为如果能够意识到自己所提的因与宗有法之间并无联系,便不会提出这样的因,这是因三相中“遍是宗法性”的内容。随一不成是指双方中一方认可其因与宗有法的联系,而另外一方不认可。这是对因的性质了解不一致造成的,属于形式共许所包含的范围。
因中的“不定”过,原因是立敌双方对因与同异品关系的不确定所造成。除去因三相中“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的规定之外,也包含对因的见地不同而引发的争论。陈大齐先生对造成因中“不成”和“不定”的共许问题,命名为“依转极成”[15]。“依”是指“因于有法上有”,“转”是指“因于同品有”。
此共许之过可以不用考虑,其意在考察因宗之间的不相离关系,是因三相中对因的要求。这是唯一距离辩论较远的理性分析的地方。但陈先生所提到的“依转极成”确是在因的背后作为辩论基础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在论辩中,假如一方指出另一方所用之因的谬误,对方要认可,必须要“许”其所提出的理由。这样,对因的共许,仍然是必要的。
“四相违因”中,二差别相违乃是由共许问题而导致。《大疏》中对“自性”、“差别”的解释,有从共许的角度而言说者:
三者言许。言中所陈,前局后通,俱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性。自意所许,言外别义,所可成立,名为差别。[16](https://www.daowen.com)
就中差别为自许之意,便已构成非共许之过。
《疏》曰:“若三差别亦有不极成。如胜论立四大种常。四大种种,意之所许实非实摄,有法差别。他宗不许有实摄法,即名所别差别他不极成。如数论师眼等必为他用。为他用中,意之所许积聚他不积聚他,是法差别。佛法不许有不积聚他,即名能别差别他不极成。如大乘师对数论立识能变色等宗。此中有法识自相中,阿赖耶识心平等根识,是有法差别。他不许差别藏识,自不许有心平等识。其法自相能变色等中,生起转变,常住转变,是法差别。生起转变他不许有,常住转变自不许有。即名两俱不极成。”此则言陈相符,意许互异,不唯互异,且复互忤。察《疏》所说,可得二例。一者二种差别,立论许二,敌者许一,而立论之乐为意许,正即敌论所不许有,如数论言眼为他用。二者二种差别,立敌各许其一,且其此有彼无,又复正相乘返,如大乘师对数论立识能变色。[17]
陈大齐先生分析,意许下的共许与别的共许情况有所不同,其命名为“差别极成”。
喻之过共有十种: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喻之过的考察主要是对喻依性质的认识,此十种俱是对喻依与能立法与所立法之关系的考察,此考察看似关注喻依与因和宗的关系如何,实际的核心是对喻依的认识的程度。其双方如果能够共许喻依,即对喻依所指的境界认识相同,那便不会出现类似的错谬和争论。所以这也是由共许问题而导致的过失。
经过对《因明入正理论》中规则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一个能立的宗需要很多的条件,既要保证因与宗之间的不相离关系,更要在辩论中避免过失。而此过失不唯在辩论中需要避免,在自我思维中亦需注意。由共许问题而导致的过失占了很大的比重,可见认识在比量形式的表达中,有着怎样的分量。研究共许问题和解决不共许问题,也便成为因明量式之中附带的重要任务之一。
由此可见,形式共许中包含的内容是有层次的。首先,时空性中承认其“有”的级别最低,因为我们可以通过五根或者思考能轻易地认识到。比如庄子说“北冥有鱼,其名为鲲”,即使都没有见过“鲲鱼”,我们也可以承认其有,因为共许问题不涉及真假,只要双方“决定共许”就可以了,此共许可称为“有无共许”。其次对于“需共许的概念”所指内容有着不同的认识,便属于认识境界上的差异。比如佛教大小乘对色的理解不同;再比如“差别相违”中所用到的意许义,二者的不共许都是由认识境界的不同导致。凡此种类共许,皆可称为“境界共许”。
如何解决不共许的问题,便从形式共许的这两个层面来考察。

陈大齐先生研究《因明大疏》中对极成概念的描述,总结出极成的四种形式,如下图[18]:其所提到的“自性极成”中的“真极有体”与本文提到的“实质共许”相类。“自性极成”中的“立敌共许”即是本文“形式共许”中的“有无共许”;“境界极成”、“差别极成”、“依转极成”等分类是针对《大疏》中具体的过失所定,与本文在认识上所要达到的“境界共许”所指相同。在此,借鉴陈先生的说法,对本文形式共许的分类加以说明。
(二)他义比量的共许
法称《正理滴论》中对他义比量的定义为“宣说三相正因(开示他人),是名为他比量”,为他比量也译作他义比量。顾名思义,便知他义比量之目的为“开示他人”,而其所采用的方式为“宣说”,所宣说的内容是“三相正因”。所谓“谓于因位,安立果名”,即是通过言说正因,而让他者获得比量之智。至于他者能否开悟,与他者本身的智慧有关,同时也与言说者传达的内容,所运用的宣说方式有关。
宣说的内容为“三相正因”。此“因”乃是经过抉择之后,排除各种过失且符合因三相、能立等诸多条件的正因。如因不正,则不足以令他者生起比量之智,《正理滴论》中也指出不正因的情况:
此三相中,倘有一相,未经显说,即似能立。虽已显说,而于立者,或于敌者,若有不成,若由犹豫,亦似立摄。[19]
但此为宣说之前的事情,仍在对因的抉择之中。而只有抉择之后的正因,方可宣说,为开示他者之用。
宣说的方式包含两层含义,一、指宣说的形式;二、指宣说的语言。
宣说的形式,主要采用“同法式”和“异法式”。“此有二种,论式不同故。一具同法,二具异法。”同、异法式的形式表达与自义比量中三支作法的喻支相类,如下形式:
同法式: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
声是所作
异法式:如非无常,见非所作,如空。
声是无常
这样的形式,可以使人清晰地看出“所作”与“无常”的关系,从而生起对“声”的正解。在形式上比较直观。
但宣说最为重要的一点却是宣说者所用的语言。须知,对方只有认可宣说者所用的概念,进而才会理解或者接受宣说者所要传达的含义。即用到的概念必须共许,这是对立量者的要求。更高的要求,便是宣说者需要了知对方的知识层面,这样才会因人之不同,而改变表达的方式,更好地开悟他者。
可见,为他比量是为自比量的完成时,是了悟正因之后的实践活动——宣说正因,开悟他者。而宣说正因,最大的障碍便是如何在概念上与他者共许。这已不属于量式能立与否的过失,而是宣说的技巧,及对语言和认识的把握。